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9民终1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凯,男,1983年6月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南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0490434273Y。
法定代表人:彭铃武,院长。
上诉人钟文凯因与被上诉人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文凯上诉请求:1.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5223号判决书;2.判决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侵犯钟文凯隐私权,向钟文凯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庭审中,钟文凯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的侵权行为。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答辩时均未提供相应的法律法条。一审却主动为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寻求其免责相关法律法条。一审法院认为“汤锦新的执业医师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但汤锦新被福安卫健局行政处罚,其本人也承认没有精神疾病诊断资质。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存在使用摄像头24小时对钟文凯及所有住院患者进行拍摄,包括病房、公共区域、浴室、厕所,其所拍摄的不仅仅为钟文凯一人,而是所有住院人员。其所拍摄的内容住院区内的所有护士、医生甚至不特定的人员均可通过监控查看。不论住院患者是否疾病严重,其在24小时监控下,个人隐私无处可藏,同时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于床边放置脸盆迫使住院病人如厕并有监控拍摄,严重侮辱住院患者的人格。
钟文凯本人自始至终否认精神疾病,一审法院以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单方提交钟文凯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予以采信,实为不当。一审法院对严重精神疾病情况知之甚少却单方采信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单方提供的各种伪造资料。精神疾病的确诊需要多方论证,对于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随意做出的判断,一审判决完全采信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答辩及无法律效力的证据依据不足。钟文凯一审中请求调取××院摄像头位置及拍摄范围,但一审法院并没有进行调取。
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辩称,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对钟文凯的诊疗是合法的,没有侵犯到钟文凯的人身自由。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基于诊疗护理的需要,对钟文凯进行监控,主观上没有过错。监控的视频没有进行播放,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因此没有构成对钟文凯隐私权的侵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钟文凯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侵犯钟文凯的隐私权,向钟文凯进行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钟文凯于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4月10日在福州神经××防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之后,钟文凯曾在福州神经××防治院、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取药治疗。2、2020年1月9日晚,钟文凯由福安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与钟文凯的父亲钟春梅、妹妹钟文珍共同送至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指派汤锦新接诊,后以“精神分裂症”收住院,并由钟文珍预交了住院费4000元,钟春梅签署了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非自愿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保护性约束知情同意书、病史可靠性申明等材料。2020年1月22日,钟文凯家属要求将钟文凯转福州第四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经家属和送诊公安人员协商同意,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给予办理转院手续。出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另查明,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在住院病房及厕所设置摄像头,进行24小时监控。
一审法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钟文凯由福安市城南派出所民警、家属共同送往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对钟文凯进行诊断并留院治疗,在其住院期间,宁德市福安××疗养院虽有对其进行监控,但并未进行扩散,且主观上是基于诊疗护理需要,并无过错,故钟文凯主张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钟文凯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是否侵犯了钟文凯的隐私权。
本院认为,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是否侵害了钟文凯的隐私权的责任,应当根据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是具备××诊疗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其所出具的诊断意见,可以作为钟文凯存在精神疾病的依据。宁德市福安××人疗养院虽有对钟文凯其进行监控,但主观上是出于诊疗及护理病人需要,且客观上也并未对监控视频进行传播扩散,并未对其隐私权进行侵犯。故钟文凯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钟文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祖斌
审 判 员 郑 彦
审 判 员 孙 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荣鑫
书 记 员 林建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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