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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正大时代华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等业主共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29777号

原告:李腊,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正大时代华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埔园路109号正大时代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谢永平,业委会主任。

被告:深圳原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正大时代华庭1栋A座1S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泽槟。

原告李腊与被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正大时代华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正大华庭第一届业委会)、深圳原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腊、被告正大华庭第一届业委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原创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拆除5栋地下室垃圾分类点,恢复原样。事实和理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正大时代华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发函给深圳原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在5栋地下室建设(新建)垃圾分类点。本小区地下室连接所有楼栋,包括5栋,按物业管理条例,未征得小区2/3业主同意,不可以在地下室新建垃圾分类点。首先,此垃圾分类点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1、垃圾分类点为长时间存在,易滋生老鼠和蟑螂等害虫,野猫啃食垃圾,大量繁殖,小区唯一的生活水池设置在5栋地下,且距离很近,会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用水的品质;2、根据规划设计图5栋地下室设计只是消防电梯集水井,并不是污水井,垃圾分类点是使用具

有腐蚀性的水清洗,此水排到电梯集水井,会腐蚀水泵,造成消防电梯集水井的污水无法排出,且消防电梯集水井和电梯井连通,垃圾分类点的污水通过消防电梯集水井,导入电梯井,严重威胁电梯的运行安全;3、可能会出现儿童误入垃圾桶,无法及时发现,且垃圾桶盖有一定的重量,加上桶高,儿童无力从桶内打开盖子逃生,导致儿童窒息死亡;其次,原告对小区附近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小区进行了调研,均未在地下室建设垃圾分类点;最后,2020年7月,小区物业按街道办统一部署,并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要求,“撤桶并点”,撤除地下室所有的桶。业委会致物业函件中所说《有关恢复5栋地下室垃圾分类点的协调会》,协调会并未达成共识,市政工作人员并未明确同意在地下室设点,也没有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未签字同意。且“恢复垃圾分类点”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新增建垃圾分类点。按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征得小区2/3业主同意,方可执行。在5栋地下室新建垃圾分类点,此行为已经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且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了维护业主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正大华庭第一届业委会辩称,一、该分类点位于5栋负一楼电梯厅以外的地下公共空间,自小区2017年12月入伙时起,这里便是5栋的地下垃圾投放点,用于放置传统垃圾桶,5栋业主下负一楼时便将垃圾投放此处。2020年9月1日,随着《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生效实施,该投放点的的传统垃圾桶被撤除,但新型分类垃圾桶未能及时补充到位。个别业主基于原来的习惯以及为图方便仍然将垃圾丢在此处,于是,造成此处蚊虫蟑螂滋生,给5栋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为此,5栋业主纷纷要求尽快处理升级设置符合标准的新型垃圾分类投放点。经过街道办、5栋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数次走访调研、沟通协调,终于决定落实新型垃圾分类投放点的相关工作。2021年7月,分类点投入使用,困扰5栋业主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在5栋业主饱受垃圾困扰之苦的几个月里,为顺利完成从传统垃圾投放点向新型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过渡,许多业主纷纷向街道、物业公司、业委会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充分表达对此事的关注和期待,最终在街道的重视和协调下获得解决。本案原告作为小区XX栋的业主,并未就此事参与过任何意见,也未提出过任何合理化建议,却突然向法院提出起诉,称其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告,要求拆除5栋垃圾投放点。二、原告主张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原创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根据《深圳市生活城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放管理人应当根据住宅区的规模合理设置符合规范的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这是投放管理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被告原创物业公司根据小区业主的实际需要,在街道办的指导和协调下,拨照规范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行为,合理合法,非但没有侵害业主权益,反而是给业主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原告在起诉状当中虽然引用,《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但对条款进行错误解读。原告要求拆除的垃圾分类投放点恰恰是位于“非居住楼层”,且设置的分类垃圾桶符合分类规范的要求。因此,原告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原告所称的5栋分类垃圾点侵害业主合法枚益的事实在客观上不存在,原告的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原创物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提交答辩状辩称,2021年4月,正大时代华庭业委会成员张庙清在管家群里面提出要在五栋负一楼增设垃圾分类点。我客服已经对此做出答复,按照横岗街道办市政的要求,不可在不符合条件的地点增加垃圾分类点,且反复强调此处建垃圾分类点存在如下诸多安全隐患:1、此处建垃圾分类点和小区的生活饮用水池只有一墙之隔,容易造成生活水池水源污染,影响小区水源质量以及业主身体健康;2、此点的污水可排放到消防电梯集水坑,对电梯安全造成影响(定义:此坑用于消防排水用,排除火灾时消防时产生的废水,此坑多设置在电梯处,当有火灾时,电梯前室消防用水可能会流入电梯内,使电梯下方缓冲屋内积水,平时基坑是干燥的,不能接平时废水,否则易导致潮气进入腐蚀电梯地弹簧,设置此坑,可以排出这部分消防积水)。该污水是用红药水清洗地面的水,具有腐蚀性,腐蚀着抽水泵,此水是直接排放到消防电梯集水坑(提供设计规划图纸),且消防电梯集水坑下面直接连通电梯井,所以具有腐蚀的水会到电梯井,腐蚀电梯的地弹簧;3、容易产生蟑螂、老鼠等害虫;4、此处通风不好。但是业委会成员张庙清误解了消防电梯集水坑的功能,并将误解带到5栋管家群。因答辩人当时仅是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无奈只能配合业委会做好小区的工作,并联系了横岗街道市政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与张庙清在物业办公室开协调会(会上张庙清提供了5栋微信平台的接龙和条例)。当时市政中心工作人员的意见是:按条例在地下室建符合规定的垃圾分类点是可以的,但地下室通风不好,不建议地下室建垃圾分类点。在可以解决通风排水等问题的情况下,建符合规定的垃圾分类点,但还是不建议地下室建垃圾分类点(可提供市政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录音)。最终,业委会成员张庙清,误解了横岗街道市政中心工作人员真正的意思并反馈给5栋的业主。同时在5栋楼群里通知物业“干就得了,我们要结果”(微信证据为证),并在五栋楼群里面进行意见征询。后业委会发函给答辩人要求在五栋地下室建垃圾分类点。无奈,答辩人按要求在5栋公示,然后在5栋负一楼增设垃圾分类点。业委会要求在5栋地下室生活用水旁边增设垃圾收集点,答辩人已经提出了安全隐患(小区业主身体健康和电梯使用安全),但业委会一意孤行增设。以后出了安全问题,我司是管理的主体,是要承担责任的,为了小区业主的身心健康和电梯使用安全,考虑变更此处垃圾分类点的位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正大时代华庭XX栋XX房业主。2021年5月19日,被告正大时代华庭第一届业委会向正大时代华庭物业管理单位被告原创物业公司发出《关于开展“垃圾分类点”调研及试点工作的函》,要求原创物业根据之前小区5栋民意调查的结果,以及街道办、5栋业主代表、该公司参加的《有关恢复5栋地下室垃圾分类点的协调会》精神按照规定程序在地下车库5栋位置符合规定标准的垃圾投放点,后期根据该试点的实际运营情况,进一步研究是否向全小区推广。2021年6月9日,被告原创物业公司在5栋1楼公共区域发布《关于5栋地下室增设垃圾分类点的公告》,公告称,就业委会来函与业委会张庙清提出5栋地下室增设垃圾分类点事宜,物业工作人员陪同业委会人员和街道市政人员经实地考察,经过分析,并将面临的问题经过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业委会人员主导与5栋业主进行沟通,现将沟通事宜公布如下:本栋户数235户,参加投票179户,同意165户,不同意14户。公告中要求业主共同遵守:一、合理分类打包垃圾,约束自家老人不翻垃圾桶,禁止乱翻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物业公司定时清理垃圾,适时增加垃圾清运和打扫次数。二、垃圾进筒到位,否则容易滋生鼠虫问题,损坏车辆。三、垃圾收容点最近的集水井与电梯井相连,清洗地面的污水会由集水井排放到电梯井,污水异味可能会导致电梯的使用舒适度不高。对与业主意见将在管家群和单元口公示,公示期三天。并公布物业中心24小时服务电话。该公告后附业主群就是否同意增设垃圾分类点的5栋业主群征求意见接龙图片。原创公司根据业委会要求,在小区5栋地下车库位置设立了垃圾投放点。

原告提交的地下车库平面图,显示现有垃圾分类点位置紧靠小区生活水池。原告庭审中明确其主张拆除垃圾分类点的主要的理由是:一、该垃圾分类点可能影响生活水池对生活水池造成污染;二、分类点污水回流进集水井和电梯井,腐蚀电梯设备,如物业公司动用管理费进行维修,间接损害原告利益。根据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该垃圾投放点地面增加水泥地台,地面及与相邻墙面均加贴瓷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做为正大华庭小区业主,认为被告原创物业公司增设涉案垃圾投放点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投放管理人;第二十条规定,生活垃圾投放管理人应当履行职责包括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被告原创物业公司作为正大华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正大华庭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管理人,其在正大华庭小区5栋地下车库设置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违反上述规定,该行为不具有违法和不当性。原告主张涉案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可能会对小区生活水池造成污染,并会因污水流入电梯进造成电梯设备腐蚀,物业服务单位动用管理费维修,间接损害原告利益,对此,本院认为,对于涉案垃圾投放点是否会对小区生活水池造成污染,及污水流入电梯井腐蚀电梯设备,仅为原告根据涉案垃圾投放点设置位置进行的判断,原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上述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故本案中原告主张拆除涉案垃圾投放点的理由证据不足。同时,原告作为小区X栋业主,对5栋电梯是否因涉案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受到影响,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与5栋电梯受损导致维修所产生的费用负担,也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以5栋电梯可能因涉案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导致受损并维修、损害其利益而提出的主张,即使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因该事实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张也不应支持。如涉案垃圾投放点确属未按规定设置,原告也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被告正大华庭第一届业委会并非生活垃圾投放管理人,原告主张被告正大华庭第一届业委会承担本案因垃圾投放点设置产生的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原告对被告正大华庭第一届业委会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本院注意到,被告原创物业公司对涉案垃圾投放点的设置,本来持不同意见,但因被告正大华庭第一届业委会要求而增设,且其在答辩中对涉案垃圾投放点的设置也持反对意见,原告与被告原创物业公司之间就本案讼争标的无实质争议,本案争议实际为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就本案垃圾投放点设置的争议。涉案垃圾投放点的新增问题,如属于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决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他有关事项,被告正大华庭第一届业委会就增设5栋地下车库垃圾投放点的决定侵害业主利益或侵害公共利益,原告可依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叶姝琪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二)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沙滩、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四)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三)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街道办事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