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804刑初4号
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加俊,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荆门市东宝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9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掇检未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加俊犯抢劫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磊、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加俊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加俊在荆门市掇刀区关帝路果多多超市旁,将步行至此的张某某(出生于2005年)拦住,将步行至此的被害人张某某拉到旁边巷子殴打,威胁其交出财物和现金。由于张某某未带现金,陈加俊将张某某的一部蓝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7元)抢走,并威胁交出微信、支付宝的支付密码。之后陈加俊用张某某的手机在微信上找他人套现320元,在支付宝上消费42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由此认为,被告人陈加俊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加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加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加俊的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362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加俊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加俊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加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加俊被追回赃物,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加俊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加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加俊的刑期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金华
人民陪审员 胡继芳
人民陪审员 杜爱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昆
书 记 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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