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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珈、龙津西大厦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6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津西大厦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邝丽华。

上诉人陈庆珈因与被上诉人龙津西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5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庆珈上诉请求:l、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2、撤销荔湾区龙津西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陈庆珈诉讼请求的目的在立案和一审时就非常明确,撤销龙津西大厦业主大会决定(二)。因为龙津西大厦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依法依规;是违反《物权法》七十六条、《民法典》二百七十七至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绝对不是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是实实在在的违法。备案回执从没有公开公示过,所有的选举资料都没有公示过;广大业主根本就不知道业主委员会成立了。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业主委员会所递交的备案基本资料里还缺了业委会候选人推荐表;在一审时陈庆珈曾经提出过,但业主委员会没有回应也没出示。陈庆珈是在2020年8月广州市金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拿着业主委员会故意给的备案回执原件去到荔湾区法院起诉尹韶时才看到。津西大厦业主大会的选举投票,七个委员一个候补委员中,同意的业主人数占总人数百分比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面积总面积的百分比只有一个委员得票符合规定,同意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比只有两个,严格来说,总体上就只有一个委员符合资格。但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委员最少5个,最多15个,得票率至少占总人数和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今年实施的民法典要求是占总人数和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与,并且过半以上。而龙津西大厦业主委员会成员无论新法、旧法都不合法,不能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二)》。业主委员会在法庭上不以事实说话、以数据服人。反复强调是说选举中出现的争议,现在不是选举中,业主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既成事实,不是选举中的争议。这个业主大会的决定(二)不合法经已属实,已经严重侵害了陈庆珈和众业主的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庆珈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荔湾区龙津西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承担。龙津西大厦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向龙津西大厦全体业主发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该会议决定的主要内容为选举产生龙津西大厦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委员具体名单。现陈庆珈起诉要求撤销上述会议决定,实质是对业主大会的成立、选举有异议。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由相关行政部门指导下成立,属于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审查陈庆珈的诉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陈庆珈的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梁燕梅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