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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冰叶与杨页均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6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干冰叶,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页均,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诉人干冰叶因与被上诉人杨页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6民初1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干冰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干冰叶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矛盾起始于杨页均私自占用其与干冰叶之间的公共弄堂,延伸种植蔬菜作物、堆放花盆、乱搭建等行为,而杨页均反而污蔑是干冰叶的恶意行为导致其作物死亡,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真相,违背事实作出错误判决。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
杨页均辩称:不同意干冰叶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在弄堂里放置东西并不妨碍别人,至于种植绿化则是政府提倡的。原审法院法官特地到现场测量过距离,认为不存在对干冰叶造成妨碍。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干冰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杨页均按照《协议书》约定清除干冰叶、杨页均之间弄堂前后种植物、堆物,拆除后院违约乱搭建;二、判令杨页均承担清除弄堂前后所需费用1,000元(人民币,下同);三、判令杨页均按约承担罚款:弄堂种植1,000元,后院乱搭建罚款1,000元,侵害对方正常生活行为发生罚款1,000(视频),作为补偿干冰叶的精神损失费3,000元;四、杨页均承担干冰叶聘请律师费用3,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杨页均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干冰叶与杨页均两家系邻居,双方的房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汇丰东大街688弄20号、21号,均为独立式别墅,错落排列,干冰叶的20号房屋位于东面,杨页均的21号房屋位于西面,房屋前后均有小区道路通行。干冰叶与杨页均房前各自浇筑了水泥场地,并各自与房前小区道路连接。在杨页均水泥场地与小区道路之间的绿化地带及双方水泥场地交界地带沿杨页均场地一侧,杨页均种植了一些蔬菜、花卉。干冰叶在其水泥场地西南角设有洗衣板、挖掘了一口井。两房之间的弄堂宽度为2.35米,长度为6.06米,双方沿各自房屋墙脚浇筑了宽度分别为0.63米、0.6米的水泥过道,干冰叶的过道延伸至其屋后浇筑的水泥场地。弄堂中间地带为1.12米宽的泥地,生有杂草,无堆放物。干冰叶在其房屋后面西侧搭建了一个南北长度为3.62米的简易房。杨页均房屋后面的土地已形成一个小型院落,杨页均在院落里沿房屋北墙搭建了一个简易棚,并在简易棚东侧摆放了一个花架,花架上安放了花盆,花架整体与杨页均房屋东墙齐平。在院落北侧,杨页均搭建了一个狗窝。在院落东侧,杨页均在距干冰叶简易房1.65米处种植了一排矮冬青和几株藤本月季,在距干冰叶简易房2.1米处设立了一排矮栅栏,并安插了三根角铁用于月季爬藤。
另查明,干冰叶、杨页均两家自相邻而居后多次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6月19日经金山区吕巷镇白漾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房前两块场地交界处的水沟挡墙、排水达成了协议,杨页均同时承诺其菜园里的菜叶、树枝等不延伸到干冰叶场地一侧,双方均承诺不在交界处堆放杂物。2021年5月18日,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邻里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不得在弄堂内种植、堆物、泼水、设置障碍物等,不得在房前屋后乱搭建;双方应相互尊重,不得再发生吵架行为;双方应尽量避免影响或者侵害对方正常生活行为的发生。协议对违者一方作出了罚款、赔偿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针对干冰叶第一项诉求中关于清除种植物、堆物的主张,干冰叶明确杨页均的种植、堆放行为造成其通行困难。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双方相邻房屋的房前水泥场地各自独立使用,双方有各自的通道与小区道路连接,干冰叶无需通过杨页均的水泥场地出行。杨页均在弄堂前双方场地的交界地带沿其场地一侧种植的蔬菜和花卉,未妨碍干冰叶前出通行,也未妨碍干冰叶后入弄堂。杨页均在屋后院落东侧种植的矮冬青、月季,设立的矮栅栏,摆放的花架,根据现处位置分析,难以得出造成干冰叶通行困难的结论。因此,杨页均的行为并未对干冰叶的生活带来不便,也未违反邻里协议的约定,故对干冰叶要求杨页均清除弄堂前后种植物、堆物的主张,不予支持。干冰叶第一项诉求中关于拆除杨页均房屋后面乱搭建的主张,因干冰叶未能举证证明杨页均的搭建行为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故对干冰叶的该主张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注意到,杨页均在院落东侧安插的用于月季爬藤的三根角铁,经现场查看,发现存在摇晃倒地的隐患,建议杨页均尽快撤换。
关于干冰叶的第二、三项诉求,即要求杨页均按邻里协议承担清除费用、罚款和补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干冰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清除事实的存在和精神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时邻里协议关于罚款的约定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因此,干冰叶的该些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干冰叶的第四项诉求,即要求杨页均承担聘请律师费用3,000元,因无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
关于杨页均的搭建行为是否属于乱搭建并构成违章,干冰叶可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处理。杨页均饲养鸡、狗和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是否对干冰叶构成侵权,非属本案处理范畴,干冰叶可另行主张权利。
干冰叶、杨页均两家为多年的邻居,双方矛盾由来已久,成见颇深。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精神,尽快放下成见,冰释前嫌,以建立睦邻关系,享受美好生活。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干冰叶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干冰叶负担(已缴纳)。
本院二审期间,干冰叶提交照片三张,证明一审判决中建议杨页均撤换的三角铁还在,没有撤换。杨页均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照片中的角铁、铁管都是固定的,不存在摇晃,铁管是用于固定绿植爬藤用的,并未对干冰叶造成危害。本院对上述照片予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杨页均在弄堂种植的植物、在后院堆放的花盆及进行的搭建是否对作为邻居的干冰叶造成影响,应否排除妨碍?二、双方签订的邻里协议是否有效,干冰叶据此要求杨页均承担各项清除费用、罚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审中法官前往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原审认定杨页均在弄堂前双方场地交界地带沿自己一侧种植的植物未妨碍干冰叶通行,杨页均在屋后院落内东侧种植的绿植、设立的矮栅栏、摆放的花架也未造成干冰叶通行困难,或对干冰叶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故对干冰叶要求排除妨碍之诉请未予支持,该认定意见本院予以赞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干冰叶要求杨页均按邻里协议承担清除费用、罚款和补偿精神损失费等项,因干冰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需要清除的事实存在,而邻里协议关于罚款和精神损失费的约定有悖于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所作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干冰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干冰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侯卫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晔
书 记 员 吴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