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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鲁、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3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鲁,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城宝荷路3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0041D。
法定代表人:王念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鲁因与被上诉人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比亚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比亚迪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龙仲裁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是为审理案件查明事实,不是事实。前述证据明确说明了是证明王鲁多次通过微信发布有损公司形象、歪曲事实、侮辱公司领导和上级,此内容与仲裁毫无关系,因此比亚迪公司侵犯了王鲁的隐私权。
被上诉人比亚迪公司的答辩意见:1.本案的微信内容并未涉及到王鲁的私密信息,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2.微信聊天截图仅用于双方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使用。
上诉人王鲁的一审诉讼请求:1.比亚迪公司登报向王鲁赔礼道歉;2.比亚迪公司赔偿王鲁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比亚迪公司承担。
一审查明:比亚迪公司在与王鲁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两份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一份是王鲁与比亚迪公司员工王文倩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为王鲁与比亚迪公司间关于工资计算问题的沟通,其内容并未涉及到王鲁的个人隐私信息;第二份是王鲁在102人的微信工作群中的聊天记录,其内容为王鲁与工作群员工之间的正常聊天,其中谈论内容涉及对公司治理的看法,也未涉及到王鲁的个人隐私信息。
一审庭审中,王鲁主张上述两份微信聊天记录与王鲁、比亚迪公司双方的仲裁案件无关,比亚迪公司未经王鲁同意即将上述聊天记录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侵犯了王鲁的隐私权;比亚迪公司则主张其向仲裁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作为查明工资问题的相关情况,与劳动仲裁存在关联性,该提交证据的行为并未侵犯王鲁个人隐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隐私权纠纷。比亚迪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龙仲裁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是为审理案件查明事实,且该微信聊天记录未涉及王鲁的个人隐私信息,亦不存在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的情况,故比亚迪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侵犯王鲁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比亚迪公司行为并未对王鲁的隐私权利造成侵害,王鲁所主张的比亚迪公司承担赔礼道歉义务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对王鲁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王鲁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王鲁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本案中,比亚迪公司因与王鲁的劳动争议纠纷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龙仲裁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是比亚迪公司为案件审理行使举证权利的一种表现,且相关微信聊天内容不涉及王鲁个人的隐私信息,王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情形,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比亚迪公司的行为并未对王鲁的隐私权利造成侵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王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王鲁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赵  雪  琳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婧文(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