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律师 > 个人信息保护 > 正文
王取、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律市分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2民终4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取,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律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
主要负责人:王鑫,总经理。
上诉人王取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律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天津分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取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停止将宽带使用争议费用记挂在本案争议的固话账号下的污名化处理行为,消除该固话账号下的客户记录,并赔礼道歉;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2018年3月1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其住所附近营业厅(北辰区秋怡家园菜市场)签订为期一年零三个月的宽带网络使用合同,时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签订合同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咨询,没有联通的手机号、不安装固话,能否只使用宽带网络,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与被上诉人签订业务合同。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不依约履行,与上诉人产生合同纠纷。同时,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为达到其单方利益,不顾上诉人的本人意愿,用欺瞒的方式骗得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使上诉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时,明确表示不安装固话,上诉人没有安装固话的需求。但被上诉人擅自使用上诉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擅自设立虚拟固话账号,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同时上诉人的个人信息亦不能让被上诉人白用。本案中,上诉人使用的宽带不是通过电话线来实现的,无需固话账号。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业务合同,仅是于2018年3月17日在签名器上签名,2018年5月8日被上诉人才将电子业务单发送上诉人邮箱,上诉人当时签名时没有看到业务单相关内容,故2018年5月8日的电子业务单无法证明2018年3月17日的事实。被上诉人未依法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
联通天津分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联通天津分公司赔偿王取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联通天津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7日,王取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一份,该合同系电子合同,约定:固话受理信息,用户号码为×××94,用户类型为普通电话,产品名称私甲,产品首月生效方式为立即生效,终端信息为空,开通服务普通电话-TCT标志,普通电话主服务,宽带固话虚装服务等;宽带受理信息,用户类型注册虚拔类,业务类型开户,产品名称“2016宽带预存890元(一年期赠3个月)”,产品首月生效方式为立即生效,甲种包月2018-03-17,2016宽带预存890元(一年期赠3个月)-赠款2018-03-17,2016宽带预存890元(一年期赠3个月)-预存款2018-03-17,甲种包月优惠至80元2018-03-17,资费属性2016宽带预存890元(一年期赠3个月)-预存款,到期处理方式,到期转包月;装机类型为空等内容。王取在电子签名器上签了字,并于当日交付联通天津分公司990元,其中890元为上述套餐的服务费,另有100元系联通天津分公司为王取提供调制解调器设备的押金。
一审庭审中,联通天津分公司称,王取在电子签名器签名时,上面会显示全部的内容,用手指滑动能看到全部内容,并且在文字最后才可以签字办理,签字后,业务才能真正办理完。王取称,诉状中所称“2018年5月8日,联通天津分公司方向王取电子信箱发送1份电子版的业务受理单,但是在这份业务受理单上王取发现联通天津分公司利用王取的姓名等相关个人信息建立一个固话号码”指是发现了这个事情,但是在(2020)津0113民初139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才发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诉状里面提到的固话号码指的就是家里面使用的8位座机号,受理单上显示的用户号码×××94,这个固话王取没使用过,也不知道能不能用,家里也没有座机和它相连。2018年5月8日,联通天津分公司给王取发了一个电子版业务单未发现有固话的业务,当2019年9月份开始看合同,才发现自己名下有一个固话;2020年5月20日,向联通询问为什么不经王取同意就建立了一个固话账户,联通天津分公司回答该固话账户是虚拟账户,会把问题反馈,并在48小时回复,但是没有回复,可以证实联通天津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联通天津分公司也找不到其未侵权的证据;5月27日又打了27312315这个号,问这个事情怎么解决,但是回复没有结果。联通天津分公司称,在安装宽带业务时,必须安装的一条物理入户线路对应的账户,也就是说想安装宽带,必须有这个号码的设立,号码设立后不收费且也无法使用,这是虚拟号码,只是为了服务宽带使用的,即便安装上座机,也是无法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联通天津分公司为王取建立固话号码(用户号码为×××94)是否侵犯王取的权利。对此,联通天津分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王取与联通天津分公司均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下载后打印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该受理单上明确记载“固话受理信息:用户号码为×××94,用户类型为普通电话,宽带固话虚装服务、用户类型注册虚拔类、装机类型为空”等内容,表明王取对用户号码为×××94系虚装业务以及用户类型为注册虚拨类等内容是明知的。庭审中,王取主张联通天津分公司无法证明该受理单系2018年3月17日所发生的事实且在3月17日明示了合同中的所有内容,一审法院认为,王取未能证明其于2018年3月17日所签署的受理单与上述受理单不一致以及不一致的内容。因此,王取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庭审中,联通天津分公司称在安装宽带业务时,必须安装一条物理入户线路对应的账户,也就是说想安装宽带,必须有这个号码的设立,号码设立后不收费且也无法使用,这是虚拟号码,只是为了服务宽带使用的,即便安装上座机,也是无法使用。经法庭核实,王取确未安装座机亦未使用过此虚拟固话号码亦未就此产生任何费用。因此该虚拟固话号码的设立是为了王取使用宽带业务,并不损害王取的利益。综上,联通天津分公司设立的×****固话号码是虚拟的,是为了王取使用宽带业务而设立,不能使用亦不收取任何费用,又未造成王取损失,且王取签署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表明王取明知该固话号码的设立。故对王取主张联通天津分公司利用其姓名等相关个人信息建立固话号码是侵权行为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收150元,由原告王取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TP-LINK品牌的EPON终端快速安装指南一份,用以证明其办理的系光纤网络业务,无需安装固话,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所述需要建立一个账号及一个物理线路的事实错误。对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办理的系光纤宽带业务以及不需要安装固话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诉人办理的系光纤宽带网络业务以及无需安装固话的事实均无争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所述需要建立一个账号及一个物理线路的事实错误的证明目的,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不能证明该证明目的,本院对该部分不予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姓名、个人信息等权益,属于法律规定的一般侵权之诉,上诉人需对被上诉人使用其姓名及个人信息存在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使用其个人信息或姓名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亦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的相关行为造成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26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将宽带使用争议费用记挂在本案争议的固话账号下的污名化处理行为,消除该固话账号下的客户记录,并赔礼道歉的主张,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对此提出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王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李 亚
审判员 薛 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