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律师 > 破坏经济秩序罪 > 正文
李远明李志杰保险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423刑初6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杰,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茅凹坜,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丰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远明,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田心,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丰顺县看守所。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杰、李远明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杰、李远明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李志杰雇佣被告人李远明为货车司机,由被告人李远明驾驶装满水泥车牌号为“粤M*****”的重型自卸货车,载着搬运工项某郎等三人从梅南开往丰顺县大龙华镇。12月28日凌晨2时许,项某郎等人卸下了约30吨水泥后,因堆放水泥的位置不够,被告人李远明将货车往前开,由于路基不实,导致车辆发生侧翻事故,造成李远明重伤昏迷,项某郎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志杰向办案民警作虚假陈述,编造该宗事故为其本人驾驶货车不慎将李远明撞伤的虚假情况,后其与被告人李远明共同商量后,李远明亦向交警部门故意隐瞒真相,编造其在路过时被李志杰驾驶的货车撞伤,并由李远明作为事故第三者的身份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优先由粤M*****车辆投保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共计402459元。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判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李远明375319.83元,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在该案重审过程中,被告人李远明主动撤诉,并自愿放弃了向保险公司的索赔,取得了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谅解。2019年9月20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将李志杰、李远明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到丰顺县公安局侦查。被告人李志杰、李远明于2019年12月16日接到丰顺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的电话通知,次日自行到丰顺县*******接受调查,到案后两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丘某、王某、王某生的证言,证人陈某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梅州市*********梅公鉴定字[2019]1432号电子资料鉴定书、鉴定光盘,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民事起诉状、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4民终279号民事裁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相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梅州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放射科检查报告书,营业执照、粤M*****的投保合同、确认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案件详细信息报表、丰顺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梅州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广东粤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李远明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余某红提供),值班记录表、光盘(小胜派出所提供),梅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丘某提供),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增加起诉请求申请书、开庭笔录,被告人李志杰、李远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志杰、李远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杰、李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杰、李远明犯保险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得保险金,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志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远明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志杰、李远明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能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李远明还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对两被告人给予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志杰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未遂,被告人李志杰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希望对被告人李志杰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志杰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远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两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杰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远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优先

审 判 员  蓝思荣

人民陪审员  邓普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妙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时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