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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军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刑初7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军,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军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军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江某光、谭某(均另案起诉)经合谋后,在陈某经营的楠鑫汽车修理厂对粤H×××××号奥迪牌小汽车、粤E×××××号长安牌小汽车、粤B×××××号保时捷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三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石井大道白云湖公园华快路段,伪造交通事故并报保险,骗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40727元。

(二)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江某光、谭某经合谋后,在上述汽车修理厂对粤A×××××号东南牌小汽车、粤A×××××号别克牌小汽车、粤A×××××号丰田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三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伪造交通事故并报保险,骗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36330元。

(三)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江某光、谭某经合谋后,在上述汽车修理厂对粤A×××××号江淮牌小汽车、粤B×××××号丰田牌小汽车、粤B×××××号丰田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三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庆槎路凰岗村路段,伪造交通事故并报保险,骗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34140元。

(四)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江某光、谭某经合谋后,在上述汽车修理厂对粤Z×××××港号奔驰牌小汽车、粤A×××××号丰田牌小汽车、粤N×××××号本田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三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鸦岗大道鑫捷物流路口路段,伪造交通事故后并报保险,骗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27072元。

(五)2017年9月8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江某光、谭某经合谋后,在上述汽车修理厂对粤A×××××号大众牌小汽车、粤A×××××号丰田牌小汽车、粤Y×××××号保时捷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三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路段,伪造交通事故并报保险,骗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15196元。

(六)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谭某经合谋后,在上述汽车修理厂对粤A×××××号奔驰牌小汽车、粤R×××××号丰田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两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伪造交通事故后报保险,同案人刘某作为紫金保险公司查勘员明知是伪造现场的情况下为其认定交通事故,骗得紫金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17271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建军结伙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赵建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建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也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是从犯。3、被告人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4、本案诈骗款项已由同案人退赔给被害单位,贵院作出的同案人判决书已经认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5、被告人没有分得诈骗所得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判决。6、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判决。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赵建军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江某光、谭某(均已判决)经合谋后,在陈某经营的楠鑫汽车修理厂对粤H×××××号奥迪牌小汽车、粤E×××××号长安牌小汽车、粤B×××××号保时捷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三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石井大道白云湖公园华快路段,伪造交通事故并报保险,骗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40727元。

(二)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江某光、谭某经合谋后,在上述汽车修理厂对粤A×××××号东南牌小汽车、粤A×××××号别克牌小汽车、粤A×××××号丰田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三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伪造交通事故并报保险,骗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36330元。

(三)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江某光、谭某经合谋后,在上述汽车修理厂对粤A×××××号江淮牌小汽车、粤B×××××号丰田牌小汽车、粤B×××××号丰田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三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庆槎路凰岗村路段,伪造交通事故并报保险,骗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34140元。

(四)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江某光、谭某经合谋后,在上述汽车修理厂对粤Z×××××港号奔驰牌小汽车、粤A×××××号丰田牌小汽车、粤N×××××号本田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三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鸦岗大道鑫捷物流路口路段,伪造交通事故后并报保险,骗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27072元。

(五)2017年9月8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江某光、谭某经合谋后,在上述汽车修理厂对粤A×××××号大众牌小汽车、粤A×××××号丰田牌小汽车、粤Y×××××号保时捷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三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路段,伪造交通事故并报保险,骗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15196元。

(六)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建军伙同同案人陈某、谭某经合谋后,在上述汽车修理厂对粤A×××××号奔驰牌小汽车、粤R×××××号丰田牌小汽车制作碰撞痕迹后,将两车驾驶至本市白云区,伪造交通事故后报保险,同案人刘某作为紫金保险公司查勘员明知是伪造现场的情况下为其认定交通事故,骗得紫金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金人民币17271元。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赵建军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开发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的家属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退赔164717元、1727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被害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的定损员资料、车损照片、驾驶员照片复印件、支付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定损报告等材料,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出险材料等,同案人刘某的劳动合同,辨认材料,同案人陈某、江某光、刘某、谭某的供述,被告人赵建军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军结伙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建军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建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建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赵建军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赵建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建军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云山

人民陪审员  林碧玉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佩雯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