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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受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不服巡回法庭二审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