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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翠英保险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803刑初371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翠英,曾用名唐亚妹,女,1992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12X,黎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华侨农场十一队宿舍,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羁押,后因正在怀孕,于2019年5月3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一部刑诉[2020]Z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翠英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翠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份,吴宇龙(另案处理)在海南省海口市向被告人唐翠英提出,可以通过支付宝账户购买防止支付宝账户资金被盗刷的保险,再伪造支付宝账户资金被盗刷的假象,向支付宝公司申请理赔,从中骗取支付宝保险赔偿款。在吴宇龙一再游说之下,急于交学费及还信用卡欠款等费用的唐翠英同意配合吴宇龙进行诈骗,并在吴宇龙的指导下登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购买支付宝账户安全险和银行卡安全险。唐翠英购买保险后,吴宇龙于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9日持被告人唐翠英的手机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利用黄嘉欢(另案处理)提供的资金,通过唐翠英绑定了三张银行卡的支付宝账户制造支出128498.72元的流水。吴宇龙返回海南后,和唐翠英一起到银行打印唐翠英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制作支付宝账户明细截图,让唐翠英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中山派出所报警,称唐翠英的手机被盗,支付宝资金被盗刷。唐翠英取得报警回执后和立案决定书后,交给吴宇龙操作向支付宝公司申请理赔事宜。2019年4月8日,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支付宝将128498.72元赔付到唐翠英的支付宝账户上。唐翠英将支付宝账户的资金提现到其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账户。根据事先的约定,吴宇龙、唐翠英、黄嘉欢三人平分诈骗所得,唐翠英分得42832元。唐翠英被抓获后,已退还给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翠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没有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128498.72元,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唐翠英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唐翠英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冯飞、傅晨凯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辨认材料,指认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收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账号的注册信息及交易流水清单,视频录像资料,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清单,报案书及相关报案材料,诊断证明书,无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手机截图,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账户安全险商业版(新)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理赔凭证,指定管辖的批复,出生医学证明,同案人吴宇龙、黄嘉欢、王芊芊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唐翠英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唐翠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唐翠英于2019年5月30日被羁押,经徐闻县人民医院诊断,其尿HCG结果检测呈阳性。2019年5月31日徐闻县公安局对唐翠英取保候审,其于2019年10月2日诞下一名女婴。本案审理期间唐翠英正处于哺乳期。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翠英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翠英归案后认罪认罚,已退回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唐翠英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已退回部分赃款,且其正处于哺乳期,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唐翠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翠英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交通银行卡1张及未随案移送的扣押在案物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麻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