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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琪婷保险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882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琪婷,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4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琪婷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于2020年6月5日向被告人王琪婷送达起诉书副本、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及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时,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要求近亲属为其出庭辩护或者由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被告人王琪婷明确表示拒绝委托辩护人和指定辩护律师。于2020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琪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初,被告人王琪婷驾驶小汽车在雷州市*********处撞到了一位50多岁的妇女,最后私下赔偿了人民币8000元给该名妇女,当时在现场的“波哥”声称可以通过帮忙向保险要回其私了的人民币8000元损失,然后被告人王琪婷以被保险人的身份配合“波哥”办理虚假理赔材料,伙同同案人洪梓翔(另案处理)共同骗取了华安公司保险金人民币8.5万元。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王琪婷所诈骗的85000元保险金已退还给华安保险公司。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琪婷到雷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行为。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琪婷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8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琪婷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琪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琪婷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琪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初,被告人王琪婷驾驶小汽车在雷州市*********处撞到了一位50多岁的妇女,最后私下赔偿了人民币8000元给该名妇女,当时在现场的“波哥”声称可以通过帮忙向保险要回其私了的人民币8000元损失,然后被告人王琪婷以被保险人的身份配合“波哥”办理虚假理赔材料,伙同同案人洪梓翔(另案处理)共同骗取了华安公司保险金人民币8500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王琪婷所诈骗的人民币85000元保险金已退还给华安保险公司。

又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琪婷到雷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行为。

再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琪婷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扣押的VIVO手机一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华安保险公司受赔材料、协查复函、人民警察身份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鹏、许娟的证言;4、被告人王琪婷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王琪婷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琪婷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8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琪婷犯保险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王琪婷认罪态度好,并已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琪婷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并缴纳了罚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VivoV3粉金色手机一部系供被告人王琪婷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琪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琪婷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随案的VivoV3粉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明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柏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