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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好品质小天使母婴用品店、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7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好品质小天使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新和一区十七巷7号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5NWE2P。
经营者:付玉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87-50168。
代表人:李东雨(DONGWOO,LEE)。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好品质小天使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小天使母婴用品店)因与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小天使母婴用品店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06民初5956号一审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罗伊视效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公司住所地与第17394967号、第17395022号、第17394845号注册商标的罗伊视效公司的地址不相符;2.上诉人未见过也未售卖过被控侵权产品;3.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公司夸大了其维权成本,是在利用法律漏洞获取巨额经济利润,一审法院判赔金额明显过高;4.被上诉人在中国没有销售任何此类商品,被上诉人取证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让商户停止销售。
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罗伊视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小天使母婴用品店立即停止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上述美术作品包括安巴(Amber,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海利(Helly,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珀利(Poli,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2、小天使母婴用品店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3、小天使母婴用品店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维权公证费1300元、聘请律师费4000元;4、小天使母婴用品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罗伊视效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134)、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文汇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135644)作为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表罗伊视效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罗伊视效公司名下或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维权诉讼,在各级不同法院,工商、版权、市场监督管理、专利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各公证处或其他职能机关,各电商平台等行使相关权限采取相应措施。受托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代为制作、签署及发送律师函、警告函、起诉状等任何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行政投诉、刑事控告、民事诉讼等;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等;在上述代理权限内转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任何行为;该授权书之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认证号为:(2019)韩领认字第0033423号。
二、2015年11月27日,国家版权局出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
2015年11月27日,国家版权局出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
2015年11月27日,国家版权局出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
三、罗伊视效公司设计制作了《变形警车珀利》系列动画片,2011年在韩国首播,2014年在中国中央电视台播出。罗伊视效公司将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设计为《变形警车珀利》内的动画形象“安巴(Amber)”、“珀利(Poli)”、“海利(Helly)”,通过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在中国播出,使上述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公众有接触的可能性。
四、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海证民字第1574号公证书载明:受罗伊视效公司委托,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于2019年8月12日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8月19日,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崔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的“小天使”(名称系依据现场悬挂的标识确定)商铺,该商铺内有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好品质小天使母婴用品店”的证照,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商铺及周某等进行拍照,公证员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对商铺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图,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面前,崔某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商家购买玩具一盒,之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查看、拍照及封存等,封存后物品交由崔某保管。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封存物有变形警车珀利玩具一盒,产品外包装盒正面、侧面及背面所印的图案及盒内四个玩具变形机器人的形象分别与罗伊视效公司在本案诉请保护的四个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形象近似。
五、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罗伊视效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罗伊视效公司为韩国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本案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处理本案纠纷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罗伊视效公司诉请保护的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具备独创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证实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的著作权人为罗伊视效公司。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确认罗伊视效公司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故罗伊视效公司对未经许可或授权侵犯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天使母婴用品店辩称,罗伊视效公司的起诉状中未加盖其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因此罗伊视效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规定。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加强诉权保护,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及时受理;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据此,经罗伊视效公司授权的代理律师有权以罗伊视效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代为签署民事起诉状,小天使母婴用品店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2019)厦海证民字第1574号公证书记载,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小天使”店铺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而该店铺内展示的营业执照为小天使母婴用品店,虽小天使母婴用品店不认可销售行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小天使母婴用品店所销售。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使用的图案及包装盒内的玩具分别与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相比较,整体视觉感受相近,容易造成混淆,两者构成近似。综上,小天使母婴用品店未经罗伊视效公司许可,销售与罗伊视效公司美术作品构成近似的侵权商品,其行为侵害罗伊视效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罗伊视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该小天使母婴用品店的违法所得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罗伊视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小天使母婴用品店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商品的价格等,酌情判定小天使母婴用品店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元。罗伊视效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好品质小天使母婴用品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好品质小天使母婴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元;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58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500元。
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小天使母婴用品店成立于2013年04月18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付玉杰,经营范围包括母婴日用品、推车和玩具等。
本院认为,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作品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上述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罗伊视效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确认罗伊视效公司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未经许可或授权侵犯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上诉人小天使母婴用品店关于罗伊视效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本案中,罗伊视效公司提交公证书证实其代理人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好品质小天使母婴用品店购买到被诉侵权商品,并以微信支付了货款。上诉人对涉案公证书的公证事实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该公证事实,亦未向公证机关申请撤销或复查该公证,故上诉人有关其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诉人小天使母婴用品店未经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罗伊视效公司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小天使母婴用品店赔偿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判赔金额明显过高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好品质小天使母婴用品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好品质小天使母婴用品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兰诗文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