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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410号。
法定代表人:陈裕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7栋。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0)鄂01知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11月10日进行了询问,全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服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方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方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对全服公司主张的方正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未予支持,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1.根据《全服电子商务软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的约定,全服电子商务平台应于2012年9月30日上线,第三期款项应于2012年10月10日支付,第三期合同款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10月10日起算、第四期合同款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10月10日起算,诉讼时效届满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即使方正公司2015年12月3日邮寄催款,也超过了诉讼时效。2.方正公司提交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没有公章,不能据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3.方正公司催款EMS快递单上没有注明时间,且内容不能排除事后补写的情况,所以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错误。4.方正公司在前案只主张20万元合同款,其余款项诉讼时效不中断。(二)原审判决认定第三期合同款支付前提已具备并判决全服公司支付合同款145万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方正公司没有提交《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文件,没有提交任何工作成果,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全服公司不应该支付合同款。(三)原审判决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违约金18.6万元,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1.方正公司违约在先,《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载明日期超过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不应该依据涉案合同第12.3条主张违约金。2.(2019)最高法知民终648号民事判决和本案原审判决中均认定方正公司未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第四阶段的工作服务内容,因此,即使方正公司提出的违约金主张可以得到支持,也应该根据应付款145万元计算违约金,即违约金为14.5万元,原审判决认定的18.7万元违约金不正确。3.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方正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原审判定全服公司承担的违约金过高。
方正公司辩称:(一)方正公司在2020年9月9日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全服公司恶意拖延履行期间。1.涉案合同于2012年4月签订,约定全服公司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尾款支付时间为验收符合要求并在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2019)最高法知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2年12月26日涉案项目通过验收,结合尾款支付时间,故方正公司主张权利的时效起算点为2013年12月26日,诉讼时效届满点为2015年12月25日。2.2015年12月3日,方正公司曾向全服公司邮寄关于涉案合同的催款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两年,即截至2017年12月2日。该事实经(2019)最高法知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故诉讼时效延长至2018年12月2日。4.2018年8月13日方正公司曾就涉案合同部分款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全服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86万元中的20万元,并在民事起诉书中明确不放弃其余合同款项。方正公司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全服公司主张合同款项权利,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故诉讼时效应自2018年8月13日重新计算三年,即截至2021年8月12日,本案系方正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原审法院判决全服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的14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涉案合同第三条第3.2.3款约定,经甲方(即全服公司)验收认可并对《项目最终验收书》签字确认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55万元整。2.原审中,方正公司已提交2012年12月26日全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少荣签字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及世织网、微博转载信息等相关证据,证明方正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合同委托开发项目第二、三、四阶段全部工作任务,并向全服公司提交了工作成果,且全服公司同意验收并签字确认。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全服公司理应在签字确认后10天内,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55万元。3.全服公司虽否认验收事实,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且从未向方正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只是在方正公司起诉支付合同欠款时,才以未组织验收进行抗辩,该抗辩完全无任何事实依据。(三)全服公司应依约向方正公司承担18.6万元的违约金,涉案合同第12.3款约定,在方正公司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如全服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在10天宽限期后,每延期10天,全服公司应按应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但违约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就本案而言,在全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少荣于2012年12月26日确认验收后,应支付合同款项,但是并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全服公司理应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不高于本合同总价的10%即31万元,方正公司主张全服公司支付违约金18.6万元亦未超过合同约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方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方正公司起诉请求:1.全服公司立即支付方正公司合同欠款176万元及违约金18.6万元,合计194.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全服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双方约定方正公司为全服公司开发建设全服电子商务项目-世织网(×××.com),合同总金额310万元,分四次付款,其中,签约后10天内,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62万元作为首付款;在全服公司认可方正公司提交的项目第二阶段工程计划并签字确认后10天内,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62万元;在方正公司完成第二、三、四阶段全部工作并向方正公司提交工作成果验收后10天内,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55万元;尾款在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余款31万元。2012年6月5日,方正公司开发完成40%的工作量,全服公司依约支付了40%的合同款即124万元。2012年12月26日,方正公司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并将开发程序源代码等成果物全部提交给全服公司,全服公司亦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2013年6月,全服公司对外发布公告,确认世织网(×××.com)正式上线运行。2013年12月13日一年质保期满,方正公司依据全服公司要求一次性向全服公司开具剩余款项186万元发票,但全服公司收票后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方正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起诉要求全服公司先予归还186万元中的20万元,并不放弃其他债权及违约金。2020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全服公司应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55万元,至于尾款因方正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世织网上线后提供培训、维护等服务,故对尾款未予支持。因方正公司在前述案件判决后已找到对世织网上线后提供培训和维护的相关证据,故全服公司应支付第三期剩余款项145万元和尾款31万元。
全服公司原审辩称:(一)方正公司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双方2012年4月签订涉案合同,方正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开发内容,未交付工程总成果,合同约定的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至今未上线,不能正常使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方正公司主张支付尾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做过生效判决,但该判决对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全服公司已在进行申诉,该判决认定方正公司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并提交工作成果与实际事实不符。方正公司主张第4期尾款没有事实依据,方正公司的再次起诉不应得到支持。(三)方正公司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方正公司提出的主张本案诉讼时效是2015年12月25日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诉讼时效截止到2017年12月2日,与事实不符,认定存在错误。即使该认定有效,方正公司在2018年8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标的为20万元,并没有就本案诉请提出起诉,本案诉请的标的已超过诉讼时效。(四)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方正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12年4月,全服公司(甲方)与方正公司(乙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全服电子商务项目的软件技术事宜,签订了涉案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包括:
第一条委托事项。乙方为甲方开发全服电子商务项目,实现甲方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业务及管理功能,乙方须完成:1.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硬件系统设计;包括:《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环境架构设计说明书》《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2.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开发;3.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部署和调试;4.全服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及应用培训。以上工作内容分四个阶段完成,分为第一阶段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软、硬件系统设计;第二阶段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软件开发;第三阶段电子商务服务硬件平台部署,服务内容及明细为系统级运营环境部署及测试,按照上述《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环境架构设计说明书》的设计要求,配合硬件供应商部署、调试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硬件平台及运行环境,备注有硬件平台系统级运行环境,与硬件供应商合作完成《硬件平台运行环境验收报告》;第四阶段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施及应用培训,服务内容及明细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软件及运营环境部署,进行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环境部署,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软件平台的部署、联调,以保证全系统可以可靠运营,对甲方进行应用功能的培训,基于各阶段工作成果和各阶段的评价验收报告,备注有《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行评估报告》。
第二条工作完成期限。任务分为:需求分析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设计2012年4月1日至5月31日;编码/单元测试2012年5月1日至7月31日;集成测试2012年8月1日至8月15日;硬件部署2012年8月1日至8月15日;试运行2012年8月16日至9月19日;上线201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第三条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3.1软件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费用。根据本合同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服电子商务项目咨询、软件技术开发总包费用为叁佰壹拾万元整(3100000元)。3.2支付方式,首付款为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陆拾贰万元整(620000元);第二期款为乙方完成项目第一阶段全部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经甲方验收认可并对《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签字确认后,启动项目第二阶段工作,甲方在认可乙方提交的项目第二阶段工程计划并签字确认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陆拾贰万元整(620000元);第三期款为乙方完成本项目第二、三、四阶段全部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经甲方验收认可并对《项目最终验收书》签字确认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壹佰伍拾伍万元整(1550000元);尾款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全服电子商务项目软件技术开发的各阶段工作,经甲方验收符合要求并在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合同总额的10%)叁拾壹万元整(310000元)。3.3以上总包费用不包含构建甲方系统所需购买及安装的第三方运营环境软、硬件设备或其它第三方应用软件系统。所有构建甲方系统所需购买及安装的第三方软、硬件设备或系统,由甲方与第三方厂商另行签署购销合同,或由甲方另行委托乙方代为采购并与本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集成。
第四条技术和运维服务。4.1乙方完成全服电子商务项目的软件技术开发工作并安装成功交付甲方后,自交付之日起,乙方应提供12个月的免费维护服务。维护范围仅限于《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确定功能模块范围内的维护服务。4.2乙方免费技术服务期满后,双方可另行签订《全服电子商务项目技术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规定的乙方服务范围应包括全服电子商务项目的技术支持服务和功能维护开发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选择乙方作为项目技术服务单位。
第五条验收及异议处理。5.1验收的标准:本合同标的物的验收标准以双方签署的《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为准,该文档是项目蓝图阶段结束后产生的提交物,经双方确认后生效。5.2甲方未来业务需求扩大,软件系统需升级或增加硬件设备等方面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新的合同。5.3验收程序分三个阶段执行,具体为:5.3.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乙方参照《功能描述》范围对甲方进行需求调研,向甲方提交乙方负责实施系统部分的《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通过甲方评审后,双方签署《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合同约定实施内容。其中《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作为《功能描述》的完善和修正文档,如果《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和《功能描述》之间出现范围、描述等偏差,以《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为准。5.3.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系统进行对外公开测试以及试运行后,乙方应出具《项目实施验收书》,甲方应于10天内对《项目实施验收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甲方应予以签字确认,《项目实施验收书》的确认标志着项目实施阶段的结束。5.3.3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后,乙方应出具《项目最终验收书》,甲方应于10天内对《项目最终验收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甲方应予以签字确认,《项目最终验收书》的确认标志着项目最终结束,项目进入维护阶段。在维护一年后,项目最终结束。5.4甲方收到乙方各阶段提交工作成果后15天内未提出验收异议且未验收确认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对各阶段的验收异议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门修复或调试,相关的验收按照上述各阶段执行。
第六条甲方责任。6.1甲、乙双方应就项目每期的各阶段相关工作确定相应的日程安排,甲方有责任按照相关的工作要求配备相应人员及软硬件环境(如:服务器、终端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及浏览器软件,互联网接入条件等)。6.2乙方完成项目每个阶段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6.3在乙方工作过程中,甲方应安排相关人员予以配合,以确保各阶段工作计划顺利进行。6.4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期间必需的办公环境及办公设备,为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供方便。
第七条乙方责任。7.1乙方应就项目每期的各阶段工作,及时向甲方确定相应的日程安排,并按照工作要求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及相关的工作条件。按照双方确定的日程安排工作,保证项目各阶段工作任务按进度顺利完成。7.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全服电子商务项目的各阶段工作,并在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交相关的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的工作成果,包括所有的相关文档、培训、咨询以及技术文件和实施培训服务等。7.3工作期间,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对甲方人员提供各项培训及相关资料。7.4乙方提供实施及培训服务,产品正式运营期间(具体时间待作需求调研项目及功能需求开发量做定量评估之后确定)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远程接入及电子邮件等技术支持,如遇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障碍。如果乙方未能安排技术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前往甲方现场并提供解决方案,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7.5乙方产品正式交付甲方使用之后一年内,系统如出现因乙方开发导致的缺陷或错误,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修改并完善。
第九条项目质量保证。9.1乙方应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质量标准完成每个阶段工作内容,向甲方提交各阶段工作成果。每个阶段的工作成果,必须经甲方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设计标准,验收认可并签字确认后,方视为此阶段的工作已完成。9.2乙方应根据双方制定的开发标准,开发符合需求规格说明书范围内的交易服务网站平台,并保证全服电子商务网站建立在一个完整统一的平台上。9.3乙方应保证平台系统具有扩展性,以便于甲方在后期工程中添加其他平台功能。9.4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乙方产品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产品功能和性能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质量标准。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产品中所含计算机软件达到下列标准:9.4.1乙方保证本合同软件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运行良好。9.4.2乙方承诺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系经严格测试、成熟稳定、无病毒及重大缺陷的软件产品,皆为可执行的软件产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本合同条款或内容。12.2在甲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如乙方未按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各阶段工作标准完成相关工作,甲方同意给予乙方1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超过宽限期之后,每延期10天,乙方应按甲方已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乙方逾期完成超过宽限期之后达30天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终止合同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7天内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甲方全部已付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本合同,但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12.3在乙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同意给予甲方10天的宽限期内不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超过宽限期之后,每延期10天,甲方应按甲方当时应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甲方逾期支付超过宽限期之后达30天且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合同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7天内向乙方付清甲方当时全部应付款,并按甲方当时全部应付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负,乙方亦可选择不予终止本合同,但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12.4如乙方能向甲方提供有效书面文件证明甲方违反本合同第8.3条款约定的将乙方开发的全服电子商务项目的源代码作为软件销售商业用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100%的违约金。12.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保密条款的,违约方应负一切违约责任,因此造成对方遭受严重损失的,泄密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00%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12.6违反本合同的各项约定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1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双方共同选定的技术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案合同还对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实施服务、保密条款、不可抗力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件为确认后的功能描述,分类为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系统—前台、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系统—后台、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三大类,每一大类含若干一级功能,每个一级功能项下又含有若干二级功能,并提供了模块功能描述内容。其中,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系统包含前台含商品展示、信息展示、会员中心、交易评价、前台其他功能、企业门户、样品管理、付款流程等八个一级功能,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系统—后台包含商品管理、企业管理、担保管理、客服中心、内容管理、广告管理、价格体系管理、资讯管理、系统管理等九个一级功能,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包含采购管理、营销管理、库存管理、物流管理、结算管理、单证管理、报表管理、通讯管理、接口管理、系统配置管理、办公管理等十一个一级功能。
上述合同签订后,全服公司于2012年4月9日、2012年6月13日分别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款620000元,共计1240000元,方正公司为此开具发票。
2012年6月5日,全服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陈少荣在方正公司出具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上的客户签字栏签名予以确认,该报告载明内容包括:项目第一阶段(设计阶段)验收内容,1.全服电子商务项目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376页),阶段性验收内容占合同比例40%,即1240000大写壹佰贰拾肆万元整;该报告上客户评价为满意,阶段性验收结论为同意阶段性验收,全服公司亦加盖该公司印章予以确认。2012年12月26日,全服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陈少荣在方正公司出具的第二份《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上的客户签字栏签名予以确认,该报告载明内容包括:项目验收内容1.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环境架构设计说明书(151页),2.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376页),3.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详细设计说明书,4.全服电子商务数据库设计说明书,5.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测试报告,6.硬件平台运行环境验收报告,7.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行评估报告,8.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系统一套(包括源代码),9.全服贸易公司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一台(包括源代码),验收内容占合同比例90%,即2790000大写贰佰柒拾玖万元整;该报告上客户评价为满意,阶段性验收结论为同意阶段性验收。
此外,通过登录名称为“全服电子商务”的新浪微博,该微博账号认证主体为全服公司,审核时间为2012年7月13日,该微博简介中发布了关于全服公司及旗下世织网的相关信息。2013年3月27日,搜房网博客发布了转载于“世织网:×××.com”的相关文章信息,微博名为“叶子-9551”“买面料上世织网”的微博用户也发布转载了前述网址的文章信息,转载时间分别为2013年5、6月份。
2013年12月13日,方正公司向全服公司开具186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载明的项目内容为技术开发。
2015年12月3日,方正公司向全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少荣发送EMS快递邮件,内件品名标注为“全服电子催款函:世织网项目最终验收书已签收证明,上线运营公告”。经查询该邮件单号的EMS官网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15年12月5日送达武汉并被拒收退回。
2018年8月13日方正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所提交民事诉状的事实理由说明全服公司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并拒绝签收方正公司的书面催款函件,因此诉请法院为判令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部分合同款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同时,方正公司在该民事诉状中亦说明全服公司拖欠方正公司合同款共计186万元,另有方正公司经济损失尚未计算,本次方正公司主张债权中的20万元,不代表对其他债权的放弃。该案经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后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鄂0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方正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终审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648号民事判决,判决全服公司支付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第三期价款155万元中的10万元,驳回方正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和全服公司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方正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方正公司要求全服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是否成就,(三)全服公司拒绝付款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涉及到诉讼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中断两方面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亦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未满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同时,诉讼时效期间因当事人提出要求等原因可以重新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时间为2012年4月,应适用该合同履行时段的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约定全服公司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尾款为经全服公司验收符合要求并在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对应方正公司提交的两份《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显示最后的验收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故方正公司主张权利的时效起算点为2013年12月26日,该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15年12月25日。根据方正公司提交的EMS快递邮件信息,显示方正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全服公司发送面单标注内品名称“全服电子催款函、世织网项目最终验收书已签收证明、上线运营广告”的快递邮件,说明方正公司向全服公司提出了履行付款义务的通知。经查询该邮件的投递结果为2015年12月5日拒收,本案中全服公司对于拒收行为并未说明具有合理的理由,其拒收方式明显有违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亦不能由此产生否定方正公司催款通知效力的结果,该通知函到达时间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计算依据,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两年,即2015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之后,当事人可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前述诉讼时效期间因而延长至2018年12月4日。方正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全服公司支付部分合同款20万元,并在诉状中明确表示不放弃其余合同款项,该诉讼行为属于方正公司向全服公司主张合同款项权利,提起诉讼时间并未超过前述民法总则新规定适用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涉案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至此应重新计算三年时效期间,即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本案系方正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上述分别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全服公司关于方正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第三期款为方正公司完成合同项目第二、三、四阶段全部工作并向全服公司提交工作成果,经全服公司验收认可并对《项目最终验收书》签字确认后10天内,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壹佰伍拾伍万元整(1550000元);尾款为方正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全服电子商务项目软件技术开发的各阶段工作,经全服公司验收符合要求并在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即合同总额的10%)叁拾壹万元整(310000元)。从上述合同约定中可以明确方正公司请求全服公司支付第三期、第四期合同款的前提条件分别是全服公司验收认可并对《项目最终验收书》签字确认和完成各阶段性工作后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
实际履行过程中,方正公司向全服公司提供了两次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分别对项目第一阶段和项目整体进行验收,并注明验收内容占合同比例分别为40%即124万元、90%即279万元,全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少荣在客户签字栏签字予以确认,上述验收报告内容反映全服公司确认方正公司提交的验收内容,该验收报告确认的验收内容可以作为合同款项支付的认定依据,故合同约定第三期款项支付前提条件已经具备。因方正公司已经收到全服公司支付第一、二期款项共计124万元,同时,亦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648号案件中主张第三期款项中的10万元并得到支持,故第三期款项中剩余未支付的145万元,可以由全服公司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本案中,全服公司虽然否定前述验收报告内容,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验收报告签字后的异议期内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存在验收不合格的相关依据,且至今未就合同履行事项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任何异议,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其辩称全服商务电子平台未验收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合同约定的第四阶段工作服务内容及明细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软件及运营环境部署,进行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环境部署,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软件平台的部署、联调,以保证全系统可以可靠运营,对甲方进行应用功能的培训,基于各阶段工作成果和各阶段的评价验收报告,备注有《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行评估报告》,方正公司主张完成该合同义务,应当提交《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行评估报告》及培训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完成上述合同义务,但方正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应报告或培训、维护记录,前述合同约定义务并未实际履行,故对于方正公司要求支付尾款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在方正公司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如全服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方正公司支付款项,方正公司同意给予全服公司10天的宽限期内不追究全服公司的违约责任。超过宽限期之后,每延期10天,全服公司应按当时应付款的1%向方正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本案中,全服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2年12月26日签字确认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应当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间十日以及宽限期10日范围内支付该合同款,但全服公司并未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应当自宽限期满之日向方正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截至本案起诉之时,全服公司并未支付任何违约金,方正公司请求支付18.6万元违约金符合每延期10天支付应付款1%约定,亦未超过前述合同关于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的约定,故原审法院对于方正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全服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款145万元;二、全服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正公司支付违约金18.6万元。三、驳回方正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314元,由方正公司负担2790元,全服公司负担19524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全服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本案证据和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方正公司本案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全服公司应否向方正公司支付145万元合同款;(三)全服公司应否向方正公司支付18.6万元违约金。
本案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总则、合同法同时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一)关于方正公司本案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亦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款分四期支付。方正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第三、四期合同款,该两笔合同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均应自涉案合同第四期合同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涉案合同第3.2条约定第四期合同款的付款时间为“甲方验收符合要求并在项目正常运营12个月后”,根据方正公司提交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可知,最后的验收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故第四期合同款应于2013年12月25日支付。因此,方正公司请求全服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的第三、四期合同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3年12月26日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该诉讼时效至2015年12月25日届满。本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48号裁判文书已经明确,方正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全服公司发送EMS快递,该EMS快递面单标注内品名称“全服电子催款函、世织网项目最终验收书已签收证明、上线运营广告”,虽然全服公司拒收该快递,但不可否认方正公司向其主张支付第三、四期合同款,故该两笔合同款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期间重新起算。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涉案合同第三、四期合同款的诉讼时效此时仍未届满,该两期合同款可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因此该两期合同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2018年12月。方正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全服公司支付部分合同款20万元,并在诉状中明确表示不放弃其余合同款项,再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涉案合同第三、四期合同款再次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故该两笔合同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21年8月。因此,方正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全服公司提出应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全服电子商务平台上线时间确定第三、四期合同款项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了涉案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条件,应该依据该约定内容确定涉案合同款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其次,虽然涉案合同中约定了全服电子商务平台的上线时间,但上线时间届满并非涉案合同款项支付的条件,不应依据该上线时间来推定涉案合同款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因此,全服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关于全服公司应否向方正公司支付145万元合同款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方正公司为全服公司开发全服电子商务项目,实现涉案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业务及管理功能,须完成:1.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硬件系统设计;包括:《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环境架构设计说明书》《全服电子商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2.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开发;3.全服电子商务平台软件部署和调试;4.全服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及应用培训。以上工作内容分四个阶段完成。第五条验收及异议处理中明确约定,验收程序分三个阶段执行,其中,5.3.3约定:在全服公司使用方正公司提供的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后,方正公司应出具《项目最终验收书》,全服公司应于10天内对《项目最终验收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全服公司应予以签字确认,《项目最终验收书》的确认标志着项目最终结束,项目进入维护阶段。根据上述约定,方正公司提供的陈少荣签字的阶段性验收报告中加载的方正公司已经开发完成的项目内容,以及世织网相关上线报告,微博转载信息等可以证实,方正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合同的开发任务。按照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中第三期款约定条件:方正公司完成本项目第二、三、四阶段全部工作并向全服公司提交工作成果,经全服公司验收认可并对《项目最终验收书》签字确认后10天内,全服公司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55万元,由于方正公司已经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648号案件中主张第三期款项中的10万元并得到支持,故原审法院判定全服公司支付方正公司第三期款项中剩余的145万元正确,应予维持。
(三)关于全服公司应否向方正公司支付18.6万元违约金
全服公司提出方正公司提交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载明的日期超过涉案合同约定的全服电子商务平台上线日期,方正公司迟延履行,存在违约,不应依据涉案合同第12.3条主张违约金。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12.3条约定“在乙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同意给予甲方10天的宽限期内不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超过宽限期之后,每延期10天,甲方应按甲方当时应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根据双方履行情况,全服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签字确认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根据涉案合同第3.2条约定,全服公司应当自验收报告签字确认后10天内支付第三期款项,但全服公司至今长达近9年时间尚未支付全部第三期合同款,且方正公司本案中主张的18.6万元并未超出涉案合同总价的10%,因此,原审法院判定全服公司支付18.6万元违约金正确,应予维持。
至于全服公司提出方正公司履行迟延,存在违约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了全服电子商务平台的交付日期,但是考虑到技术委托开发系根据当事人要求进行定制,因合同标的特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实际履行变更合同约定的情况。故本案中,不应仅依据涉案合同约定时间判断方正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全服公司已经签署《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且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诉讼之前向方正公司提出过履行迟延,因此,应认定方正公司交付涉案件技术开发成果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故全服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全服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鉴于方正公司针对涉案合同的第三期合同款项拆分诉讼,事实上不合理增加全服公司诉讼负担,本院据此确定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方正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314元,由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全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服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4元,由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张本勇
审 判 员 詹靖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郝小娟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