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82民初218号
原告:葛星,女,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高平,女,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开发区。
原告葛星与被告高平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泰安成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部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泰安成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10月4日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从张慧的电脑上打开张慧的微信(原告与张慧之间的聊天记录)拍照后,发到公司的微信群里。公司领导及其他同事对原告在公司的评价明显减损,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高平辩称,原告有所隐瞒,事情不是那么简单,诉状中所称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微信不是我打开的,因为微信号是工作号,它每天都在电脑上登陆着,销售顾问打印资料都是从这个微信号上打印的,在打印的时候微信未关闭未退出,发现原告辱骂我,我忍无可忍,所以我发了微信群里,让领导看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1年10月4日,被告高平将原告葛星与案外人张慧之间的微信聊天页面拍照后发到工作群“成源—上汽大众一家人”中,被告自述“因原告在微信聊天中辱骂被告,故其将该聊天页面发到工作群中让公司领导看看”。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页面、“成源—上汽大众一家人”工作群页面截图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系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个人隐私,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该聊天记录发到其公司微信群中,是对原告隐私的公开宣扬,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关于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认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续三日在“成源—上汽大众一家人”微信群中向原告葛星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为原告消除影响;如被告高平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以公告方式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高平负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聂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