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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通、李翔等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7955号

原告:黄建通,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原告:李翔,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李留成,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杨乾宽,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周素玲,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原告:邓花连,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28座一楼。

主要负责人:陈学东,主任。

被告:中山市中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同胜村神农路23号朗裕花园2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9694XL。

法定代表人:陈春明,总经理。

原告黄建通、李翔、李留成、杨乾宽、周素玲、邓花连与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心岸春天业委会)、中山市中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颐物业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建通、李翔、李留成、杨乾宽、周素玲、邓花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建筑区划总平面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书,心岸春天花园小区管理规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消防等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物业管理工作必须公开的事项。2.被告中颐物业公司公开2015年8月27日至今利用心岸春天花园小区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收益明细:公共区域、部位的养护记录,按照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国家供水、供电单位委托中颐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的委托书、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小区停车管理方案、人员配备、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2014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用心岸春天花园小区内的共用专业设备的养护记录,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准许使用文件;对公共区域绿化部位的养护记录;对楼体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3.心岸春天业委会公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两次续聘中颐物业公司的业主委员会表决决议的相关签字文件及会议记录。4.两被告公布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小区内历年相关停车费移交情况、小区历年公共收益明细的移交情况并供原告查阅、复制或拍照。5.心岸春天业委会向原告提供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业委会会议记录、业委会成员会议决议、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公共收益使用情况以供原告查阅、复制或拍照。6.两被告公布住户手册第二章一期50亩独立主题公园、羽毛球场、网球场、篮球场等社区配套共用场地及开发商与中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管理建筑区划内的物权情况及使用情况。7.心岸春天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接待日及日常工作时间。8.心岸春天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2020年10月17日签名辞职书30天。9.心岸春天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心岸春天花园业主20%联名提议罢免全体业委会成员的联名提议签字表回复函。10.心岸春天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购买小区石头凳子的63750元、聘请每年30000元的小区法律顾问、购买小区发光字体的具体金额及具体发票凭证,并书面说明未开具发票的原因及与之有关的真实情况。11.心岸春天业委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选举投票统计表:投票表决通过的心岸春天花园《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名册。包括职务及姓名、性别、年龄、所拥有物业的房号、联系电话、详细简历(是否为本物业及其本人及其近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是否存档保存业主代表名册;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证及房产证明复印件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提请临时业主大会召开与否的决议内容。12.中颐物业公司公布小区内地下停车场及地面停车场的管理规则。13.公布2020年12月16日业委会副主任艾华在小区二期大门口殴打业主李留成的相关情况。14.中颐物业公司公布2020年12月11日业主杨乾宽的粤CM××××家用小车因被陌生人砸毁并喷红油漆的相关情况。15.公布中颐物业公司在心岸春天花园小区内的地下车库因何原因长期不开启抽风抽尘设备,导致地下车库灰尘满天,对业主的车辆、人身财产形成隐性威胁。16.公布业委会主任陈学东及业委会成员廖桂华的简历信息,尤其是其真实的职业信息,确认其真实的身份。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业主,依法享有对花园相关公共场地、公用设备设施及共用场地的物权归属和使用情况、公共收益财务收支明细、物业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资料的知情权。心岸春天业委会是该花园的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中颐物业公司是心岸春天花园的物业管理方,掌握相关资料,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给原告。原告分别在2018年9月10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给心岸春天业委会及中颐物业公司举行的三方在场或两方在场的业主沟通会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与业委会委员和物业经理开会期间明确提出过要求,要求两被告按照心岸春天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进行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心岸春天花园历年公共收益明细、共用场地权属、物业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公示,两被告未做与之相关的任何回复。心岸春天业委会自2018年成立以来,存在履行职责消极、不规范、不透明等诸多问题,没有积极维护广大业主利益,导致小区业主民怨沸腾,具体情况包括:1.没有争取解决小区频繁停水问题。小区经常因地面下沉拉裂供水管而停水,停水现象从往年的一年几次到现在的一个月几次,停水问题时间跨度大,发生频率高,致使业主的基本生活用水无法保障,已经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业主们已苦不堪言。心岸春天业委会作为小区的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理应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要求开发商或相关部门及时解决问题,但其没有就此事召开业主大会商讨解决方案,而是采取投诉相关部门的方式进行协商解决,未采取起诉开发商或其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2.未维护小区业主的共用设施物权,导致全体业主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小区一期公交站后的50亩独立主题公园,杂草丛生,草高过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建筑区划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公共健身设施等,应当认定为上述条款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改变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公用设施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的用途,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进行业主大会的表决。迄今为止原告尚未看到业委会发起“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业主大会投票,也未见其公布相关物权归属的相关情况。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心岸春天花园《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业主对其物权归属享有的知情权利。3.没有争取改善小区的安全问题。业主家被泼红油漆、业主车辆被划、业主车辆被砸毁并喷红油漆、业主被物业保安架着由业委会副主任艾华殴打至左眼功能性损伤等等人身财产损害案件,以及外出行走通道(小区-国道唯一人行道路)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小区门岗形同虚设,安保巡逻松懈;小区电梯经常性出现掉层、卡顿现象,没有对电梯进行足够的养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就以上小区和业主安全问题,心岸春天业委会没有积极与物业协调和改善,甚至发生业委会副主任殴打维权业主、小区维权业主的车辆被砸毁并喷红油漆等等令人愤怒的行为。3.存在行使职权不规范、财务不透明问题。心岸春天业委会自2018年9月10日成立以来,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获得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作为或不作为,包括擅自决定购买小区石椅子85张,花费公共收益63750元,无发票凭证,大额支出管理不规范;小区公共收益只移交部分630786.16元,未完全100%移交,迄今为止尚未见中颐物业公司公示收支明细、公共收益明细;中颐物业公司已经进行了三次移交部分公共收益给心岸春天业委会,但无完整的清单、统计数据和收支明细,心岸春天业委会只在2020年6月11日公布支出的明细。此外,心岸春天业委会采购发光字体广告、修建老年活动中心、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等,均没有按规定进行投票并公示,致使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从未看到过业委会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及财务收支明细等资料。4.小区一期公交站后的50亩独立主题公园用地,涉及土地出让权属纠纷,己移交回给永二村委,小区业主只知50亩独立主题公园是心岸春天花园的,心岸春天业委会明知此事,从未将详细情况报告给业主,也未就此事公开发表看法,未向开发商追责,损害了业主的知情权益。5.心岸春天业委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选举业主代表,以住建局和居委会不允许小区选举楼栋业主代表来推脱,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约定了业委会主任陈学东负有保存业主及业主代表的花名册文件档案的职责。但心岸春天业委会成立至今只让业主自行组织选举业主代表(栋代表),导致小区的各琐事务得不到有效反馈,各栋业主对各项事务不能及时有效知情,业委会处于无人监督监管的局面,主观恶意侵害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另外,心岸春天业委会把控小区的微信群,对业委会决策有异议的业主进行人身攻击,并把能够道出实情的业主踢出各栋群和各大群。2020年10月17日,陈学东、艾华、魏敏燕、孙胜强、孙代平等9位业委会成员,当着小区几百位业主、住建局领导、永前派出所执法民警的面写下了辞职书,住建局工作人员在现场主持协调工作,辞职书已提交至住建局。但之后心岸春天业委会既未协助改选新业委会并移交工作,也未宣布撤销辞职书并承诺改进工作,致使小区业委会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处于不正常状态之中,也导致全体业主的利益未得到有效维护。6.心岸春天业委会自2018年成立以来,一直未公布工作时间及接待业主问询的时间,履职期间经常性关闭业委会大门,导致小区业主找不到业委会反应问题。7.业委会欺上瞒下,回复中山市12345市长办公室的内容为选聘物业公司进驻心岸春天花园小区,而实际上其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两次以续聘中颐物业公司为议题发起业主大会,一次以违法违规公示的形式发出公告“续聘中颐物业公司的合同草案”、另一次以业主大会的形式投票决议续聘中颐物业公司。8.2020年6月5日,业主杨乾宽买了一袋100斤的米,开着自家小车进入小区,被地下停车库的道闸拦住,杨乾宽打电话给物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开道闸门,物业明确回复没有车位的业主是不给进入地下车库的,小区的地下停车库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虽然开发商享有产权,但并不能够剥夺业主进出地下停车库的权利,物业此种做法严重的造成了杨乾宽及其他业主的生活不便,物业公司没有权利限制业主出入地下车库的通行权利。9.本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约定,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业委会主任陈学东公布的简历信息中表明其是自由职业者,但业主所了解的情况其是珠海某物业的片区经理,业委会廖桂华公布的职业信息中表明其是珠海明城企业的项目经理,但其真实职业信息则为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从事物业工作的两位业主委员在其选举期间刻意隐瞒其从事物业服务工作的事实,导致业主及指导部门未能充分了解其参选时的真实身份信息,他们的行为误导业主投其两位委员的选票,同时其两位委员与隶属于同行的中颐物业公司经营同样的物业管理工作。虽然其不同属一方企业,但其刻意隐瞒导致业主错误判断的事实已确实发生,故要求其两位委员根据《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试行)》办法公示其作为小区业主委员的真实就业信息以待考证其是否存在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的真实情况。10.2020年12月16日业委会副主任艾华在小区二期大门口殴打业主李留成并导致其左眼严重受伤被坦洲永前派出所拘留的相关情况。根据《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弓(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任职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业主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广东省住建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业主委员资格自行终止。要求业委会副主任艾华在小区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并以通报的公文形式说明其殴打维权业主李留成的真实情况。11.中颐物业公司因从未公示物业管理区划范围红线图,业主杨乾宽享有对物业管理区划的知情权,他的车辆被砸毀并被喷红油漆,至今尚未找到破坏其财产的人。因此请求物业公司公布其管理区划是否涵盖此区域并向原告书面说明,原告杨乾宽保留对物业公司追诉的权利。12.《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试行)》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代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不是决策机构,其两次发起续聘中颐物业公司的事实历历在目,均未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私自决定以续聘的议题违法违规召开业主大会续聘中颐物业进行投票决议,侵害业主的知情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试行)》第三十二条、心岸春天花园《管理规约》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心岸春天花园《住户手册》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心岸春天业委会辩称,1.两次续聘中颐物业公司的业委会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心岸春天业委会两次进行公示,且已提供相应的证据。2.公共收益部分是心岸春天业委会经手的,包括从物业公司收到的移交款项以及少量洗车位租金(大概几千元),相应的收支明细已经公示,已提供相应的证据。3.业委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公共收益情况,业委会有保存,也都在本案中作为证据提交,相应有书面决议和使用情况,都在公众号及公告栏进行公示。4.五十亩独立主题公园的权属,业委会一直不知情,但据业委会调取的规划红线图,确实不在小区内,至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协议,业委会不清楚。5.业委会的接待日和工作时间问题,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业委会有这个义务,但在合理的情况下,业委会是要接待业主。之后业主经常到办公室闹事,大家起了冲突,所以业委会值班及开放时间减少了。6.原告提交的证据辞职书,该份辞职书原告提交的是照片,没有原件,其次,这份辞职书确实在各方见证下出具,但没有交给住建部门,且辞职书没有提交业委会让业委会公示。最终只有两名委员辞职,并且向住建部门备案。原告无权强制别人辞职。7.回复函是业委会回复并且邮寄给当时提议的业主,也进行了公示。10.关于原告第十项诉讼请求提及的几项支出的明细及金额都有进行公示。至于有几笔开发票的问题,最先业委会的委员没有足够强的法律意识,且考虑到事情较大,对方报的不含税价格是不开票的,如果开发票则需要加税,业委会是不需要抵税的,所以当时没有开票,价格实惠一些。11.原告的诉求11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本小区只开过一次业主大会,且相关名册在开业主大会时已经进行公示,业主代表名册有业主的隐私信息,不适合公开。12.原告李留成与业委会委员起冲突,李留成应该比较清楚,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请求法院予以驳回。13.业委会委员的所有信息进行公示并且已经向住建部门进行备案,如果原告认为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应提出证据另案起诉,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被告中颐物业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公共管理权的事项,例如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等,而超过共同管理权的事项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其次,业主知情权的方式,法律规定是公布和查阅,并不包含复制和拍照,对于超出该范围的也请法院予以驳回。原告诉求一提及的内容,中颐物业公司一直都有在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也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诉求二,中颐物业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公示了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公共收益及小区装修费用等情况。对于原告要求公示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期间的,已超过诉讼时效,暂不予公示。对于小区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保情况、绿化的养护情况等,中颐物业公司每月都会在每栋的公示栏中予以公布,对于关心小区公共区域的业主理应知道而不是反复地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原告诉求四所称相关的公共收益情况已经公示,对于原告提出要求查看相关的会计账目,缺乏法律依据,但被告可以现场提供具体的明细供查阅。原告诉求六,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诉讼请求所指的情况。管理规则已经在小区内公示,被告也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诉求十四提及的情况不属于共同管理权的范围,且被告也已经配合相关公安机关处理。诉求十五中相关设备的管理规则,抽风设备是在发生火灾等情况才予以开放,地库由于交付时是水泥地面,没有铺地坪漆,所有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灰尘,但物业公司也已经尽力安排清洁,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威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小区为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泽公司)开发建设。原告黄建通、李翔、李留成、杨乾宽、周素玲、邓花连分别为中山市坦洲镇晴海街1号心岸春天花园42座2802房、34座1105房、45座705房、39座1501房、36座2004房、39座1801房业主,六原告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显示六原告均系在2017年取得权属登记。被告心岸春天业委会为心岸春天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经原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任期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宏泽公司与中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中颐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33至48座及地下车库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合同还对小区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费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临时停车费、专项维修资金等)及标准等进行约定。

原告认为,其作为业主享有对涉案小区相关公共场地、公用设备设施及公用场地的物业归属和使用情况、公共收益财务收支明细、物业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资料的知情权,心岸春天业委会在履职过程中、中颐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均未保障业主该权利的行使,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诉讼中,被告心岸春天业委会向本院提交了该业委会于2018年10月1日形成的首次会议记录,通过选举确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具体人员。于2020年10月3日形成的会议决定,决定立即召开2020年心岸春天花园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提交业主表决是否同意续聘中颐物业公司并按公示的物业服务合同与该司签约;决定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指派物业管理律师团队为心岸春天花园2020年业主大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及为业委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费为30000元。于2020年11月12日形成的会议决定,决定立即召开2020年心岸春天花园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提交业主表决是否同意续聘中颐物业公司并按公示的物业服务合同与其签约。心岸春天业委会向本院提交照片显示,其分别在其微信公众号及业委会公示栏对上述会议决定进行了公示。2020年1月6日,心岸春天业委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有《关于公共收益移交事项的说明及账目公示》,对业委会启动资金金额及来源,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账目,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账目(内容包含小区购买石凳、发光招牌的时间、数量及金额)进行了公示,并在公告栏将上述材料予以张贴。2020年6月11日,心岸春天业委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致心岸春天花园全体业主的公开信》,对业委会2018年9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收支账目明细进行了公示,并将上述材料在公告栏予以张贴。2020年9月5日心岸春天业委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移交情况》,对中颐物业公司向业委会公共账户转账金额及时间进行了公示,并称“除了转账,中颐物业公司尚未向业委会上交以上公共收益的明细表。”2020年11月13日,心岸春天业委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关于谭哲圣、钟益成委员辞职的公告》,对二人书写的辞职书予以公示,并将上述材料在公告栏予以张贴。2020年11月25日,心岸春天业委会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业委会委员变更备案申请书,称业委会成员已由11人(陈学东、魏敏燕、艾华、孙代平、孙胜强、官建国、廖桂华、李茂清、钟益成、谭哲圣、曾永坚)变更为9人(陈学东、魏敏燕、艾华、孙代平、孙胜强、官建国、廖桂华、李茂清、曾永坚)。

中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心岸春天花园平面图公示照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照片(包括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临时出入证、灭火器、住户卡、水费、公共照明费等费用交纳标准),客服中心架构图(包括项目经理,客服部、秩序部、工程部、绿化部、清洁部主管,及物业助理、绿化领班等人姓名、职务及电话号码)及客服部、工程部、环境部、秩序部等部门职责公示照片,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包括《心岸春天花园小区车辆管理办法》),心岸春天花园停车收费标价牌照片(该停车收费标价牌内容包括:中颐物业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收款单位,价格举报电话,临时停车费计费起始时间及标准,已售小车位服务费、电动车、摩托车、汽车露天车位、汽车地库车位等收费标准),心岸春天花园2021年1月至5月电梯保养、智能化保养、消杀保养等情况的公示照片,2021年5月8日在中山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中查询心岸春天花园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结果[该查询结果显示,涉案小区维修资金总额16182809.52元,维修资金使用(已拨付)金额881元,维修资金使用次数0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小区公共收益明细表及公共支出明细表,公共收益公示照片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为业主知情权纠纷。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涉案六原告均已取得诉争小区专有部分所有权,其作为原告主张业主知情权,主体适格。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前述规定的第五项载明业主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该条规定的设置意义在于保证规范的周延性,避免存在漏洞。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亦不尽相同,如不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加以限制,将因披露范围过大而导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业主虽依法对上述规定内容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但业主对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没有必要面面俱到的了解,义务主体亦无需事无巨细的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另外,因业主的知情权是在业主应当获得信息时未获得相应信息从而为保障业主自身合法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对于已经获得信息的业主其实已经享有知情权,就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及正当性,不应通过行使知情权,而应通过行使其它权利的方式予以解决。

具体本案而言,原告第一项诉请的有关内容及第十二项诉请,中颐物业公司在庭审已中提交了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心岸春天花园小区车辆管理办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费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临时停车费、专项维修资金等)及标准等也进行了明确约定,中颐物业公司亦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心岸春天花园平面图,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临时出入证、灭火器、住户卡、水费、公共照明费等费用交纳标准),客服中心架构(包括项目经理,客服部、秩序部、工程部、绿化部、清洁部主管,及物业助理、绿化领班等人姓名、职务及电话号码)及客服部、工程部、环境部、秩序部等部门职责,心岸春天花园停车收费标价(内容包括:中颐物业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收款单位,价格举报电话,临时停车费计费起始时间及标准,已售小车位服务费、电动车、摩托车、汽车露天车位、汽车地库车位等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因此,对于上述内容,即使属于业主知情权范畴,原告要求再行公示亦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其他内容,均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向业主公示的内容,原告要求中颐物业公司公示上述材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第二项诉请中的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属于其知情权范围,而该情况亦属于中颐物业公司管理掌握的内容,因此原告有权要求中颐物业公司予以提供。庭审中,中颐物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小区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的公共收益情况进行了公示,亦提供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结果(显示使用0次),原告再行要求提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颐物业公司抗辩原告关于2018年9月前的公共收益情况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是基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特殊身份所获得,不属于债权请求权,不存在诉讼时效之考量;但因六原告于2017年才取得房产权属登记,其要求公布2017年前的公共收益情况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公共区域的养护情况,从业主知情权的角度看,该情况对于业主而言属于显而易见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公示明显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不予支持。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处分情况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畴,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是指在开发建设之初,建设单位按照被批准建造并有权处分的车位、车库,其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并非业主共有,未有充分证据证明中颐物业公司掌握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的处分情况,因此原告要求中颐物业公司向其提供停车位的处分情况,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小区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及物业服务用房清单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也与原告合法利益密切相关,原告要求中颐物业公司提供前述资料,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公布国家供水、供电单位委托中颐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的委托书、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第三项诉请的心岸春天业委会关于是否续聘中颐物业公司的会议决定,第四项诉请的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停车费)明细的移交情况,第五项诉请的业委会会议记录、业委会成员会议决议、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第十项诉请小区购买石凳、聘请法律顾问、购买发光字体的具体金额,心岸春天业委会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公示,原告要求再次公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第五项诉请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第十一项诉请的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属于业主知情权范畴,原告要求心岸春天业委会提供,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第六项诉请的住户手册提及的主题公园、羽毛球场、网球场、篮球场等共用场地的物权和使用情况,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场地在心岸春天花园建筑区划范围内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且未有证据证明属于两被告管理掌握的内容,原告要求两被告予以公示,欠缺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第七项诉请的业委会业主接待及日常工作时间,第八项诉请的2020年10月17日签名的辞职书,20%业主联名要求罢免全体业委会成员提议签字表的回复函,第十项诉请中关于小区购买石凳、聘请法律顾问、购买发光字体未开具发票的原因说明,第十三项诉请的2020年12月16日业委会副主任艾华与原告李留成发生冲突的情况,第十四项诉请业主杨乾宽小区被砸毁并喷红油漆的情况,均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畴,且关于小区购买石凳、聘请法律顾问、购买发光字体未开具发票的原因心岸春天业委会已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原告要求心岸春天业委会或中颐物业公司予以公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第十一项、第十六项诉请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资料(包含姓名、性别、房号、电话、职业、身份证及房产证明复印件等),鉴于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而原告要求公布的上述信息涉及业委会成员私人信息,原告要求业委会予以公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关于业委会成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文件亦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畴,原告要求业委会予以公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除以上外,六原告主张的其他诉求均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多数诉求中未明确公布的具体形式,为避免重复诉讼,本院确定公布形式为在小区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200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中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小区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布2017年至2018年8月、2021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日心岸春天花园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以及小区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及物业服务用房清单;

二、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小区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布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驳回原告黄建通、李翔、李留成、杨乾宽、周素玲、邓花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六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建通、李翔、李留成、杨乾宽、周素玲、邓花连负担50元,由被告中山市中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坦洲镇心岸春天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共同负担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匡 勇

人民陪审员: 陈见娣

人民陪审员: 何泽文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燕

李晓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