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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5民再4号

抗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强,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钟强(以下简称钟强)因与被申诉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赣05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申63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钟强的再审申请。钟强不服,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赣检民(行)监[2019]36000000236号民事抗诉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赣民抗1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林、黄文璟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网易公司应当对扣除钟强所有的azh×××@163.com账号内游戏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判决认定钟强通过缴纳“保释金”元宝的方式使得网易公司解除了对该账号相应的处罚措施是钟强与网易公司达成的协议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

首先,网易公司对钟强的azh×××@163.com账号采取处罚措施构成侵权。既然二审判决认定“网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钟强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即以赚取人民币为最终目的行为,网易公司对azh×××@163.com账号釆取处罚措施是错误的”,因网易公司对azh×××@163.com与azh×××@163.com两个账号是基于同一理由、同一时间予以处罚,故可以认定网易公司对azh×××@163.com账号采取处调措施同样构成侵权。

其次,钟强并未与网易公司就缴纳保释金后游戏币扣除一事达成协议,网易公司扣除游戏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虽然在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有权选择与侵权人协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所达成协议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而本案中,钟强所注册的azh×××@163.com账号被处罚后,其无法查询账号内的游戏币是否被扣除,游戏内所弹出的解除处罚的任务提示栏也未显示玩家缴纳保释金后账号内的所有游戏币将被扣除。钟强基于方便快捷的原因,在游戏内的提示下缴纳保释金来解除处罚符合一般玩家想快速解除处罚的心理。网易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缴纳保释金后游戏币扣除这一行为向钟强作出了提示,双方对这一事实并未达成一致的协议。钟强缴纳保释金的行为仅能视为其与网易公司就缴纳保释金后azh×××@163.com账号将解除所有处罚一事达成一致。故网易公司侵权行为在先,后又未与钟强就扣除游戏币这一行为达成一致,网易公司扣除azh×××@163.com账号内游戏币的行为仍处于侵权状态。

再次,网易公司后续提示语印证其前期扣除银两的行为系单方行为,未与玩家达成协议。通过其后期任务提示栏的变化可以看出,网易公司也意识到对扣除游戏币这一行为未提醒玩家,引发诸多纠纷,故在其游戏提示栏增加了“缴纳保释金的同时,将根据违规金额扣除等额银两”这样的提醒内容。网易公司对azh×××@163.com账号扣除游戏币的行为构成侵权且并未与钟强达成协议,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对此达成协议不予干涉,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钟强申诉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除撤诉外的全部诉讼请求;一、网易公司恢复钟强azh×××@163.com账号在缴纳保释金前的账号数据;二、网易公司应赔偿钟强账号冻结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8元;三、网易公司应在游戏官网上向钟强赔礼道歉30天。

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未判决恢复钟强azh×××@163.com账号数据错误。网易公司采取胁迫手段,事先冻结账号,同时限制账号的查询功能,导致钟强不能作出正确判断,以为交了6000元宝保证金账号就能恢复原状,在交纳保证金后,才查询到其游戏币被扣除清零,网易公司的该行为是一种欺诈、胁迫行为;二审法院以钟强缴纳了元宝保证金的行为认定钟强与网易公司自愿达成的协议认可游戏币被倒扣清零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双方不存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二审对该事实认定错误;

二、二审判决认为钟强未提交证据证实交通费18元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驳回要求赔偿交通费损失18元错误。二审法院只讲证据,不讲常理。从一审判决到二审判决,钟强所往返的路费远高于18元。一审庭审中,网易公司询问该笔费用是如何产生,钟强虽回答是去打印,但实际上钟强打印的费用也有几百元,只是复印店低于1000元不开发票,否则其要求赔偿的金额决不仅仅是18元;

三、二审未支持钟强要求网易公司赔礼道歉错误。二审法院对游戏的本质缺乏认识,没有认识到游戏作为精神娱乐产品,其玩游戏的目的是获取精神上的愉悦,钟强对游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倾入了许多感情,网易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钟强的人身权、人格权,钟强要求网易公司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网易公司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钟强的再审诉请。

事实与理由:一、钟强缴纳保证金解除对azh×××@163.com账号的处罚是在充分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行为,属于钟强与网易公司达成的协议,二审判决对该账号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对用户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和数据异常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钟强的游戏中实施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约行为,钟强要求恢复azh×××@163.com账号的数据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二、钟强提交的18元交通费与其游戏账户被解封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三、本案仅涉及财产权,钟强在本案中未主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人格权或者精神受到损害,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钟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责令网易公司停止对钟强账号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恢复钟强被处罚前账号数据,并就其冻结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附带赔偿18元;二、网易公司游戏中的乾坤袋功能和保匣钥匙开箱子随机分配道具已明显违法,钟强所购买道具大部分属于通过乾坤袋随机抽取的方式消耗、网易公司退还不当所得;三、责令网易公司在其游戏官网上向钟强赔礼道歉30天;四、本案诉讼费用由网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强于1992年开始玩网络游戏《新倩女幽魂》(当时还叫《倩女幽魂》),主玩的角色有3个:第一个是账号:azh×××@163.com、服务器:梅花三弄、角色名:文曲;第二个是账号:azh×××@163.com、服务器:梅花三弄、角色名:从禄;第三个是账号:azh×××@163.com、服务器:梅花三弄、角色名:逍遥の拉风),且都为实名注册。根据网易公司设置的程序,钟强在进入《倩女幽魂2》、《新倩女幽魂》游戏前,必须认真阅读《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服务条款》、《“藏宝阁”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并点击“同意”后,才能进入游戏中进行游戏。《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载明:非经网易公司同意,用户不能利用网易各项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如游戏用户有需要将服务用于商业用途,应书面通知网易公司并获得网易公司的明确授权。《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载明:用户不得利用《新倩女幽魂》软件以各种形式为自己及他人牟利或者从事不正当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形网易公司有权作出独立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用户账号的登陆、限制用户在游戏中的活动、删除与复制有关物品、删除用户账号并要求用户赔偿因从事上述行为而给网易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服务条款》载明:游戏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币、道具等,其所有权归属网易公司所有,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和游戏规则情况下使用。用户同意并理解其只能通过《新倩女幽魂》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娱乐互动,以及基于该等娱乐互动的需要而于网易公司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游戏道具。除上述情形外的游戏道具交易或其他任何牟利情形将被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多个游戏角色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游戏道具、充当游戏道具交易中介收取中介费等。网易公司对游戏用户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有权采取倒扣数值、回收游戏道具、暂时隔离、永久隔离、强制离线、封停账号等措施。用户在参与《新倩女幽魂》游戏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资料、数据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登陆记录、游戏角色、游戏虚拟物品,游戏消费记录和相关的使用统计数字等归网易公司所有。发生争议时,用户同意以网易公司的系统数据作为判断标准。《藏宝阁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载明:网易公司发现藏宝阁交易存在异常时将进行查证,如查证该笔交易违反了《新倩女幽魂》服务条款及万家守则的约定,网易公司有权终止该笔交易或者直接扣除卖方应收取交易款项。若经网易公司调查发现,交易确属违反法律法规或《倩女幽魂2》服务条款及万家守则,网易公司有权撤销该交易,回收游戏道具或在网易余额宝中扣除等额的交易款项、限制或禁止用户使用网易宝账户及其余额的权限。2017年2月22日,网易公司以“此账号角色涉及在游戏内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为由将钟强注册的账号azh×××@163.com和账号azh×××@163.com“限制部分游戏行为”和“回收游戏币”的处罚。钟强通过缴纳“保释金”—元宝的方式解除了账号azh×××@163.com处罚措施。网易公司在《新倩女幽魂》中设置的任务达40多个,钟强利用自己多个游戏账号互相组队专做“中三环”、“捉鬼”、“关宁”等较容易获取游戏币的任务,对没有游戏币任务的从来不做,其中“中三环”任务,累计达到9920次,每个游戏角色平均获取15.9亿银两,同等级玩家平均仅获取0.8亿银两。钟强的游戏账号社会关系弱,装评较低,修为较低,未加入帮会,用户好友数量少,几乎不在商城消费。其获取的游戏币也并没有用于提升角色实力,而是用于不同角色之间交易。2017年2月20日21时12分07秒,钟强持有的“逍遥の拉风”(角色ID:82930173)游戏账号利用:“摆摊”,以1000万银两的畸高价格将“贞穆公主之奈何天”游戏道具(该游戏道具正常价格仅为10万两左右),卖给玩家“…兰魂…”游戏账号;2017年2月20日21时13分29秒,玩家“…兰魂…”游戏账号将游戏道具“贞穆公主之奈何天”又无偿转给钟强“逍遥の拉风”游戏账号。钟强频繁异常交易,导致其账号数据异常。网易公司以此为由对钟强账号azh×××@163.com作出“限制部分游戏行为”和“回收游戏币”的处罚。钟强对此处罚措施不服,故钟强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审查其对钟强采取处罚措施的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网易公司的处罚措施是否符合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案中,钟强在网上注册成为网易公司旗下《新倩女幽魂》游戏玩家,根据注册的过程,用户对《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服务条款》、《“藏宝阁”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必须点击“接受”方可进行下一步,钟强选择了“接受”,这些条款、协议就构成了双方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的内容,这些合同虽为格式合同,但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并且网易公司对需重点告知用户的条款作了标红提示,已经尽到了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故钟强、网易公司之间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钟强、网易公司应恪守合同约定。本案中钟强注册的涉诉的三个游戏账户azh×××@163.com、azh×××@163.com、azh×××@163.com,其中azh×××@163.com账号,钟强通过缴纳“保释金”—元宝的方式解除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是其与网易公司达成的协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干涉,其中azh×××@163.com账号,网易公司未对该账户采取任何处罚措施,钟强以网易公司开发的《新倩女幽魂》这款游戏涉嫌赌博致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网易公司返还损失,但钟强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钟强该诉请不予支持。其中azh×××@163.com账号,网易公司对其采取处罚措施,网易公司提交的多项系统数据表明,钟强无正常的娱乐互动行为,好友数量少,只参与少部分游戏任务获取大量银两,频繁自我交易,账号数据异常。网易公司以钟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异常交易行为,违反利用多个游戏角色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游戏道具的规则约定对钟强注册的azh×××@163.com账号采取处罚措施,未违反钟强、网易公司双方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故钟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钟强的诉请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钟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钟强承担。

钟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网易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钟强于2012年开始玩网络游戏《新倩女幽魂》(当时还叫《倩女幽魂》),直至2017年2月。2011年6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49972号公证书载明:根据游戏设置,玩家注册成为《倩女幽魂》的玩家需认真阅读《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服务条款》等系列网络服务合同并点击同意,方能开启游戏体验;《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第5.2条、《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第3条和《服务条款》第12条均约定,如网易公司对本软件、相关服务或本《协议》内容作出任何变更,而用户不同意有关变更的内容,用户有权单方面立即停止使用《倩女幽魂》软件以及相关服务并卸载本软件,如用户在有关内容变更后,仍继续使用《倩女幽魂》软件和相关服务,即视为用户同意接受有关变更内容。在二审庭审辩论(辩护词)阶段,钟强认可变更后的《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藏宝阁”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2017年2月20日21时12分07秒,钟强持有的“逍遥の拉风”(角色ID:82930XXX)游戏账号,以1000万银两的畸高价格购买玩家“…兰魂…”游戏账号中的“贞穆公主之奈何天”游戏道具(该游戏道具正常价格仅为10万银两左右);2017年2月20日21时13分29秒,钟强将上述游戏道具无偿转让给了玩家“…兰魂…”游戏账号。2012年11月8日《倩女幽魂》官方公告载明:游戏内什么是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同时符合以下3个因素:(1)在游戏内创建登陆的角色ID数量超过一定数量;(2)在游戏内大部分时间反复完成产出游戏币的获利活动任务,极少参与正常游戏其他行为;(3)以赚取人民币为最终目的。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认为,本案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钟强与网易公司之间订立的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二、网易公司对钟强注册的azh×××@163.com、azh×××@163.com账号采取处罚措施是否构成侵权?钟强的诉请是否于法有据?

一、关于钟强与网易公司之间订立的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从网易公司提供的2011年6月9日经公证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和《服务条款》中可知,服务条款及相关协议被修改,用户继续使用条款或协议所涉及的服务,则视为接受新的服务条款及协议。用户必须接受新的服务条款或协议,才能继续进行游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网易公司主张钟强在游戏更新过程中已接受了新的《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及《新倩女幽魂》游戏的相关服务协议的主张可信,二审予以采纳。钟强所注册的账号虽时间较早,但至其azh×××@163.com账号被处罚前,钟强一直接受网易公司提供的《新倩女幽魂》游戏服务。钟强按程序参与游戏,并在游戏运营商主体变更,服务条款及协议更新后仍接受网易公司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应视为其同意与网易公司建立网络服务合同,接受及认可更新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服务条款》、《“藏宝阁”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钟强亦认可变更后的《网易通行证服务条款》、《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藏宝阁”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上述服务条款及游戏协议虽为网易公司单方拟定,但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需要重点告知用户的条款作了标红提示,已经尽到了采取合理方式提示钟强注意的义务,且已被钟强接受认可。因此,上述服务条款及游戏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关于网易公司对钟强注册的azh×××@163.com、azh×××@163.com账号采取处罚措施是否构成侵权以及钟强的诉请是否于法有据的问题。azh×××@163.com账号,钟强通过缴纳“保释金”—元宝的方式解除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是其与网易公司达成的协议,一审对此不予干涉是正确的,二审予以确认。《倩女幽魂》官方公告载明以赚取人民币为最终目的是判断游戏内是否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标准之一。涉案服务条款及游戏协议约定,游戏用户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网易公司有权采取处罚措施。网易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钟强几乎没有正常的娱乐互动行为,好友数量少,只参与少部分游戏任务获取大量银两,频繁自我交易,账号数据异常,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钟强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即以赚取人民币为最终目的行为。钟强的上述行为没有违反服务条款及游戏协议的约定。因此,网易公司以钟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异常交易行为,违反利用多个游戏角色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游戏道具的规则约定对钟强注册的azh×××@163.com账号采取处罚是错误的,网易公司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azh×××@163.com账号,网易公司未对该账户采取任何处罚措施。钟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交通费18元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对其要求网易公司赔偿损失18元的诉请,二审不予支持。综上,钟强在一审中所提第一项诉请,即责令网易公司停止对钟强账号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恢复钟强被处罚前账号数据,并就其冻结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附带赔偿18元,二审予以部分支持。经查,钟强在一审中所提的第二项诉请,即网易公司游戏中的乾坤袋功能和保匣钥匙开箱子随机分配道具已明显违法,钟强所购买道具大部分属于通过乾坤袋随机抽取的方式消耗、网易公司退还不当所得。该诉请钟强在一审已撤回,视为其自由处分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准许。钟强在一审所提的第三项诉请,即责令网易公司在其游戏官网上向钟强赔礼道歉30天。赔礼道歉一般是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本案中网易公司侵害的权益是钟强的网络虚拟财产,且仅是对钟强账号azh×××@163.com作出“限制部分游戏行为”和“回收游戏币”的处罚,该处罚较轻,钟强可以继续玩其它游戏。故二审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钟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二、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钟强注册的azh×××@163.com账号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即解封钟强注册的azh×××@163.com账号,并恢复被封禁前该账号数据;三、驳回钟强在一审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网易公司承担。

钟强、网易公司再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再审对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属网络侵权纠纷。再审的焦点为:一、网易公司是否应恢复钟强azh×××@163.com账号在缴纳保释金前的账号数据;二、网易公司是否应赔偿钟强账号冻结账号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8元;三、网易公司是否应在游戏官网上向钟强赔礼道歉30天。

对于争议焦点一。缴纳“保释金”元宝与游戏币清零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状态,对钟强而言亦属于两种不同的利益减损行为;钟强在游戏内的提示下缴纳保释金的目的是为了网易公司解除对其账号限制措施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游戏。网易公司要求钟强缴纳保释金时未告之钟强游戏币将清零。二审以钟强缴纳了保释金,据此认定钟强与网易公司就缴纳保释金后账户内游戏币清零达成协议与事实不符,再审予以纠正。同时,网易公司所举证据未能证明钟强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对钟强注册的账号采取处罚措施不当,钟强要求恢复其azh×××@163.com账号在缴纳保释金前账户数据的诉请合法有据,再审予以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二。钟强诉请的是其游戏账号冻结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8元,但其提交的证据系发生在2017年9月24日10:11及2017年9月24日10:50两张面值分别为8.8元和8.7元的的士发票,钟强所举该两张发票不能证明与账号冻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关联性,二审对其该18元经济损失主张不予支持并未不当,再审对钟强的该诉请主张亦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三。再审庭审中钟强称网易公司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因网易公司的侵权方式为封禁账号及将游戏币清零,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当事人的精神性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情形,而本案网易公司侵犯钟强的是网络财产,故对钟请求判令网易公司在游戏官网上向钟强赔礼道歉30天的诉请再审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钟强的再审申请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5民终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钟强azh×××@163.com账号在缴纳保释金前的账号数据;

三、驳回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申诉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张 星

审判员 艾小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