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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动漫文化发展(广州)有限公司、广州醇鲜然乳业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32053号
原告(反诉被告):奥飞动漫文化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自编940室。
法定代表人:魏巍。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醇鲜然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沿沙路11号502房。
法定代表人:林文明。
原告(反诉被告)奥飞动漫文化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醇鲜然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醇鲜然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醇鲜然公司向奥飞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636000元;2.醇鲜然公司向奥飞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许可使用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63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从2021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50000元);3.醇鲜然公司向奥飞公司支付公证费1600元;4.醇鲜然公司向奥飞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醇鲜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奥飞公司获得《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人物美术形象著作权人的授权,有权对外开展品牌授权业务及相关商业合作。2019年11月1日,奥飞公司与醇鲜然公司签订《创意设计形象许可合同》及附表,约定奥飞公司将《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相关人物形象等元素许可醇鲜然公司使用在其经营的羊奶产品上,许可期限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许可使用费共计1166000元,并约定了逾期付款应每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等。签订上述合同后,奥飞公司依约向醇鲜然公司交付了许可人物形象等元素给醇鲜然公司使用,醇鲜然公司亦使用在其经营的羊奶产品上。但醇鲜然公司仅支付了第一笔和第二笔许可使用费,至今未支付第三笔许可使用费636000元。醇鲜然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奥飞公司支付第三笔许可使用费和违约金,并承担奥飞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
醇鲜然公司辩称,1.醇鲜然公司已经于2020年10月27日正式告知奥飞公司不再履行第二年的合同,即告知了奥飞公司解除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有关的费用进行了商量,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解除。2.醇鲜然公司解除与奥飞公司的合同后,又与案外人签订了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作合同,约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在醇鲜然公司的产品上使用刘德华在《拆弹专家2》中的剧照宣传资料,已经不再使用奥飞公司的产品作为宣传资料。因此不存在支付许可费的情况,奥飞公司的许可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3.奥飞公司诉请的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过高,依法应予调整,不应获得支持。4.醇鲜然公司在第一年合同期满前已经明确告知奥飞公司,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已经解除合同,因此奥飞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损失,奥飞公司故意发起恶意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醇鲜然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醇鲜然公司与奥飞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奥飞公司返还醇鲜然公司许可材料费以及赔偿醇鲜然公司损失共计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奥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日,奥飞公司与醇鲜然公司签订《创意设计形象许可合同》及附表。以上合同签订后,醇鲜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11月7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剩下的380000元。在涉案合同第一年许可期限届满前4个月即2020年10月22日,醇鲜然公司通知奥飞公司提前终止上述合同,第一年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使用涉案许可材料,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上述许可使用合同。醇鲜然公司在第一年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使用涉案合同约定的许可材料,更换了新包装,故醇鲜然公司无需支付第二年度的材料使用费。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年的涉案许可材料费530000元是包括《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中所有人物形象和道具形象,奥飞公司未提供全部的人物形象和道具形象的许可材料费,奥飞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损失。
奥飞公司对醇鲜然公司的反诉辩称,1.醇鲜然公司并没有单方通知奥飞公司解除合同。从聊天记录来看,是醇鲜然公司主动联系奥飞公司的员工,表达希望解除合同的意愿,但奥飞公司没有同意解除合同,更没有确认在2021年2月28日解除合同。2.醇鲜然公司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解除合同的依据和解除权。3.奥飞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许可材料的合同义务。交付之后,醇鲜然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而且也支付了第一年的费用。现在醇鲜然公司主张奥飞公司返还30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对醇鲜然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广东省版权局出具的登记号分别为粤作登字-2017-F-00035514、粤作登字-2017-F-00035519、粤作登字-2017-F-00035520、粤作登字-2017-F-00035521、粤作登字-2017-F-00035526、粤作登字-2017-F-00035527《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内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美术作品《美羊羊(新版)》、《沸羊羊(新版)》、《暖羊羊(新版)》、《喜羊羊(新版)》、《懒羊羊(新版)》《慢羊羊(新版)》的作者和著作权人,登记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具《授权书》,授权奥飞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授权品牌在约定区域内开展品牌授权业务及相关商业合作:消费品授权、消费品销售渠道授权、消费品联合促销(含礼赠品)授权、纸质出版物授权、数字教育授权、主题业态(含主题乐园、餐饮、休闲娱乐等)授权,以上合作内容包括线下(流通渠道、零售渠道)及线上;授权品牌包括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合法知识产权之《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作品中的形象以及相关的可视、可听元素,及相关衍生形象;授权性质为普通授权,有权转授权以及单独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019年11月1日,奥飞公司(许可方,甲方)与醇鲜然公司(被许可方,乙方)签订《创意设计形象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及《创意设计形象许可合同-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约定:甲方保证其已获得许可材料全部有关权利人的充分授权,有权且合法提供给乙方许可材料的有关资料,包括卡通形象的文字、图案、设计稿,并有权收取许可材料使用费;许可材料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电视动画作品中人物形象、道具形象等元素(许可材料是由创作团队独立创作的具有创意性设计作品,如有多种风格化版本的,甲方应一并提供给乙方)。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许可性质为普通许可,不得转授权,许可期限生效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许可期限结束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授权产品类别为乳制品,授权产品为液体奶—羊奶;授权产品使用范围为用于制造、推广及销售载有许可材料的授权产品。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许可材料使用费为50万,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许可材料使用费为60万;合同许可期限内的许可材料使用费总额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许可材料使用费用,不论实际销售额多少,乙方仍应全额支付许可材料使用费总额;第一年许可材料使用费50万元(不含税价),相当于含税价53万元于2019年11月7日之前支付15万元,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剩下的38万元;第二年许可材料使用费60万元(不含税价),相当于含税价63.6万元于2021年2月28之前支付;甲方的收款应以甲方银行账户收款回执为准。乙方延迟支付首笔许可材料使用费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许可材料的交付时间并同时有权按照主合同约定追究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支付一切本合同之费用(包括使用费和赔偿款等),如乙方延期支付七个工作日以上(以付款凭证的日期为准),应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立即支付所欠款项,并每天支付应付款的2‰作为违约金。乙方理解并同意,由乙方在向甲方支付首期许可材料使用费后自行通过甲方指定网络系统上登录下载相关许可材料,乙方使用网络系统的行为表明乙方已经审阅并接受了使用该系统的条款、要求和操作规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用户名和密码的保管责任。若乙方对下载许可材料有任何问题应在向甲方支付首期许可材料使用费后5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完成交付。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承担许可材料使用费的违约责任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还有其他损失或费用(如商誉、主张权利发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等),违约方还应支付实际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上述合同签订后,醇鲜然公司向奥飞公司转账支付共计530000元,其中2020年3月24日支付380000元。
奥飞公司为证明其于2019年11月1日已通过网盘向醇鲜然公司交付素材,醇鲜然公司未提出异议,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1日,奥飞公司员工向醇鲜然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明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及提取码,并发送信息“这是选出来的一些图库,您给设计公司那边设计看看,记得提醒他们图库需要保密,不能外发出去。只能给你们做设计用”。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8日,双方就羊奶广告剧本进行沟通,奥飞公司员工发送信息“这个小羊要三只不同的羊,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林文明回复“对对对都可以……”。2019年11月28日,奥飞公司员工发送信息“提醒您要付剩下的38万哦”,林文明回复“短视频做好,再付余款”。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的(2021)粤广南粤第9413号公证书记载,2021年5月21日,在公证处,在公证员与奥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沛堂的面前,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并连接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网络,登录微信,在微信中搜索“羊奶商城”公众号,点击进入该公众号,显示账号主体为醇鲜然公司。点击查看该公众号的文章,并播放页面中的相关视频,其中2020年1月14日、2021年3月13日发布的文章所附图片使用了喜羊羊卡通形象,2020年3月29日的名称为《近日,因羊大师换包装,引来50万人大讨论》文章中所附醇鲜然乳业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美羊羊、沸羊羊、暖羊羊、喜羊羊、懒羊羊、慢羊羊卡通形象。
2021年4月2日,奥飞公司向醇鲜然公司合同通讯地址发送《催款函》,该函件的主要内容为醇鲜然公司未按约定在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第二年许可材料使用费636000元,构成违约,要求醇鲜然公司在2021年4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欠款,否则奥飞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追究醇鲜然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上述函件于2021年4月3日签收。
奥飞公司为证明因醇鲜然公司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16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
醇鲜然公司为证明涉案许可合同已解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27日,奥飞公司员工发送信息“林总:我问了公司,公司说一般有合同是不提前终止的,如果是提前终止,会需要按合同支付一笔提前终止费用,比例的话,我们来谈,因为按合同规定的话就是100%,我们可以另外谈一个比例”,林文明回复“什么情况”,奥飞公司员工发送信息“就是上回您提到的第二年不想继续做了,按公司的规划,第二年不做,提前终止合同,也需要交付一笔费用”,林文明回复“那只能交法院了”。2021年1月11日,奥飞公司员工发送信息“林总:您好,请问第二年的计划,您想好是给一笔小的费用,还是直接我转交法务处理呀”“如果是交费用,我们就讨论一个费用出来”,林文明回复“小的费用是多少”,奥飞公司员工回复“合同约定应该是100%,我申请看看50%”。
醇鲜然公司另提交了其与案外人上海曼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作合同》及新包装设计,用以证明其在许可合同第一年许可期限届满后已更换新包装,不再使用涉案许可材料。上述《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作合同》约定醇鲜然公司从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可使用《拆弹专家2》剧照、宣传物料按照产品自行设计海报等。
本院认为:奥飞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授权书,可证实其有权对《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进行消费品授权,有权与醇鲜然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奥飞公司与醇鲜然公司签订的涉案许可合同及附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奥飞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书,可证实奥飞公司已将涉案许可材料交付给醇鲜然公司,醇鲜然公司亦生产、销售使用许可形象的羊奶产品,奥飞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醇鲜然公司辩称奥飞公司未交付全部的许可材料,构成违约。涉案许可合同及附表约定许可材料为《喜羊羊及灰太狼》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道具形象等元素,并约定醇鲜然公司对下载许可材料有任何问题应在向奥飞公司支付首期许可材料使用费后5天内向奥飞公司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奥飞公司完成交付。现有证据显示,醇鲜然公司在奥飞公司交付许可材料后,已支付第一年许可材料使用费,并实际使用许可材料,从未对奥飞公司交付的许可材料提出异议,故醇鲜然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醇鲜然公司以奥飞公司未交付全部许可材料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奥飞公司返还许可材料费并赔偿损失共计300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醇鲜然公司主张其已告知奥飞公司解除合同,涉案许可合同已经解除的问题。涉案许可合同并未约定醇鲜然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醇鲜然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且醇鲜然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无法证实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涉案许可合同,故本院对醇鲜然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醇鲜然公司请求确认解除涉案许可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许可合同尚未解除,仍在合同期内,双方当事人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涉案许可合同的约定,不论实际销售额多少,醇鲜然公司仍应全额支付许可材料使用费,故即便醇鲜然公司在第二年许可年度未实际使用许可材料,醇鲜然公司仍应按约支付第二年许可材料使用费。醇鲜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年许可材料使用费,构成违约,奥飞公司要求醇鲜然公司支付第二年许可材料使用费636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涉案许可合同约定醇鲜然公司应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支付第二年许可材料使用费,奥飞公司主张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许可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二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相关规定采取的是填平兼顾惩罚原则,以填平原则为主,故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逾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醇鲜然公司逾期付款给奥飞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认定为逾期付款的资金在逾期给付期间造成的利息损失,合同所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利息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另涉案许可合同约定,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费,由违约方承担。奥飞公司已提交公证费发票证明公证费1600元的实际支出,故奥飞公司要求醇鲜然公司支付公证费16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奥飞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醇鲜然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奥飞动漫文化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许可材料使用费63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63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广州醇鲜然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奥飞动漫文化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1600元;
三、驳回奥飞动漫文化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州醇鲜然乳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0684元、本诉财产保全费3962元,合计14646元,由奥飞动漫文化发展(广州)有限公司负担1115元,广州醇鲜然乳业有限公司负担13531元;案件反诉受理费2900元、反诉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广州醇鲜然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文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诗冰
书 记 员 陈益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