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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国祥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刑初100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国祥,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2004年4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国祥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敏仪出庭支持公诉,卢国祥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0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卢国祥通过卢某(已判刑)、彭某某认识被害人钟某,并向被害人虚构需要资金参与本区茶东村东盛工业区北侧大路花场1号等3幅地块的投标项目的事实,以与被害人钟某合作投资,赚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共骗取被害人钟某的投资款合共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卢国祥诈骗得手后,将所得款项用于在澳门赌博。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国祥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国祥承认诈骗钟某6万元,辩称另外的15万元是其向钟某的借款用于投标,有出具借条,后来没有投标是因为土地性质不一致,没有还钱是因为想用这15万元赌博赢回2万元利息。钟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不完整。

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卢国祥退赔被害人钟某21万元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卢国祥通过卢某(已判刑)、彭某某认识被害人钟某,卢国祥向钟某虚构其需要资金参与番禺区茶东村东盛工业区北侧大路花场1号等3幅地块的投标项目的事实,以与钟某合作投资,赚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共骗取钟某的投资款合共人民币21万元。卢国祥诈骗得手后将所得款项用于在澳门赌博。案发后,卢国祥家属已赔偿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元,并获得钟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证实:卢国祥的人口信息、前科情况。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卢国祥被抓获的时间、地点。

3.大龙街茶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反映:茶东村东盛工业区北侧大路花场1号等3幅地块的招投标情况,未见卢国祥参与投标或中标。

4.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9年3月10日钟某向卢国祥转账15万元,同月12日钟某向卢国祥转账2笔3万元共6万元。

5.收据、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卢国祥家属代其赔偿钟某21万元,钟某对卢国祥表示谅解。

6.证人黄某的证言:2019年3月13日,我们茶东村十三生产队蔗山1、2号的地块招投标,投标1号地块只有一人,投标2号地块只有2人。没有钟村人投标,投标人不一定要番禺区户籍,任何人或单位都有投标资格。没有人因投标请我吃饭。我是队长,如果有人要看地块,一般由我负责带其参观。任何人都可以参观。我不认识叫卢国祥的男子。

7.证人叶某的证言:我与钟某是大学同学和同事关系。2018年10月29日,卢某来我们公司洽谈物业投标项目。我是在钟某报案后才得知他被3名男子诈骗的。钟某被诈骗多少钱我不清楚。除卢某以外的两人我没见过。此事对钟某有比较大的影响,钟某得知被骗以后面对的家庭压力很大,情绪很低落,工作没有精神,他经常找我倾诉。

证人叶某辨认卢某。

8.被害人钟某的陈述:2018年8月26日到2019年3月12日期间,卢国祥、卢某和彭某某以介绍参与投标分红的方式诈骗我60万元。彭某某先以介绍投资小额分红取得我的信任,接着他介绍卢某、卢国祥给我认识。2019年3月9日,他们三人约我见面,卢国祥向我介绍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一个耕地租赁项目,告诉我番禺本地人才可以参加投标,约定由我出资15万元,他们包办投标的相关事宜。卢国祥微信发送项目资料给我,他说5日内贷款到账会连同之前的借款一同给我。10日,卢国祥发了他在项目地块考察的微信小视频给我。12日,卢国祥微信电话告知我该项目需要协调,要我转账6万元给他打点领导,还说当晚就可以返还给我。后来他说银行卡损坏刷不出钱,要等15日一同还款给我,但这笔款项一直没有返还给我。我没有接触过标书资料,每次索要他们都以各种理由推诿。项目是真的,但我通过政府公布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信息,没有找到他们。彭某某、卢某和卢国祥没有向我借款,借条都是他们写好,微信拍照发给我,上面没有我的签字,我也没有收到纸质版本。我出资是希望从项目得到利润,不是通过借钱得到利息,后期的协调费主要是想取回之前的投资款项。我不知道他们会利用这种方式规避法律,只是觉得多一个保证而已,借条字眼我也没有太在意,我也没有回应他们。我被卢国祥诈骗的21万元他的家属已经还给我。

被害人钟某辨认卢国祥、卢某及彭某某。

9.被告人卢国祥的供述与辩解:我通过彭某某认识钟某和卢某。2019年3月,我在手机上发现番禺区三资平台发布大龙街茶东村的耕地招标项目。我想租借该地块给别人倾倒淤泥,我也去过现场考察。我不够钱,就向钟某借款15万元用于投标。准备投标时,我向茶东村生产队长了解该地块不可用作淤泥倾倒,只可用作停车和种植使用,所以我就没有参与投标。我在向钟某借款15万并签订借条,借条我有签名打指纹,当面给了钟某。我没有告知钟某招标项目进展情况。后来我又向钟某借款6万元,我没有告知他具体用途,我用作去澳门赌博,没有签订借条。我向钟某借款21万都用于赌博,全部输掉了。2020年10月我还了5000元给钟某,12月底我哥卢某垣帮我还了20.5万元给钟某。

10.被害人钟某提交的手机,内有其与被告人卢国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卢国祥与钟某2019年3月7日互加微信好友。同月9日在KTV相约见面,当晚卢国祥向钟某发送茶东村招标项目链接。同月10日卢国祥向钟某发送五条其去到上述地块考察的视频,介绍地块的位置和优势,当晚二人相约见面转账,钟某嘱咐卢国祥“一定要把握好”“希望这是合作的开始,以后更多共赢”。12日钟某向卢国祥微信转账30000元,称“没把握就弃”“希望合作越快”“没有其他人参标了吧”,后要求卢国祥转回部分款项,卢国祥发送视频称其银行卡坏了,无法刷卡转账。13日钟某亲自去到投标地块考察,并问“申请贷款的银行行长回来了吗”。15日钟某称卢国祥说要还的15万元他一分钱都没有收到,卢国祥根本没有操作投标的事,不想过问资金去向,关心何时还钱。16日卢国祥发送两条招标信息,钟某称是其搞错了时间,是否操作其确实不知情,所有不愉快都是因为卢国祥没有还钱。18日、19日钟某一直催卢国祥还钱,卢国祥称在想办法。21日卢国祥开始否认与钟某合作招标,称不知道钟某什么意思,二人从未合作任何项目,借款和利息会尽快还,并向钟某发送一张有其签名的15万元的借条和微信群聊截图。钟某明确否认二人的转账是借款性质,要求卢国祥尽快返还投资资金,称卢国祥的行为是诈骗。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卢国祥的辩解评判如下:被害人钟某陈述的案发经过与其提交的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卢国祥向钟某介绍茶东村地块项目,发送实地考察视频,钟某向卢国祥转账合作投资款。其后卢国祥未按时还款,先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21日开始否认双方是合作关系,并发送15万元借条的图片。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交易档案证实卢国祥未参与该项目投标,参与投标并无户籍限制。银行流水证实钟某在2019年3月10日、12日向卢国祥转账共计21万元。卢国祥亦供认没有参与投标,钟某转账的21万元全部用去澳门赌博。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卢国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钟某21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卢国祥否认聊天记录完整性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否认15万元属于诈骗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国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卢国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卢国祥有前科劣迹,酌予从重处罚。卢国祥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从轻判处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但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卢国祥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国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 聪

人民陪审员  霍妹仔

人民陪审员  黎燕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