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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岚与上海市徐汇区金谷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30014号

原告:宋岚,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金谷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王某,主任。

原告宋岚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金谷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上海市XX路XX弄XX小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所有决定及会议记录供原告查阅复印(复印费用由原告承担);2、被告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上海市XX路XX弄XX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包括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账目及前述账目的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印(复印费用由原告承担);3.被告提供选举上海市XX路XX弄XX小区第五届业委会委员的公告、候选人名单、原告当时的选票及当选人获选票数,业委会当选公告供原告查阅复印,(复印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小区1号507室业主。由于小区长期缺乏有效管理,导致大量业主维修基金归零,没有公共收益,小区内属于公共设备的日常维修无法进行。为此,原告曾于2021年9月9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业委会主任王某提出要求被告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上海市XX路XX弄XX小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所有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供原告查阅复印(复印费用由原告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上海市XX路XX弄XX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包括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账目及前述账目的凭证;及选举上海市XX路XX弄XX小区第五届业委会委员的公告、候选人名单、原告当时的选票及当选人获选票数,业委会当选公告。9月25日,业委会主任王某表示业主无权查阅业委会的任何文件。故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上诉请。

上海市徐汇区金谷园业主委员会辩称,对于原告寄信一事并不知情,被告也未拒绝原告查阅相应的材料,只是表示原告应预约查阅的时间。同时,本届业委会是2019年5月才成立的,之前的材料无法提供。且业委会成立后,所有的决议、决定等已经在小区公告栏内进行张贴。原告可以依据小区的信息公开制度,直接向业委会预约查询,无需法院判令。由于物业公司的不配合,业委会也没有维修资金等账目和记账凭证。对于业委会掌握的公共收益等部分收支情况,原告可以预约查询。对于原告诉请的相关选举的材料,本届业委会成员并没有参与选举工作,一应事项都是在街道和居委会领导下进行,有关材料也都由筹备小组和街道主管部门掌握,原告可自行向上述单位和个人申请查询,被告无法提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岚系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园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人。2019年5月,上海市徐汇区金谷园业主大会、上海市徐汇区金谷园业主委员会(第五届)登记成立。因被告未向小区业主公布相应的资料,原告遂向本院提起如上诉请。被告认为其已经在小区公告栏内就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了公示,原告则表示不清楚相应公告事项。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一致外,另有房地产登记簿、业委会备案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业主知情权,系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权利。该权利系业主基于其作为建筑区划内的区分所有人在由全体区分所有人组成的共同体中的成员地位所取得,是基于不动产物权而享有的权利。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参与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决定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涉及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业主的知情权的主要行使方式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原告要求复印相应所需资料,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虽依法对上述规定内容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但业主对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没有必要面面俱到的了解,义务主体亦无需事无巨细的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同时个别查询费时费力,事无巨细地披露及查询会造成成本过高、负担过重,对于原告诉请中超出法律规定的业主知情权合理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内容重复的部分,本院予以合并、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徐汇区金谷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宋岚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期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全部会议记录及其会议的决定;

二、上海市徐汇区金谷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宋岚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公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包括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账目及前述账目的凭证;

三、宋岚如需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印的,上海市徐汇区金谷园业主委员会应予以协助,费用由宋岚自行承担;

四、驳回宋岚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市徐汇区金谷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陈向红

书 记 员:谯 烨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