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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研公司诉百分百公司、科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兰研公司诉百分百公司、科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被告注册商标被无效后仍继续使用的应认定为故意侵权

【基本案情】

兰研公司享有第112303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洗面奶等。经兰研公司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百分百公司委托科玮公司加工生产标注有“”“”标识的化妆品、护肤品,并通过“兰妍美”APP对外销售。根据该APP的销售数据统计,被控商品销售金额高达12694602元。百分百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722871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的化妆品。兰研公司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因与兰研公司涉案权利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被宣告无效。但在第17228719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期间,百分百公司再次申请注册与该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在第17228719号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继续使用。兰研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百分百公司、科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兰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百分百公司明知兰研公司在先权利商标的存在,仍故意申请注册并使用与兰研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被控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百分百公司侵权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金额巨大,且属于侵权源头,其侵权行为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关于侵权获利的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在涉案APP上的销售金额为12694602元,参照兰研公司提交的四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率,计算得出百分百公司侵权获利为1449724元,再根据百分百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酌定赔偿倍数为三倍。据此确定的赔偿数额再加上兰研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已远超兰研公司的诉请,故对兰研公司关于百分百公司赔偿1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科玮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对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故酌定科玮公司对百分百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百分百公司在其注册商标因与兰研公司在先权利商标近似而被无效后仍继续进行相同的商标申请及使用,本案据此认定其具有侵权主观故意,并在确定赔偿基数时,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确定侵权商品的合理利润,据此计算得出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