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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8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山子下路208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MN2X4Q。
经营者:方广顺。
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7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2020)粤0307民初17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赔经济损失600元,判决金额过低。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侵权行为成立,酌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判赔经济损失600元,起不到遏止侵权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打击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二、一审判赔合理维权费用182.5元,判决金额过低。权利人委托律师进行维权,虽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但委托律师维权是实际发生的事实,并不能因为未提供律师费发票而否定律师费该项合理费用的存在。一审仅支持部分公证费,不合理。三、法院类似的案件一般判赔10000元,主要参考了著作权的知名度、侵权性质、维权成本等因素,具有可预测性和统一性。综上,恳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针对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上诉,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未提出答辩意见。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上诉请求:判决撤销(2020)粤0307民初17831号民事判决,驳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起诉书未见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书上的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起诉人不是涉案作品的权属人。本案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销售的产品都是正品。公证购买的产品收款方也不是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综上,请求驳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的上诉,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1.立即停止侵犯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美术作品珀利(Poli,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134)、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文汇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135644)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名下或享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维权诉讼,在各级不同法院,工商、版权、市场监督管理、专利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各公证处或其他职能机关,各电商平台等行使相关权限采取相应措施。受托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代为制作、签署及发送律师函、警告函、起诉状等任何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行政投诉、刑事控告、民事诉讼等;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等;在上述代理权限内转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任何行为;该授权书之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认证号为:(2019)韩领认字第0033423号。二、2015年11月27日,国家版权局出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诉请保护的是以上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和复制权。三、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变形警车珀利》系列动画片,2011年在韩国首播,2014年在中国中央电视台播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将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设计为《变形警车珀利》内的动画形象“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海利(Helly)”,通过动画片《变形警车珀利》在中国播出,使上述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公众有接触的可能性。四、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68742号公证书载明:受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委托,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吴萍于2019年8月29日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2019年9月4日,该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权利人指派人员林峥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在一家店名显示为“母婴用品”的商店(店内营业执照: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林峥进入该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POLI”玩具两套,微信支付价款总计人民币80元。上述过程中,该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使用手机进行拍摄。离开商店后,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所购的物品进行拍照、密封,之后将上述密封好的物品交由林峥保管。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内为玩具两盒,盒内共有十个变形汽车机器人玩具。在玩具外包装盒的上方、正面、背面以及左右两侧印有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请保护的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相同的图案。在盒内玩具中,2个蓝色警车形象的机器人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形象相同。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确认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母婴用品”的商店系其所经营,但否认上述公证书中显示的付款是由其或其工作人员收取的款项,且称其销售的同款产品均为正品,并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五、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酌定;主张为维权花费了购买费、公证费、律师费;提交了购买物品支付80元的手机微信付款截图(四案),本案分摊20元;提供了公证费发票700元,本案主张17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为韩国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本案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处理本案纠纷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请保护的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具备独创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证实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著作权人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确认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对未经许可或授权侵犯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2019)厦鹭证内字第68742号公证书记载,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母婴用品”商店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确认上述商店系其所经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认被控侵权商品系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所销售,故对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多个图像以及包装盒内的两个玩具与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相比较,给人的视觉感受相同,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未经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许可,销售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商品,其行为侵犯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但未举证证明,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的侵权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商品的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提交的公证费发票及购买涉案产品的费用用于证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立即停止侵犯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美术作品珀利(Poli)著作权的行为;二、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合理维权费用195元;三、驳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负担。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就涉案公证书同时向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提起四宗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粤0307民初17831、19133、19214、19215号。
本院认为,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作品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上述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确认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关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不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主张不成立,不予采信。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文汇律师在中国境内代为发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包括代为在起诉状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有权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及转委托等。因此,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文汇律师按照授权委托书的权限发起维权诉讼,符合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授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上诉状落款均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并有受托律师的签字,受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和上诉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的行为是基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授权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起诉和上诉行为系代表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系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行使诉权的行为,合法有效。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关于未见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本案中,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提交公证书证实其代理人在广东省深圳市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经营的“母婴用品”商店购买到被诉产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对涉案公证书的公证事实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该公证事实,故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有关其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诉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提出的有关涉案公证程序方面的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范围。因此,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一审认定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事实认定正确。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多个图像以及包装盒内的涉案玩具与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相比较,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该美术作品已经公开发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具备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按照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该美术作品的发行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未经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件为系列案件之一,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应各案共同分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侵权产品售价较低等情况,酌情确定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在本案中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95元,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过低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和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贝贝母婴用品店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兰 诗 文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应   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