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律师 > 商标 > 正文
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知民终1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30楼A、B。
法定代表人:姚润雄,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30C。
法定代表人:丘航,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水田二街49号2栋302。
法定代表人:陈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曌,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金麒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中段17号。
法定代表人:袁金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文思,女,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原“郑州市金水区喜爱福银饰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利友饰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丹尼斯1楼珠宝区。
经营者:董宪章,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宪章,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原个体工商户“郑州市惠济区佳航饰品店”的经营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晓杰,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系新密市青屏剧院东侧星光天地一楼“香港金六福珠宝”的经营者。
上诉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福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福金行)与上诉人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利和公司)、被上诉人陈曌、郑州金麒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麒麟公司)、董文思、郑州市金水区利友饰品店(经营者董宪章)(以下简称利友饰品店)、董宪章、崔晓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与时利和公司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01知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陈曌立即停止对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第3354800号?
商标和第10718666号?
商标的侵权行为,陈曌、时利和公司、金麒麟公司、董文思、利友饰品店、董宪章、崔晓杰立即停止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陈曌、时利和公司、金麒麟公司、董文思、利友饰品店、董宪章、崔晓杰共同赔偿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陈曌与时利和公司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并彼此为对方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认定陈曌未构成侵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被上诉人登记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认定由于本案已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涉案商标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必要的保护,不再给予其重合保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为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有效阻遏侵权行为,二审法院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或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索赔500万元的诉请主张,一审判赔数额明显过低,二审应予纠正。
时利和公司辩称:一、陈曌是时利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无关,让陈曌与时利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二、时利和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时利和公司经过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了名称权,是合法的使用,是对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商号权的有效利用,因此不存在给上诉人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造成任何损失问题,故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时利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的判项,改判驳回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香港金六福公司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商业标识的时间早于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案涉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享有在先权利,不构成任何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一审法院认定时利和公司使用被诉标识“香港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系事实认定错误。三、双方共存市场十几年,已经形成各自的客户群体,对于因历史造成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纠纷,不应当简单认定为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四、珠宝市场存在“六福”、“周大福”、“周六福”、“金大福”、“香港金六福"等多个品牌,在该细分领域均具备一定差异性,“大”和“六”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混淆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答辩称:一、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晚于金大福公司在大陆设立的时间,也晚于金大福公司关联企业香港金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设立时间。在2003年12月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前,“金大福”已经在中国大陆珠宝行业具有一定影响。二、2007年2月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之前,“金大福”珠宝已被认定中国名牌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处深圳的陈曌设立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意在攀附“金大福”市场声誉;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各自独立存在,时利和公司对“香港金六福珠宝”品牌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三、2010年12月陈曌设立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之前,第3354800号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陈曌设立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并以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外开展香港金六福珠宝的经营活动,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四、时利和公司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以及各加盟店铺使用被诉“金六福”、“金六福珠宝”、“香港金六福珠宝”等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极易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五、金大福系金大福公司的知名品牌,陈曌和时利和公司及各加盟店铺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营活动中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六、时利和公司与陈曌构成共同侵权且陈曌明知侵权仍然设立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并以其字号在大陆地区从事侵权活动,时利和公司以侵权为业,侵权情节严重,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曌、时利和公司、金麒麟公司、董文思、利友饰品店、董宪章、崔晓杰立即停止对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第3354800号?
商标和第10718666号?
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陈曌、时利和公司、金麒麟公司、董文思、利友饰品店、董宪章、崔晓杰赔偿经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及其涉案商标的情况。
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10日成立,2013年8月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从事珠宝、钻石、玉器及其宝玉石的购销等。2002年4月29日香港金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金大福金行于2006年4月25日成立,从事珠宝、钻石、玉器及其宝玉石的购销等。
2007年5月7日,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3354800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银饰品、手镯(珠宝)、金刚石、宝石(珠宝)、珍珠(珠宝)、戒指(珠宝)、翡翠、项链(宝石)、小饰物(珠宝)(截止),经核准续展有限期至2027年5月6日;2014年3月12日,经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大福公司;2016年4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金大福金行。2016年5月21日,金大福金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718666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珠宝首饰、金刚石、宝石、小饰物(首饰)、珍珠(珠宝)、装饰品(珠宝)、贵重金属艺术品、翡翠、手表(截止),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2016年4月20日,金大福金行与金大福公司签订商标许可授权书,约定金大福金行排他许可授权金大福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第3354800号?
商标,并制造、经销该商标珠宝首饰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许可期限为五年,自2016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
二、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及商品的宣传、销售等情况。
1.宣传情况。2002年至2019年度,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通过《中国黄金报》、《中国有色金属报》、《上海证券报》、《青年时报》、《企业家日报》、《南方日报》、《生活报》、《南方都市报》、《河南日报》、《周口晚报》,中央一套《生活提示》、《精选剧场》、《星光大道》、《我要上春晚》、《欢乐中国行》,中央三套《向幸福出发》、《天天把歌唱》、《巅峰音乐汇》、《非常6+1》,中央七套播放栏目《生活567》、《乡约》,中央十套播放栏目《走进科学》、《探索发现》、《自然传奇》,中央十五套播放栏目《精彩音乐汇》、《音乐欣赏》,公交车身广告、铁路车站及列车、户外广告牌等方式对金大福品牌进行宣传报道。
2.销售情况。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提交的《专柜合同(黄金珠宝)》、《联合经营合同书》、《联销合同》、《合作合同》、《金大福珠宝特许经营合同》显示,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在山东淄博、江西南昌、山西太原、福建福州、辽宁大连、江苏南京等城市销售金大福产品。
3.获得荣誉的情况。2006年9月,金大福公司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007年1月31日,“金大福”品牌在2006年度获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给予金大福公司30万元奖金。2007年12月29日,在第三届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活动中,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委员会授予金大福公司“全国售后服务行业十佳单位”荣誉称号。2008年10月,金大福公司获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2008年12月30日,广东省质量协会授予金大福公司“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质协以质取胜企业”荣誉称号。2009年3月19日及2012年3月19日,金大福公司获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AAA证书。2009年6月,金大福公司生产的金大福牌珠宝被深圳市质量协会、深圳市用户工作委员会认定为“深圳市顾客满意产品”。2010年1月15日,“金大福Kingtaifook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9月26日,金大福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倡议先进典型企业”证书。2013年3月15日,金大福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承诺优秀企业”证书。2014年4月,金大福公司获得广东省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广东省全国名牌”授权书。2016年3月16日,金大福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证书。2017年6月1日,金大福公司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证书。2018年3月15日,金大福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4、涉案注册商标受保护情况。2017年11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南市监处字(2017)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因南安市丰州镇好朋友珠宝店销售的项链、钻戒上有“金大福”文字字样及图形,与金大福金行所有的第3354800商标近似,侵犯了金大福金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行政处罚。2018年6月4日,鹤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鹤工商处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个体户金细稍未经金大福公司授权擅自使用“金大福珠宝”经营招牌及“金大福珠宝”商品标签,属于不正当竞争,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2018年10月12日,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记录显示,2018年7月31日,禄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禄丰县广通闽莆金银首饰修理店未经金大福金行的许可,擅自使用“金大福”商标标识,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被告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
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9日在香港成立,从事黄金、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贸易。时利和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成立,从事黄金首饰、铂金首饰、银饰、钻石镶嵌饰品、翡翠、玉器、珠宝首饰的购销,陈曌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占股99%。
金麒麟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珠宝玉器、金银首饰、工艺品。2019年5月30日,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的委托代理人姚金龙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和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6月20日公证人员随同姚金龙来到中牟县青年西路与西环城路交叉口的润万家商场一楼的香港金六福珠宝(门头显示)店铺,姚金龙在该店铺购买了硬金吊坠一个(外包装及吊牌显示:“香港金六福珠宝”、“中牟旗舰店”等字样),并支付货款582元,取得POS签购单、保质单各一张。为此,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8108号公证书,公证书后所附照片显示以下内容:1.该商场外墙宣传图片突出显示“KLF金六福珠宝”、“香港金六福珠宝”、“一店地址:中牟县建设路与幼儿路交叉口北五十路西二店地址:中牟县”等字样;2.店铺门头显示“KLF香港金六福珠宝”标识,侧柱显示有“金六福银饰高品味人生”、“金六福银饰只给最爱的人”标语;3.所购硬金吊坠包装袋突出显示“KLF香港金六福珠宝”的“?
”标识;4.POS签购单显示:商户名称:郑州金麒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时间:2019-06-2016:32:30,交易金额:582元;5.加盖有“郑州金麒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收费专用章”的保质单上方显示“?
”标识,保质单背面显示“金六福珠宝首饰保养指南”。
2015年9月21日,董文思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郑州市金水区喜爱福银饰店,经营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交叉口丹尼斯,该店于2019年8月29日注销。2019年5月30日,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的委托代理人姚金龙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和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姚金龙在董文思位于郑州市西北角的丹尼斯一楼香港金六福珠宝店铺购买了硬足金吊坠一个。该商铺门头显示“香港金六福珠宝”字样,背景墙处突出显示“KLF香港金六福珠宝”标识,专柜内显示“KLF金六福珠宝”的“?
”标识,所购硬足金吊坠的包装盒上显示“KLF香港金六福珠宝”字样,手提袋上显示有“KLF香港金六福珠宝”的“?
”标识。姚金龙通过银行卡支付货款575元,取得购物小票、销货凭单、保质单各一份,购物小票记载“丹尼斯大卖场东明路店”、“香港金六福黄金”等内容,销货凭单显示“金六福”字样,加盖有“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证章”的保质单显示“?
”标识以及“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长兴路裕华广场二楼香港金六福珠宝”等内容,保质单背面显示“金六福珠宝首饰保养指南”。另取得河南省通用定额发票6张,每张金额为壹佰元整,加盖有郑州市金水区喜爱福银饰店的发票专用章。上述内容由(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8105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2019年7月3日,董宪章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郑州市惠济区佳航饰品店,经营地址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升龙汇金丹尼斯大卖场负1楼B1号,该店于2020年1月6日注销。2019年5月30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代理人姚金龙在位于郑州市丹尼斯里的香港金六福珠宝店铺购买了硬金吊坠一个,该商铺的门头突出显示“?
”标识,展示板上显示“快乐61陪伴成长童趣永恒?
祝小朋友们节日快乐”等内容。所购硬金吊坠的包装盒突出显示含“香港金六福珠宝”字样的标识,手提袋显示“?
”标识。姚金龙通过银行卡支付货款525元,取得购物小票、销货凭单各一份,购物小票记载“丹尼斯大卖场南阳路店”、“香港金六福珠宝”等内容。上述内容由(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8106号公证书予以证实。董宪章认可,郑州市惠济区佳航饰品店登记成立之前,其已经在郑州市惠济区升龙汇金丹尼斯大卖场负1楼B1号经营香港金六福珠宝店,2019年5月30日公证之时,其系被诉店铺的经营者。
2019年6月20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委托代理人姚金龙来到位于新密市的香港金六福珠宝店铺购买手链一个。该商铺门头突出显示“?
”标识。姚金龙通过支付宝付款后获得的截屏显示以下内容:“崔晓杰,-875.00,交易成功,创建时间:2019-06-20,14:44等,并取得加盖有“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新密分店质保专用章”的保质单一份,保质单上方显示“?
”以及“地址:新密市,保质单背面显示“金六福珠宝首饰保养指南”。上述内容由(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8107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2019年10月10日,董宪章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利友饰品店,经营场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丹尼斯1楼珠宝区。2020年7月1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代理人姚金龙来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丹尼斯一楼香港金六福珠宝店铺购买耳饰一个。该商铺展示柜上显示“?
”标识。所购耳饰手提袋上突出显示“香港金六福珠宝”字样,并显示“地址:东明路红专路丹尼斯一楼,地址:三××路××路××广场××楼”等内容。姚金龙取得的销售小票显示:丹尼斯大卖场东明路店,香港金六福黄金,银联合计:1020.00;同时取得销货凭单一份,上面显示“金六福”字样;并取得质量保证单一份,加盖有“香港金六福珠宝质保专用章”。上述内容由(2020)豫郑黄证内经字第430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2020年7月1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东区对电脑、网线、打印件的连接情况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的委托代理人姚金龙对×××.com进行网页保全,页面显示?
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点击“销售网络”,在“查找店铺”项下汇总统计店铺共429家。“关于我们”中记载: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其前身为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集首饰原料采购,设计,生产,加工,批发及零售于一体的珠宝公司。2005年,集团审时度势,锐意进取,为进一步扩展“金六福”运营实力,更好的服务市场,“金六福”先后在深圳成立中国市场营销中心和加工厂,全面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为加盟合作伙伴提供更佳的服务与商机。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9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成立之初衷即为拟集中精力在中国大陆市场发展。2007年3月1日,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至此,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确定了在香港从事产品设计研发、原材料采购,在中国大陆进行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的业务模式,截至2013年初,公司已在国内市场发展加盟店及自营连锁店300余家,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多个省市。2012年度,在国内市场各加盟店累积销售额近十五亿元,获得了消费者的广大好评和一致认可。“大事记”中记载:2003年,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进军内地市场,在郑州设立国内首个成品展厅,推出旗下品牌“KINLIUFOOK”;2006年6月,内地市场的发展加快,公司在深圳设立品牌运营中心;2007年9月,公司在深圳设立成品展厅,“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公司启动“KLF”钻石珠宝、“古玉鑫妆”玉石翡翠双品牌战略,全面开拓内地市场;2009年6月,公司在深圳投资开设钻石镶嵌加工厂,结束在内地没有自营加工厂的历史,加大产品款式开发的力度,完善公司研发、加工、销售体系;2009年10月,公司在内地加盟连锁店数量突破一百家,公司持续快速发展;2010年12月,公司在内地的加盟连锁店数量超过一百三十家,加盟店网络覆盖全国;2011年,公司在现有一百六十余家加盟店全面推广网络信息化管理软件;2012年,公司已在国内市场发展加盟店及自营连锁店300余家,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联系我们”中记载:地址:香港,电话:0××××-69522977,深圳运营中心: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水田二街49号泰美珠宝园2栋302,网址:×××.com。上述内容由(2020)豫郑黄证内经字第431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2020年9月1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的委托代理人姚金龙使用公证员提供的手机通过公证处无线网络连接互联网,对金六福珠宝相关店铺微信公众号进行页面内容保全,其中包括微信公众号“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公证页面显示:金六福尚美珠宝人人店、大名县香港金六福珠宝店、樟木头钻石珠宝直营店、八宝黄金珠宝店、香港KLF珠宝石排直营店、寮步二店服务号、KLF珠宝会员、KLF珠宝政丰店等大量公众号使用“香港金六福”、“金六福珠宝”字样推广销售珠宝产品。上述内容由(2020)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4536号公证书予以证实。一审当庭登陆“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微信公众号,显示如下内容:主营业务:金首饰、铂金首饰、银饰、钻石镶嵌饰品,账号主体:时利和公司,工商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9974U。
一审当庭搜索KLF微信小程序,显示“KLF主营业务:金首饰、铂金首饰、银饰、钻石镶嵌饰品”,以及“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字样,进入微信小程序,显示陈曌的名片:“?
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陈曌董事136××××1101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水田二街49号2栋302”,“我的企业”项下显示: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点击“进入官网”显示: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简介”显示: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集首饰原料采购、设计、生产加工批发及零售于一体的珠宝公司¨¨¨截至2019年初,公司已在国内市场发展加盟店及自营连锁店400余家,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多个省市。“大事记”显示:2007年深圳设立展厅,“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已在内地市场发展加盟店三百余家,网络销售遍布全国多个省市;2014年:公司为了更好发展内地市场,先后签署了河南、江西、新疆、云南等省级代理商,全国门店四百余家。“管理团队”显示,陈瞾为董事,负责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严海为执行董事,负责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运营。“企业咨讯”中“加盟流程”显示:KLF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加盟条件:首次合作应为叁万的加盟费,贰万的保证金以及叁拾万以上的首批进货。“联系我们”显示:公司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联系电话为0755-2553××××。
四、时利和公司提交的证据。
1.时利和公司提交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香港金六福珠宝”商业标记开始使用时间为2007年,该商业标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维护该商业标记进行了司法维权;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商业标识“香港金六福珠宝”,没有攀附“金大福”的恶意。该判决书载明: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对旗下商品进行了市场推广,在包括深圳市的多个城市开设了数十家特许经营店,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作为黄金饰品的经营者,将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在销售的黄金饰品上,足以引起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2.时利和公司提交2015年1月1日的授权书一份,拟证明其使用商业标识“香港金六福珠宝”得到了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该授权书载明:经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兹授权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商号并开设店铺,并授权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第5889683号“?
”商标、第9368975号商标、第14365380号商标;本授权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一审法院另查明:1.一审庭审中,时利和公司认可金麒麟公司、董文思、利友饰品店、董宪章、崔晓杰(以下简称五经销商)经其授权经营涉案店铺,店铺装潢、产品包装由其统一设计。至于具体合作条件,五经销商称涉及商业秘密不能透露,该五经销商均未向法院提交其经时利和公司授权经营涉案店铺的证据。
2.关于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经营者郑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9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豫01知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判令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不服提出上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该案中,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经营者郑俏)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特许经营协议》显示: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与郑俏建立特许经营关系,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郑俏经营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
、?
品牌产品,郑俏经营所需钻石镶嵌饰品必须从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按郑俏定单标签价的28%向郑俏供货,郑俏开设的每一个店铺,加盟费每年1万元,加盟保证金1万元。新加盟店原有钻石镶嵌类产品入库成本(按当日市场价核算)超过十万的,公司按入库成本收10%贴牌费用,新加盟店原有钻石镶嵌类产品入库成本低于十万的,公司按入库成本收5%贴牌费。
3.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提交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打印费发票,结合涉案公证书,用以证明其为调查和制止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公证费18000元、被控侵权实物购买费3577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材料打印装订费1450.5元,总计合理开支121027.5元。
一审法院认为,金大福金行依法获得涉案第3354800号?
商标、第10718666号?
商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其在核定的第14类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金大福金行授权,金大福公司有权排他使用第3354800号?
商标。
一、各被告是否存在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关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问题。涉案第3354800号?
商标由图形?
、汉字?
及英文Kingtaifook组成,在中国大陆地区,汉字?
为其显著识别部分,第10718666号?
商标为文字商标。被诉标识为“香港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珠宝”及“金六福”,其中“香港”为作为特别行政区地名,“珠宝”为行业统称,均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其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汉字“金六福”。将上述被诉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金六福”与涉案第3354800号?
商标、第10718666号?
商标中的“?
”比对,两者首字和尾字相同,中间“六”与“大”字形相近,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行为表现为在店铺门头、背景墙、专柜、销售凭单、质保单、手提袋、包装盒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珠宝”、“金六福”标识,该使用行为属于“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而非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涉案商标经过长时间宣传和使用,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时利和公司自称其系将“香港金六福珠宝”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生产商,并授权五经销商经营香港金六福珠宝,时利和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以及五经销商在经营同类产品的店铺门头、背景墙、专柜、销售凭单、质保单、手提袋、包装盒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珠宝”、“金六福”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均构成对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主张上述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本案已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涉案商标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必要的保护,不再给予其重合保护,故对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曌是否存在被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陈曌并非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主体,其虽为时利和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未能提供陈曌应当对时利和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证据,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的相关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五经销商辩称其为合法经销商,不侵犯涉案商标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院认为,虽然时利和公司认可其授权五经销商经营被诉店铺,但时利和公司及五经销商均未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授权书和经销合同、进货凭证等证据,无法证明经营店铺及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该项抗辩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该院不予采信。
二、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但由于董文思经营的郑州市金水区喜爱福银饰店及董宪章经营的郑州市惠济区佳航饰品店已经注销,故不再判决董文思、董宪章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也无商标许可费用可供参考,关于赔偿损失数额,该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经过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的长期宣传和使用,金大福品牌先后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全国名牌等荣誉,在珠宝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时利和公司称其系“香港金六福珠宝”的生产商,其授权五经销商经营香港金六福珠宝;3.参考香港金六福公司与郑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六福珠宝店经营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加盟费及其他费用:郑俏经营所需钻石镶嵌饰品必须从香港金六福公司采购,郑俏开设的每一个店铺,加盟费每年1万元,加盟保证金1万元。另,公司按入库成本收贴牌费用;4.五经销商的经营时间、经营场所、侵权情节;5.在珠宝行业,侵权标识对经营利润的贡献率;6.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维权开支。综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各被告共赔偿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时利和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第3354800号?
商标、第10718666号?
商标专用权的“香港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珠宝”、“金六福”文字组合;二、金麒麟公司、利友饰品店(经营者:董宪章)、崔晓杰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头、背景墙、专柜、销售凭单、质保单、手提袋、包装盒上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珠宝”、“金六福”文字组合;三、时利和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0000元。金麒麟公司、董文思分别对上述款项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友饰品店(经营者:董宪章)、董宪章、崔晓杰分别对上述款项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负担18000元,由时利和公司负担28800元。
本案二审期间,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提交如下六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997年至2007年部分金大福分公司、加盟店的企业公示信息;第二组证据,2002年、2003年广告费发票等财务凭证;第三组证据,2002年至2007年销售收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第四组证据,香港金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电子信息查询单;第五组证据,香港金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时利和公司注册商标查询统计表、第3030510号商标查询信息、第3354800号商标查询信息以及网站×××.com的ICP备案信息查询;第六组证据,二审律师费发票。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提交以上证据用以证明,金大福品牌在2007年以前就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时利和公司对“香港金六福珠宝”品牌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陈曌与时利和公司存在侵权恶意,以及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时利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主张金大福公司成立的时间早于香港金六福珠宝公司,本案不是两个公司名称权的纠纷,时利和公司提出的是香港金六福公司的名称权在先,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的商标注册时间在后,时利和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的在先权利。对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是对方的个人行为,无法查证。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5和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时利和公司的行为是否对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构成商标侵权?二、一审法院对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主张时利和公司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是否适当?三、陈瞾的行为是否与时利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四、如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一、关于时利和公司的行为是否对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构成商标侵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第3354800号?
商标系由图形?
、汉字?
及英文Kingtaifook组成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汉字?
为该其显著识别部分,第10718666号?
商标为文字商标,汉字?
亦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且第3354800号?
商标和第10718666号?
商标经过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的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0年1月第3354800号?
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利和公司及其销售商金麒麟公司等被诉侵权行为表现为,在户外广告牌、店铺门头、背景墙、专柜、销售凭单、质保单、手提袋、包装盒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珠宝”、“金六福”标识,该等使用行为均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时利和公司授权五经销商在经营场所使用的“金六福珠宝”中“珠宝”为行业统称,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其显著识别部分的为“金六福”文字;在经营场所使用的“香港金六福珠宝”中“香港”为作为特别行政区地名,亦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其显著识别部分为“金六福”文字;而将被诉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金六福”与权利人的第3354800号?
商标、第10718666号?
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比对,两者首字和尾字均为“金”和“福”相同,中间“六”与“大”字型相近,金六福与金大福同时使用于珠宝产品上,构成近似商标。时利和公司授权五经销商突出使用“金六福珠宝”、“香港金六福珠宝”、或“金六福”等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对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第3354800号?
商标、第10718666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时利和公司上诉主张香港金六福公司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商业标识的时间早于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案涉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享有在先权利问题。本院认为,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在香港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但不仅其成立时间晚于金大福公司的前身,且其在内地使用企业名称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尤其是在金大福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香港金六福珠宝及其相关主体在内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应该进行合理的避让而未让;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故时利和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对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主张时利和公司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在本案中诉讼主张时利和公司等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不再给予其重合保护。因此,一审法院对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主张时利和公司等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的此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陈瞾的行为是否与时利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问题。陈曌虽为时利和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其并非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主体,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亦未能提供陈曌应当对时利和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证据,故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认为陈瞾构成共同侵权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对陈瞾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低。一审法院因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经销商的经营时间、场所及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时利和公司等共赔偿金大福公司、金大福金行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5万元并无不当。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的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大福公司及金大福金行与时利和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2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谷彩霞
审判员  关晓海
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