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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25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建荣,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洪江市。2019年9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1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怀会检刑诉〔202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建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廖萍、检察官助理唐小燕、被告人肖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建荣承包了会同县沙溪乡新华至凤阳公路工程项目,2014年4月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被告人肖建荣聘请文某、欧某二人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工作,工程验收后肖建荣拖欠文某、欧某二人工资73000元。期间,文某、欧某多次请求被告人支付拖欠工资未果。2020年7月26日,文某、欧某至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拖欠工资情况,同年11月12日,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肖建荣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资。被告人肖建荣在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去向不明。2021年3月25日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至会同县某某局侦查。同年12月3日被告人肖建荣到案后足额付清文某、欧某二人的劳动报酬7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于某的证言,被害人文某、欧某的陈述,被告人肖建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肖建荣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会同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肖建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肖建荣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建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建荣无视国家法律,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肖建荣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足额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肖建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肖建荣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肖建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建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吴美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