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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盛源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21334号

原告:谢芳,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盛源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耀华,主任。

负责人:纪晨,副主任。

原告谢芳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盛源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裁定中止,于同年8月9日恢复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审限延长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自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至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所有相关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及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历届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所有决议及会议记录、业主大会投票记录和公示信息资料、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及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征询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原告享有复印权;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固定租赁车位业主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小区住户数量、车位数量、固定租赁车位的规划布局图;3.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115个固定租赁车位租赁合同中的户主姓名、户号、车牌号码、租赁起止日期以及固定租赁车位分配的法律依据和分配流程中所有文件;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为要求被告公开业主委员会对停车位分配的相关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内容,历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形成和通过的相关文件。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盛源公寓的业主,被告系盛源公寓的业主委员会。除盛源公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底召开过一次业主大会外,盛源公寓业主委员会从未对外公示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相关信息。近期,业主间常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原告方知盛源公寓有“固定租赁车位”和“非固定租赁车位”之分,依据是盛源公寓首届业主委员会于2009年8月1日制定的《管理规约》。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公开诉请的相关文件,但被告均未提供。被告在拒不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形下,违规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作出《盛源公寓机动车停车管理整改规划》和《公告》的决议,其对固定租赁车位的确认和进一步细化,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盛源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辩称,诉讼请求1时间跨度太长,盛源公寓于2003年竣工,前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所作的相关决议、会议纪要,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形成和通过的相关文件并未移交给被告;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在被告处,被告愿意提供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至今的会议纪要及决议。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21年6月11日,成立前的固定租赁车位的信息被告无法提供,根据被告处的盛源公寓管理规约,盛源公寓共有机动车车位275个,其中固定租赁车位115个,不固定租赁车位160个。针对诉讼请求2中小区住户数量、车位数量、固定租赁车位的规划布局图,被告愿意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后向原告提供,但租赁合同无法提供。针对诉讼请求3,固定租赁车位租赁合同中的户主姓名、户号、车牌号码,涉及业主的个人隐私,被告无法提供。租赁合同并非被告签订,租赁起止日期被告不清楚。上述相关信息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保管。固定租赁车位分配的法律依据和分配流程中的相关文件,因前任业主委员会并未移交,被告无法提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谢芳与案外人高某。被告系盛源公寓的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6月11日成立。因盛源公寓小区内停车位紧张,原告对小区固定租赁车位的分配产生异议,故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提供了来源于2017年8月14日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第十一条(车辆停放管理)第二款规定,“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共275个,其中设置固定停车位115个,不固定停车位160个,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按照业主优先及业主首辆车优先的原则予以使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应提供房屋产权证、车辆产权证等材料,办理机动车停车位租赁登记手续。机动车停车位收费标准如下:(一)长期停车:每个每月100元,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位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此外,被告提供了《盛源第二届业委会工程资料移交清单》,称因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未办妥相关手续,亦未办理交接,故由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进行交接;除被告提交的上述《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外,未移交其他与本案诉请有关的材料。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被告提供的《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盛源第二届业委会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业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行使知情权。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同时,应接受业主对其的监督,负有向业主公布上述情况、接受查询的义务。

针对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查阅的内容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被告应当提供。被告于审理中提供了《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院不再重复支持;被告认可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在其处,并同意提供自2021年6月11日成立之日起的会议纪要及相关决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成立前的会议纪要、相关决议,前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形成和通过的相关文件,被告以并未移交为由表示无法提供。

针对诉讼请求2,被告愿意与盛源公寓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后向原告提供小区住户数量、车位数量、固定租赁车位的规划布局图,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固定租赁车位租赁合同与诉讼请求3部分内容一致,应一并处理。

针对诉讼请求3,被告以固定租赁车位的具体租赁情况涉及业主的个人隐私、租赁合同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为由而拒绝提供。本院认为,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系受委托出租机动车停车位、与固定租赁车位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有权查阅并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公开。但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考虑到业主知情权与业主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可以以户为单位提供固定租赁车位及车辆信息、租赁期限,无需提供该户业主信息及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信息。关于固定租赁车位分配的法律依据和分配流程中的相关文件,被告以并未移交为由表示无法提供。

综上所述,鉴于业主行使知情权的前提是相关材料客观存在可供查阅和复制,原告诉讼请求1所涉被告成立前的会议纪要、相关决议,前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形成和通过的相关文件,诉讼请求3所涉固定租赁车位分配的法律依据和分配流程中的相关文件,因无法确认保管在被告处,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请难以支持。对于保管在被告处的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2021年6月11日成立之日起的会议纪要及相关决议,被告自愿提供的小区住户数量、车位数量、固定租赁车位的规划布局图,以及以户为单位的固定租赁车位及车辆信息、租赁期限,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同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现被告未能记录、妥善保管相关工作记录,原告的诉请虽难以支持,但可就被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不规范之处,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盛源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芳公开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2021年6月11日起上海市浦东新区盛源公寓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所作的会议纪要及相关决议;

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盛源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芳公开盛源公寓住户数量、车位数量和固定租赁车位的规划布局图;

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盛源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芳公开盛源公寓固定租赁车位的车辆数量、车牌号、车位信息及租赁期限(以户为单位);

四、驳回原告谢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盛源公寓(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树 雄

书 记 员:李 洋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