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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点构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92民初8548号
原告:上海点构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57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59610492。
法定代表人:谭治,董事长。
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120926M。
法定代表人:何才有,总经理。
原告上海点构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构公司”)与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点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4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242.80元(计算方式:自2019年7月16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暂计算至2021年4月6日;自2019年8月28日起以20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暂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最终的违约金数额以被告实际支付完毕全部合同款之日为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杭州富阳秦望广场综合体汇报影片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政府汇报影片,合同款总计240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36000元作为定金,待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项目影片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204000元。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制作完毕项目影片,并于2019年4月16日经被告及其委托的设计方确认后将项目影片发送至其邮箱。原告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但被告却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并于2020年1月6日向被告邮箱发送书面催款函,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合同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爱普公司辩称,合同款本金240000元予以认可。违约金不应当计算,且违约金的计算时间有异议,应从对方书面催告后才开始计算。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杭州富阳秦望广场综合体汇报影片服务合同》、效果图、项目影片光盘、聊天记录及邮件记录、《关于要求尽快支付合同款项的函》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所有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前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爱普公司(甲方)与点构公司(乙方)签订《杭州富阳秦望广场综合体汇报影片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一、服务内容(合同第三条)。政府汇报影片:提供有关杭州富阳秦望广场综合体项目的影视片制作及播放等相关软件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影视片创意脚本策划、场景模拟、影视动画、后期制作等。二、服务成果及服务期(合同第四条)。本合同服务周期为10日历天,计划开始日期以签订本合同第二个日历日起计算。甲方有权调整服务开始日期,甲方调整服务开始日期的,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均予遵守,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工作顺延的,甲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主张。三、服务酬金及付款方式(合同第五条)。本合同期内服务酬金采用总价包干,含税总价款240000元,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5%作为定金,即36000元,乙方按项目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影片制作并交付甲方使用,待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视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85%的服务酬金,即204000元。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相应价款的期限且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同时乙方仍需按合同履约相关义务。四、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逾期超过90日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付款的,自逾期第9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附件一为《服务成果约定》,展示中心多媒体工作节点及确认表格中载明:1.工作内容“合同签订”,说明“定金”,备注15%;2.工作内容“90秒影片”,完成时间“2019.4.16”,说明“于2019年4月16日前,完成90秒项目汇报影片”,备注“确认后付款85%”。
合同签订后,双方通过微信、邮件方式进行沟通,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显示:原告人员于2019年4月16日发送了效果图、压缩版的影片,对方予以确认;同日,原告人员将影片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对方邮箱;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员称收到原告邮寄的发票,表示在走付款流程;之后,原告人员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人员催款;2020年1月6日,原告人员向被告人员给出的邮箱发送了《关于要求尽快支付合同款项的函》,并备注:丁总您好,我司是点构公司,针对“杭州富阳秦望广场综合体汇报影片服务项目”,我司至今未收到贵司支付任何项目款项,特此发送项目催款函,请贵司予以重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杭州富阳秦望广场综合体汇报影片服务合同》的时间以及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时间均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杭州富阳秦望广场综合体汇报影片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定金36000元,收到原告提交的影片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酬金204000元;同时约定每次付款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被告有权顺延支付相应价款的期限而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原、被告于2019年4月1日签订合同,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影片,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上述约定,被告本应于2019年4月16日前支付定金36000元,但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才收到增值税发票,因此定金的付款时间顺延至2019年4月28日;余款204000元应于2019年5月29日前支付。服务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的,逾期超过90日且经原告催告后仍未付款的,自逾期第9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通过微信或者电子邮件持续向被告催要款项,但被告均未付款,故被告应当从逾期付款的第91天开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体而言,定金36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7月28日,余款204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8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以20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8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关于被告抗辩的违约金应从原告书面催告后开始计算。合同中仅约定的是经催告,并未明确约定催告的具体方式,原告以微信催告被告付款亦符合合同的约定。故对于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点构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40000元;
二、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点构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8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以20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8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点构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3.64元,保全费1791.21元,合计6904.85元,由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瑜
                                       书记员贺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