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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声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发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5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声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8847(集群注册)(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KN9X6。
法定代表人:香志豪。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源发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旧城区金利路65号综合楼二、三、四层及一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5154C。
法定代表人:肖任仲。
上诉人广州声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悦文化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源发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发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6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声悦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0307民初16997号民事判决;2.判令源发娱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声悦文化公司享有著作权等135首涉案作品的行为;3.判令源发娱乐公司赔偿声悦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500元;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源发娱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全凭主观臆测认定案涉部分作品不属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而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源发娱乐公司向一般消费者提供使用案涉作品的商业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损害作品相关权利的渠道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在仅凭源发娱乐公司所臆测的“导入歌单功能”,在没有反证且源发娱乐公司具备随时举证但拒绝举证的前提下,便否定声悦文化公司已充分举证的侵权事实,显然属于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声悦文化公司提供的关于源发娱乐公司侵权事实的视频中,源发娱乐公司经营场所中的屏幕已经涵盖了源发娱乐公司的经营场所信息、设备中的点播数据的信息,足以证明的侵权视频就是在源发娱乐公司经营场所中点播的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认定标准。其次,源发娱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案涉歌曲并非来源于其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相反,如果源发娱乐公司愿意举证,则只需要在其经营场所轻而易举地拍摄一段视频,便可证明存在其他渠道可以点播歌曲的事实,其是有能力举证但拒绝举证的,但其在完全具备举证条件的情况下,未履行到基本的反证责任。况且,即便根据源发娱乐公司提供的判例记载内容,K米软件提供方亦明确源发娱乐公司声称的上述功能己于2020年4月后无法使用,而案涉时间戳侵权视频取证时间为2020年12月,即在上述时间之后,亦进一步排除了案涉作品来源其他第三方的可能性。因此,在源发娱乐公司未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理应支持声悦文化公司的主张。结合双方的证据提供情况,一审法院仅因声悦文化公司未对点播过程进行拍摄,在源发娱乐公司无有任何有效反证的情况下,就主观认定作品来源存在其他可能性而驳回声悦文化公司的权利主张,欠缺事实依据,亦过分加重了声悦文化公司的举证责任,显失公平。三、源发娱乐公司作为二维码扫码点播服务方式的提供方,应对其所提供的点播服务负担合法来源保证责任及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诉人源发娱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169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源发娱乐公司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需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8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声悦文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2019)湘永宁证字第4916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取证过程与所附视频显示的取证过程及内容相互矛盾,其真实性存疑,因此不应予以采信。二、一审法院笼统的认定“被告……该行为侵犯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事实认定错误。
声悦文化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源发娱乐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删除侵权作品163首;2.判令源发娱乐公司向声悦文化公司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判令其他维权所产生的费用5000元(包括取证费、取证消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4.判令源发娱乐公司赔偿声悦文化公司经济损失8150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人民币895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源发娱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源发娱乐公司自本判决生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声悦文化公司享有放映权的《想你的时候我会哭》、《从小到大的好兄弟》、《与快乐奔跑》、《孤单七夕》等38首涉案MV的行为;二、源发娱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声悦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800元;三、驳回声悦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8.75元(声悦文化公司已预交),由声悦文化公司负担618.75元,由源发娱乐公司负担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声悦公司明确申请撤回部分起诉的作品,只保留一审判决所附列表作品序号1-38首作品,其余作品放弃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声悦文化公司主张源发娱乐公司擅自将涉案MV复制在其点播系统内,并通过点播系统放映设备公开放映,侵犯其对涉案MV享有的复制权及放映权。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音乐专辑的权利状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声悦文化公司提交的取证公证书能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及及源发娱乐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某,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声悦文化公司提交的取证公证书内容为保全证据公证,由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办理,两名公证人员与声悦文化公司委托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代理人一同进入源发娱乐公司的经营场所保全证据,公证人员见证了整个取证过程,公证书记载声悦文化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点播歌曲,与取证人员使用K米系统进行点歌并不矛盾。源发娱乐公司虽主张声悦文化公司提交的涉案公证书真实性存疑,但源发娱乐公司并未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或就该公证书内容的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亦未提交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源发娱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采纳涉案公证书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查,声悦文化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想你的时候我会哭》、《从小到大的好兄弟》、《与快乐奔跑》、《孤单七夕》等38首MV均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源发娱乐公司未经声悦文化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想你的时候我会哭》、《从小到大的好兄弟》、《与快乐奔跑》、《孤单七夕》等38首涉案MV,侵犯了声悦文化公司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声悦文化公司未举证证明源发娱乐公司对涉案MV进行了复制行为,故其关于源发娱乐公司侵犯其对涉案MV享有的复制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声悦文化公司、源发娱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由上诉人广州声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上诉人深圳市源发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蒋  筱  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闵劼(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