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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与上海上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宇,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嘉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8号8层806单元。
法定代表人:杜庆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路1035弄188号4幢182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521号B区4号房。
法定代表人:杜庆东,总经理。
上诉人周宇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上嘉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嘉科技公司)、上海上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嘉供应链公司)、上海上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嘉物流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1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周宇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周宇事发时在公共区域从事正常拍摄工作,叉车位于其视线盲区,不可能预见事件发生,对本案事故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周宇承担20%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发地为上嘉供应链公司管理区域,该公司并未放置警示标志或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该公司叉车驾驶员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违规操作突然启动叉车加速后退系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撞倒周宇后其也没有及时发现并停车,而是继续拖行了一段距离。上嘉供应链公司称叉车启动时有提示音但无证据佐证。
上嘉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周宇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肇事驾驶员系上嘉供应链公司员工,本案事故与上嘉科技公司无关。
上嘉供应链公司辩称,不同意周宇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事叉车年检合格,驾驶员具有驾驶资质,该车倒车时会自动播放安全提示及蜂鸣,且上嘉供应链公司亦在厂区门口设有限速警示标志及减速带。周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正确。
上嘉物流公司辩称,同意上嘉科技公司及上嘉供应链公司的答辩意见。上嘉物流公司与上嘉供应链公司均是独立运营,并不存在混同,上嘉供应链公司也具有支付能力,本案与上嘉物流公司无关。
周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嘉科技公司、上嘉供应链公司共同赔偿周宇医疗费用272,586.12元(已扣除上嘉供应链公司支付的1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35元、护理费37,630元、交通费4,947元、律师费15,000元、医疗用品费(残疾辅助器具费)887元、营养费4,800元、鉴定费1,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73,356.80元,共计552,891.92元。在一审第二次庭审中,周宇增加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上嘉供应链公司赔偿周宇上述损失共计552,891.92元;2、上嘉科技公司及上嘉物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一、上嘉供应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宇388,711.11元。二、上嘉物流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周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328元,减半收取计4,664元,由周宇负担1,385元,由上嘉供应链公司、上嘉物流公司共同负担3,279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已查明事实,事发时,周宇在仓库进行拍摄工作,上嘉供应链公司员工在驾驶叉车倒车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周宇受伤,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周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充分注意周边环境,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上嘉供应链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周宇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经审核,一审法院对于相关费用及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周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9元,由上诉人周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朝炜
审 判 员 潘俊秀
审 判 员 赵 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蓉
法官助理 陆 薇
书 记 员 胡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