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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秀容、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行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秀容,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
法定代表人肖亚非,该市市长。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兆翔,该局局长。
上诉人杜秀容因诉被上诉人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莞市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行初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杜秀容等五人报警称其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东海大围”的土地被填埋。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漳澎派出所(以下简称漳澎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到场进行处理。2017年8月31日,漳澎派出所向杜秀容等五人出具《报警回执》(回执号:08301055)。2018年1月11日,漳澎派出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为杜秀容报称其被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告知杜秀容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杜秀容对此不服,于2018年3月9日以东莞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8年3月16日受理并出具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于2018年3月20日、3月16日送达给杜秀容及东莞公安局。因案情复杂,东莞市政府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延长了审查期限。2018年5月31日,东莞市政府向杜秀容释明其所列被申请人错误,并要求其于2018年6月1日前更改漳澎派出所为被申请人,杜秀容逾期更改。2018年6月11日,东莞市政府作出东府行复〔2018〕11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漳澎派出所有权出具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为适格的被申请人,杜秀容以东莞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错误,遂驳回杜秀容的行政复议申请。杜秀容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东莞市政府作出的东府行复〔2018〕11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判决东莞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本案诉讼费由东莞市政府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东莞市政府于2018年3月9日收到杜秀容行政复议申请,于2018年3月16日受理并通知东莞市公安局书面答复,经延长审查期限,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案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杜秀容及东莞市公安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行政复议适格的被申请人为东莞市公安局还是漳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有独立的接警、受理、调查的权力。本案中,杜秀容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其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东海大围”的土地被填埋,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漳澎派出所作为属地公安机关,有权对杜秀容报警事项进行调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杜秀容如认为公安机关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以负责处置其报警事项的漳澎派出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东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杜秀容经东莞市政府告知逾期变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东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杜秀容行政复议申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杜秀容认为其拨打110报警电话是要求东莞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所以被申请人应当是东莞市公安局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杜秀容起诉要求判令撤销案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东莞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杜秀容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杜秀容负担。
上诉人杜秀容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仅是一份告知性文书,并非漳澎派出所针对其报案事件(报警回执号:08301055)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是对东莞市公安局未就其报案事件作出《案件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立案通知书》的不作为行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并非对漳澎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故东莞市公安局是适格的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要求其变更被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东莞市政府、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公安局的二审答辩意见均与一审意见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纠纷,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东莞市政府作出的涉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上诉人称其是就东莞市公安局对其报警事项不予调查处理的行为向被上诉人申请复议,但根据《报警回执》《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等证据显示,对该报警事项进行调查及作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行为的机关系漳澎派出所,并非东莞市公安局。依照上述规定,上诉人应以漳澎派出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被上诉人以错列复议被申请人及不属于其复议管辖范围为由,作出的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本案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其并非针对漳澎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而是针对东莞市公安局不履职申请复议,因欠缺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杜秀容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杜秀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劲标
审判员  郭琼瑜
审判员  戴剑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秋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