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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丽奇林玉根吴绳威等保险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803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思胜,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羁押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10。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许丽奇,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羁押前住址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440************810。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成明,男,199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羁押前住址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440************831。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玉根,男,199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羁押前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屋山福满楼12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0************71X。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同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绳威,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羁押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37。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同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刑诉[202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思胜、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思胜、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吴思胜利用其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的便利,指使被告人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通过客户放在其维修厂维修保养的机动车辆及其自己购买的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让许丽奇等人冒充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伤者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人保公司)报案,吴思胜则冒充驾驶员身份去办理交通事故认定,其后,通过向保险公司保险索赔等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被告人吴思胜骗取保险金数额为449640.69元;被告人许丽奇骗取数额为66749.8元;被告人李成明骗取的数额为24510元;被告人吴绳威骗取的数额为20260元;被告人林玉根骗取的数额为3843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吴思胜指使在其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吴绳威,将客户放在湛江市修理厂维修的车牌粤G*****小轿车,开到湛江市金纺服装城附近,故意用粤G*****小轿车碰撞路边的石柱,伪造虚假的交通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索赔,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20260元。

2.2015年9月底,粤A*****宝马小轿车实际持有使用人吴鸿斌,将该车辆交给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喷漆,另外湛江市海事局霞海海事处吴华珠,将本单位车牌为粤G*****小车也开到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做全车喷漆,2015年10月1日,吴思胜在吴鸿斌、吴华珠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湛江市开发区东海岛,利用粤G*****小车和粤A*****宝马小汽车,伪造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12470元。

3.2015年7月初,招观萍将其粤G*****小轿车开到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修理。7月10日,被告人吴思胜利用粤G*****小轿车和粤G*****小轿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11832元。

4.2015年12月,李上志将车牌粤G*****的小货车交给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做喷漆维修,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思胜利用粤G*****小货车和粤G*****小轿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24180元。

5.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吴思胜指使陈经州、何必炜、李光抡等人驾驶粤Z6161、粤G*****、粤G*****三辆小汽车在霞山区机场路口一红绿灯制造三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45032.89元。

6.2016年3月下旬,粤G*****宝马小轿车实际购买人和持有使用人谢志民,将该车辆交给被告人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自费更换有裂痕的前挡风玻璃和全车喷漆。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思胜指使被告人许丽奇等人在谢志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粤G*****宝马小轿车开到湛江市霞山区*******附近,故意用粤G*****小轿车碰撞同样放在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修理的粤G*****小汽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28313.8元。

7.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思胜利用自己购买使用的粤G*****和粤B*****奔驰小轿车在赤坎海田附近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30225元。

8.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思胜通过利用自己购买的车牌为粤G*****奔驰小轿车,并指使被告人许丽奇、林玉根等人,驾驶粤G*****黑色奔驰轿车到雷湖快线,故意将该车开发路边排水沟,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吴思胜离开,留下被告人许丽奇现场等待保险公司查勘。在被告人吴思胜的指使下被告人许丽奇冒充驾驶员,指使被告人林玉根冒充副驾驶室的伤者,向保险公司报虚假案,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38436元。

9.2016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吴思胜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粤B*****宝马小轿车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发生单方碰撞事故,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2000元。当天20时许,吴思胜伙同李成明等人,又将粤B062G宝马小轿车开到赤坎金沙湾附近,同时利用其本人实际购买使用和投保车险的车牌为粤G*****长城小汽车,故意碰撞粤G*****宝马小轿车,伪造交通事故并指使被告人李成明冒充本次虚假事故中粤20269小汽车司机,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24510元。

10.2017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吴思胜雇人将客户揭育超停放在湛江市霞山区迅盛修理厂需要修理的苏B*****(临牌)小轿车开到湛江市霞山区湖光快线上,其驾驶自己实际购买使用并投保车险的粤G*****小轿车,制造虚假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理赔金13040元。

11.2017年2月份,客户吴福强将损坏的车牌为粤G*****奔驰车送到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修理。被告人吴思胜向吴福强提出,该车买有保险,建议他做一个虚假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就可以修理这个车了。在2017年4月5日20许,吴思胜等人让拖车将粤G*****车拖到湖光岩附近的一个石场的路上,摆设了一个假的交通事故现场,吴福强在车上坐着,其后吴福强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201311元,吴福强在获得该笔保险理赔金后,因被保险公司发现为虚假交通事故遂将该笔保险理赔金退还给保险公司。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思胜、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思胜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丽奇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玉根八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成明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绳威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思胜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时认为量刑偏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吴思胜在伙同吴福强利用粤G*****奔驰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人保公司保险金中属于犯罪中止,加上不造成任何损失。吴思胜、吴福强两人在能够继续实施保险诈骗的情况下,自动停止诈骗行为,两人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中的“自动停止犯罪”的要求。吴福强为制止保险公司对该次事故进行赔偿做出足够努力,其行为足以使保险公司不再进行赔偿。虽然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因素将涉案保险理赔金汇入吴福强的账户,结合吴福强在收到保险理赔金后立即致电保险公司要求退还全部理赔金及此后其立即退还保险理赔金的事实,属于犯罪中止;2.吴思胜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3.吴思胜归案后,如实交代涉案情况,具有坦白情节。综上所述,请法院结合吴思胜的犯罪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丽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许丽奇是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吴思胜是老板,许丽奇按照吴思胜的指使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许丽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许丽奇从这两宗案件中并没有获取到利益,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许丽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以及同案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许丽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丽奇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成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李成明是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吴思胜是老板,李成明按照吴思胜的指使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李成明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李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成明在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李成明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悔罪。综上所述,请法院结合李成明的犯罪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玉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提出的自我辩护意见是1.林玉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无异议;2.林玉根是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吴思胜是老板,林玉根按照吴思胜的指使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林玉根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林玉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林玉根系初犯、偶犯。综上所述,其犯罪行为轻微,希望给予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绳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吴思胜利用其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的便利,指使被告人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通过客户放在其维修厂维修保养的机动车辆及其自己购买的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让许丽奇等人冒充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伤者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报案,吴思胜则冒充驾驶员身份去办理交通事故认定,其后,通过向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索赔等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吴思胜指使在其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吴绳威,将客户放在该修理厂维修的车牌号为粤G*****号小轿车,开到湛江市金纺服装城附近,故意用粤G*****号小轿车碰撞路边的石柱,伪造虚假的交通事故,向湛江人保公司进行索赔,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20260元。

2.2015年9月底,吴鸿斌将车牌号为粤A*****号宝马小轿车,交给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喷漆。湛江市海事局霞海海事处吴华珠将本单位车牌号为粤G*****号小车也开到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做全车喷漆。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吴思胜在吴鸿斌、吴华珠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粤G*****号小车和粤A*****号宝马小汽车在湛江市开发区东海岛伪造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12470元。

3.2015年7月初,招观萍将其车牌号为粤G*****号小轿车开到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修理。7月10日,被告人吴思胜利用粤G*****号小轿车和粤G*****号小轿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11832元。

4.2015年12月,李上志将车牌号为粤G*****号的小货车交给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做喷漆维修。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思胜利用粤G*****号小货车和粤G*****号小轿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24180元。

5.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吴思胜指使陈经州、何必炜、李光抡等人驾驶粤Z6161号、粤G*****号、粤G*****号三辆小汽车在霞山区机场路口一红绿灯制造三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其后向湛江人保公司报案并索赔,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是45032.89元。

6.2016年3月下旬,谢志民将车牌号为粤G*****号宝马小轿车交给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自费更换有裂痕的前挡风玻璃和全车喷漆。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思胜指使被告人许丽奇等人在谢志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粤G*****号宝马小轿车开到湛江市霞山区*******附近,故意用粤G*****号小轿车与放在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修理的粤G*****小汽车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28313.8元。

7.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思胜利用自己购买使用的车牌号为粤G*****号和粤B*****号奔驰小轿车在赤坎海田附近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30225元。

8.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思胜通过利用自己购买的车牌为粤G*****号奔驰小轿车,并指使被告人许丽奇、林玉根等人,驾驶粤G*****号黑色奔驰轿车到雷湖快线,故意将该车开发路边排水沟,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吴思胜离开,留下被告人许丽奇现场等待保险公司查勘。在被告人吴思胜的指使下被告人许丽奇冒充驾驶员,指使被告人林玉根冒充副驾驶室的伤者,向湛江人保公司报虚假案,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38436元。

9.2016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吴思胜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车牌号为粤B*****号宝马小轿车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发生单方碰撞事故,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2000元。当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吴思胜伙同被告人李成明等人,将粤B062G号宝马小轿车开到赤坎金沙湾附近,故意与车牌为粤G*****号长城小汽车发生碰撞,伪造交通事故,并指使被告人李成明冒充本次虚假事故中粤20269小汽车司机,骗取湛江人保公司保险理赔金24510元。

10.2017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吴思胜雇人将客户揭育超停放在湛江市霞山区迅盛修理厂需要修理的苏B*****(临牌)小轿车开到湛江市霞山区湖光快线上,故意与车牌号为粤G*****小轿车发生碰撞,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湛江人保公司理赔金13040元。

11.2017年2月份,客户吴福强将损坏的车牌为粤G*****奔驰车送达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修理。被告人吴思胜向吴福强提出,该车买有保险,建议他做一个虚假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就可以修理这个车了。在2017年4月5日20许,吴思胜等人让拖车将粤G*****车拖到湖光岩附近的一个石场的路上,摆设了一个假的交通事故现场,吴福强在车上坐着,其后吴福强向湛江人保公司报案索赔。2017年5月12日,吴福强向湛江人保公司提出放弃索赔请求,5月24日,吴福强再次书面向湛江人保公司提出放弃索赔声明,湛江人保公司5月23日将保险理赔金201311元转入吴福强银行帐号,吴福强在获知该情况后,于2017年5月26日将该笔保险理赔金退还给保险公司。

另查明,湛江人保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成明于2019年4月23日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被告人林玉根、吴绳威于2020年1月9日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量刑建议调整,认为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思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吴车盛、李超、张海齐、李军、梁鹏、张南、王飞宇、刘碧波、陈葵、李顺、欧阳清阵、陈如表、钟冠、蔡胜强、莫贤升、吴土权、吴**平、黄启健、谢流亮、莫培扬、马珙淇、李安全、陈天文、陈剑飞、莫降、吴鹏飞、邓鑫、陈保锋、易景才、詹乃欢、李威的证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报案材料,照片辨认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理赔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湛江市运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被告人吴思胜、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的供述和辩解,违法、犯罪记录,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思胜的第十一起犯罪事实的问题,该起事实被告人吴思胜及同案人吴福强在案发前已将保险理赔金201311元退回给湛江人保公司,因此,该起事实涉及的金额,不应计入被告人吴思胜的诈骗犯罪数额进行认定,但可以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思胜在该起犯罪事实中属于犯罪中止,经查,被告人吴思胜及同案人吴福强在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放弃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仍然将赔偿金转入吴福强的账号,吴福强知道后,主动将保险金退还给保险公司,被告人吴思胜及同案人吴福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思胜在该起事实中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思胜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修理厂便利,通过他人维修的车辆或自己购买的车辆,指使被告人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等人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其中被告人吴思胜多次骗取保险金额合计为248299.69元,被告人许丽奇参与骗取的金额为66749.8元,被告人李成明参与骗取的金额为24510元,被告人林玉根参与骗取的金额为38436元,被告人吴绳威参与骗取的金额为2026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思胜、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思胜在指控的第十一起犯罪事实中,在案发前已将保险赔偿金201311元退还给保险公司,该金额应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本案中,被告人吴思胜指使被告人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等人通过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是被告人吴思胜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迅盛汽车修理厂的雇佣人员,因工作关系受被告人吴思胜指使,参与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思胜、许丽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思胜、许丽奇、李成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林玉根认为其犯罪行为轻微,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林玉根虽是从犯,但其犯罪数额已达38436元,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要求,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系从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思胜、许丽奇、李成明、林玉根、吴绳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思胜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许丽奇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成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林玉根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吴绳威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责令被告人吴思胜、许丽奇共同退赔受害人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人民币28313.8元;被告人吴思胜、李成明共同退赔受害人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人民币24510元;被告人吴思胜、吴绳威共同退赔受害人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人民币20260元;被告人吴思胜、许丽奇、林玉根共同退赔受害人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人民币38436元;被告人吴思胜退赔受害人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人民币13677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向阳

人民陪审员  谢云英

人民陪审员  黄建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法信超链:地方法规2篇案例90篇期刊15篇×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