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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冰颖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刑初380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冰颖,男,2000年5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1]3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冰颖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冠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冰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0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胡冰颖通过交友软件soul添加被害人卢某,之后就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名义跟卢某交往。双方互加微信继续聊天,胡冰颖先使用微信昵称“魔仙宝渣男”(后更改了微信名叫“奶凶的小奶狗”)添加卢某为好友,编造以自己生病要做手术、后妈抢身家将银行卡被禁用、没有钱吃饭、没有钱加油等各种藉口向卢某要钱,后来又使用微信昵称为“胡闹”的微信号添加卢某为好友,胡冰颖用胡闹的微信号以男朋友的朋友的语气与卢某聊天,之后又以各种借口向卢某要钱。期间,被害人卢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胡冰颖转账共计31178.95元(人民币,下同)。后卢某发现被骗并告知胡冰颖,胡冰颖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还给卢某2928.4元。2021年9月8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路一出租屋处将被告人胡冰颖抓获。

综上,被告人胡冰颖共诈骗卢某28250.55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经过、被告人胡冰颖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冰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冰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冰颖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冰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冰颖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冰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冰颖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冰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胡冰颖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责令被告人胡冰颖退赔被害人卢某的财产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胡冰颖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冰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冰颖退赔被害人卢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2825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伟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俊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