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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保妹、潘仁武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02民初6678号
原告:彭保妹,女,汉族,1943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开区。
被告:潘仁武,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开区。
被告:彭海珍,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开区。
原告彭保妹与被告潘仁武、彭海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保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潘仁武、彭海珍搬离属于原告名下房屋怀化市河西经开区舞阳新苑1栋102B;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居住地房屋于2017年政府开发建设高堰路项目被政府征用,房屋征用后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在河西经开区舞阳新苑购买房产一套,由于开发商后期原因,该房屋目前还没办理房产证,但有购房合同。被告潘仁武、彭海珍居住地房屋于2019年由河西经开区传化物流项目被政府征用,两被告于2000年结婚,过后育有两女一子,两被告房屋征用后一家五口便搬于原告两夫妻共同居住,在共同居住期间,被告潘仁武、彭海珍夫妻因感情不好,经常吵架,打架,被告彭海珍还殃及原告,经常辱骂原告,让原告搬出去,说原告房屋属于共同房屋,原告基于年事过高,身体状态也不是很好,又有心脏病,为此事原告都被气病了还住院一星期。原告老伴也常年生病,每年都要到医院住两次院,二老住院期间被告彭海珍从没去照顾过,也没送过一顿饭,没有尽过孝道,原告老伴也于去年7月1日过世,老伴去世后更是对原告精神上雪上加霜。原告也曾向河西派出所报警寻求帮助,派出所说家庭纠纷,负责调解。哪知被告彭海珍不思悔改,原告思前想后决定要求两被告搬出去,不与同住。鉴于上述事实理由,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原告余生有一个安乐晚年。
被告潘仁武口头辩称,其没有意见,同意搬走。
被告彭海珍口头辩称:其不同意搬走,房子是其跟潘仁武一起去买的。其和潘仁武结婚以来一直跟家人住在一起。家人开始就说“我的所有都是你们的”。还有潘仁武的财产,被征用的山坡、田地一直没有分出来。婆媳之间的纠纷经常住在一起避免不了,而且潘仁武经常在外面吃喝玩乐不回家,所以两个人肯定要吵架。除非把潘仁武的那一部分分出来,其就搬出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彭保妹系被告潘仁武的母亲,潘仁武与被告彭海珍系夫妻,彭保妹丈夫潘存元于2020年7月去世。2017年因征地拆迁,彭保妹夫妻在怀化市住房一套。当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购买方为潘子豪(系潘仁武与彭海珍儿子),潘仁武、彭海珍、潘子豪均在合同上签字。2019年9月16日,彭保妹就该套房屋重新与房屋出售方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方变更为其本人。房屋出售方于当日向彭保妹出具金额为371008元的购房款收据。彭海珍、潘仁武与彭保妹也于当年先后搬入舞阳新苑1栋2单元1层102B房屋居住。后因潘仁武、彭海珍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彭保妹要求其二人搬出去居住未果,彭保妹向本院提出诉讼。庭审时潘仁武称购房款系彭保妹出资,彭海珍则认为购房款系土地征用分配款,其二人并没有与彭保妹分家。
另,潘仁武、彭海珍因征地拆迁另有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并享有安置过渡费。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居住权合同纠纷。案涉房屋系彭保妹所购买,其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彭海珍、潘仁武自2019年起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但彭保妹并未要求其二人支付居住费用,彭保妹无偿为彭海珍、潘仁武设立居住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彭海珍、潘仁武与彭保妹之间成立居住权合同关系,但彭保妹并未与彭海珍、潘仁武约定居住权期限,因此该居住权合同系不定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之规定,彭保妹有权随时解除居住权合同,要求彭海珍、潘仁武搬离案涉房屋。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搬出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对于彭海珍提出的购房款系土地征用分配款,其二人并没有与彭保妹分家的抗辩,本院认为,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如彭海珍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仁武、彭海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怀化市河西经济技术开发区舞阳新苑1栋102B住房。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潘仁武、彭海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