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律师 > 个人信息保护 > 正文
尚玉君、尚玉娟等隐私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22民初2192号
原告:尚玉君,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尚玉娟,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2847704611T。
法定代表人:李向友,村主任。
被告:李向友,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原告尚玉君、尚玉娟与被告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李向友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玉君、尚玉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李向友以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名义出具的关于尚书龙、耿丽子女情况证明一份;2.请求判令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李向友赔偿尚玉君、尚玉娟精神损失费10000元;3.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被告李向友承担。事实和理由: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及李向友为了帮助本村村民尚胜利非法获取尚书龙、耿丽的遗产,为尚胜利出具虚假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尚书龙、耿丽生前共有四个子女,长子尚胜利,次子尚玉华,长女尚玉娟,次女尚玉君,证明内容同时列明尚玉君、尚玉娟身份证号码。该证明与事实不符,尚胜利为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村民尚树山之子,在陈东村土生土长,并非尚书龙与耿丽子女。尚玉君、尚玉娟由尚书龙、耿丽生育,其跟随父母一直在滨州市生活,尚玉君、尚玉娟户籍也是滨州户籍,从未有过在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生活经历。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李向友为了帮助他人非法获取尚树山、耿丽遗产,不惜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尚玉君、尚玉娟身份信息并且向他人披露,已经严重侵害了尚玉君、尚玉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尚玉君、尚玉娟据此提起本次诉讼。
李向友、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辩称,两原告的身份信息系由尚玉华提供,并非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并未侵害他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两被告出具的《证明》系根据客观情况进行陈述,所述情况属实而非虚假证明;两被告所述为客观事实,并未损害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兹证明尚书龙,原籍系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人,出生于1925年十月初三,病故于2004年3月7日。配偶耿丽,女,出生于1935年9月4日,病故于2017年8月23日。夫妇二人生前居住育才街××楼××元东户。二人生前共有四个子女,子女情况如下:长子:尚胜利,身份证号码37052219********。次子尚玉华,身份证号码37050219********。长女:尚玉娟,身份证号码37230119********。次女:尚玉君,身份证号码37230119********。另:尚书龙、耿丽的父母早已去世,卒年不详。生前无其他需要赡养、抚养及照顾无生活来源的人。特此证明”。证明单位处加盖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李向友在证明人处签字。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0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中记载尚玉华认可尚胜利系尚书龙长子;尚玉君辩称尚胜利在幼时已被该案尚玉华、尚玉君、尚玉娟、尚胜利之父的兄弟尚树珊收养,根据收养法及继承法规定尚胜利已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尚玉娟辩称虽尚胜利与其他三人为兄妹关系,但是尚胜利自幼过继于他人尚树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同时该判决书认定:被继承人尚书龙共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尚胜利、尚玉娟、尚玉华、尚玉君。
另查明,中共利津县委组织部出具的尚树山《干部登记表》中记载“长子在(尚胜利)车队里参加劳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明复印件、录音光盘、尚树山干部登记表各一份、被告提交的(2018)鲁160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尚玉君、尚玉娟主张李向友、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其身份信息,侵犯其隐私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尚玉君、尚玉娟主张李向友、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尚胜利并非尚书龙与耿丽生育,并提交中共利津县委组织部出具的尚树山干部登记表一份证明尚胜利系尚树山之子。李向友、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则认为其出具的证明系真实的,尚胜利确系尚书龙之子。本院分析认为,1.尚玉娟、尚玉君在(2018)鲁1602民初4321号案件庭审答辩中均陈述尚胜利自幼过继给尚树山,并未与尚书龙共同生活。尚玉娟称尚胜利与其他三人系兄妹关系,可见两原告在该案中均认可尚胜利系尚书龙之子,并以尚胜利过继给尚树山为由主张尚胜利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本案中尚玉君主张上述陈述系代理人所说并非真实,尚玉娟主张其提到的兄妹关系系叔兄妹,但两原告均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禁止反言的规定,本院依法采信尚玉娟、尚玉君在(2018)鲁1602民初4321号案件中的陈述,即两原告认可尚胜利系尚书龙之子。2.尚玉君、尚玉娟以中共利津县为组织部出具的尚树山干部登记表中记载“长子在(尚胜利)车队里劳动”为由主张尚胜利系尚树山之子并非尚书龙之子。但尚树山的干部登记表中记载的其长子尚胜利与尚玉君、尚玉娟陈述的尚胜利自幼过继给尚树山的情况并不矛盾,不能证明尚胜利与尚书龙不存在血缘上的父子关系。3.尚玉娟、尚玉君的另一兄弟尚玉华认可尚胜利系尚书龙之子。4.(2018)鲁160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继承人尚书龙共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尚胜利、尚玉娟、尚玉华、尚玉君。虽尚玉君、尚玉娟主张该判决系以虚假的证明为依据出具的判决书,但该判决确为生效判决。综合以上,尚玉娟、尚玉君主张李向友、利津县陈庄镇陈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尚玉娟、尚玉君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尚玉君、尚玉娟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尚玉君、尚玉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志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赵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