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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24刑初7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曾用名袁某某,男,199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12日被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一部刑诉〔2021〕Z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年初,被告人袁某通过Telegram聊天工具加入一个卖迷奸药的群,并主动添加群主“随”为好友。2021年2月1日,被告人袁某联系“随”并向其购买10粒三唑仑药片及5支咪达唑仑液体,向“随”支付1500元,并得知咪达唑仑液体系从德国发货且要经过海关。后“随”通过黄某1从福建省福清市邮寄出上述10粒三唑仑药片,并从德国法兰克福邮寄出5支咪达唑仑液体,均由被告人袁某查收。2021年4月18日,被告人袁某联系“随”希望将手上的咪达唑仑液体卖出,“随”便联系了英山买家黄某2,袁某通过快递将5支咪达唑仑液体邮寄给黄某2并将快递邮寄单拍照发给“随”,“随”向袁某转账700元。

另审理查明,三唑仑和咪达唑仑均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所载明的精神药品。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袁某在公诉机关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袁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快递查询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书证;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提取、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三唑仑、咪达唑仑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药品,仍私自购买入境并转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