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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毅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14468号

原告:田毅,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702A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原告田毅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所有的两个游戏宝宝;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被告向原告告知案外人(玩家角色樱桃小西瓜,ID:49502748)的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梦幻西游游戏玩家,被告系梦幻西游游戏的经营者,原告在梦幻西游游戏中拥有2个玩家角色,因工作繁忙,拟将游戏中自己的账号及游戏宝宝(含装备)转让。2017年11月9日,案外人(玩家角色樱桃小西瓜,ID:49502748)看到原告发布的转让消息后,经过协商,与原告达成一致以人民币13000元受让游戏宝宝。原告依约将宝宝交由被告游戏平台控制,但案外人未依约支付价款,并删除原告的微信联系方式。原告无奈通过游戏平台申诉找回涉案宝宝,但被告却轻信案外人的虚假转账信息将涉案宝宝控制,并冻结原告所有的一个账号,并要求原告缴纳罚金一万元。2017年11月11日21时,原告经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案外人真实姓名及核实银行流水未果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以受骗为由向居住地警方报案,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2017年11月21日,原告再次登录被冻结的账号,

账号有限制的解冻,但仍未恢复正常的功能,且宝宝没有归还至原告账户内。恰好案外人又加上原告微信,意图诱导原告达成协议,从被告游戏平台找回游戏宝宝。原告方知宝宝也不在案外人控制下,仍由被告控制。

原告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保护,涉案游戏账号和宝宝系原告用金钱和脑力劳动获得的财产,被告轻信案外人的虚假转账信息,限制原告角色账号功能、控制原告所有的游戏宝宝,经原告联系被告客服仍不能恢原告账号全部功能,不能归还游戏宝宝,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原告报警未果后,仍不主动调查了解案外人的真实信息,协助解决纠纷归还原告的涉案宝宝或要求案外人支付价款,加重了侵害结果,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精神损害。本案属于被告利用网络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属于网络侵权。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作为《梦幻西游》的用户,与被告订立了一系列网络服务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涉案两召唤兽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权就两召唤兽提起本案诉讼。根据被告的系统数据及原告的自认可知,两召唤兽的所有权属于被告,梦幻西游《服务条款》第三条约定,游戏币、召唤兽、宠物等游戏道具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原告对两召唤兽也不享有使用权,两召唤兽已于2017年11月9日转移至案外人名下,后被告于2017年11月10日对案外人名下的两召唤兽依法进行回收。自2017年11月9日起,原告对两召唤兽已不享有使用权,被告对案外人名下的虚拟道具进行回收与原告无任何关联,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三、即便原告有权就两召唤兽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对原告线下交易的违约行为进行暂时隔离、禁言等处理,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不存在任何侵权情形。四、被告不存在任何网络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在被告运营的《梦幻西游》网络游戏中,原告与案外人(玩家之间)在游戏内交互并提及线下交易操作,即拟将原告控制的两个游戏宝宝通过被告的“藏宝阁”(网上交易平台)转让给案外人,对于转让价款(13000元)拟通过线下支付,即不通过“藏宝阁”支付。原告将其游戏宝宝通过被告的“藏宝阁”交付给案外人后,申诉被骗,被告随后控制了游戏宝宝,并向原告发送反馈信息(……成功帮您追回的物品清单如下:……所找回的物品需进入7天考察期,如期间没有出现纠纷的情况,可7天后进行取回,相反则无法取回……如果期间追回的物品产生纠纷,我们将会对于物品进行回收、不再进行归还;如果发现涉及利用服务牟利的情况,我们将会针对ID进行相应的处罚……)后案外人亦申诉被骗。被告对游戏宝宝继续进行控制,未返还原告。

原告主张,游戏宝宝系其物品,被告提供的仅是平台服务,被告本应依照原告指示才能进行交付;原告将游戏宝宝交给被告后,发现案外人没有付款,故申诉要求被告交还游戏宝宝,被告亦已实际交还(依据在于上述反馈信息),后案外人申诉,故被告将游戏宝宝又收回去了;此外,被告禁止的线下交易的概念不明确,原告认为宝宝通过线上交付,价款的支付既可以在线上,也可以在线下。

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将宝宝交给被告,而是直接交给了案外人,同时,被告并未将游戏宝宝还给原告,而是直接从案外人处回收,如果7天内没有出现纠纷,可以还给原告,但后来案外人投诉原告欺诈,从而坐实了线下交易的事,被告其依照游戏的合同约定(禁止线下交易)不再返还游戏宝宝。

本院认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玩家应对以下事项负有举证责任:(1)自己就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使用权人等其他权利人。(2)已按照游戏规则付费购买或通过奖励模式等正当途径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3)存在虚拟财产受损或丢失等事实。(4)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对虚拟财产丢失存在主观过错。(5)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实施了侵害其虚拟财产的行为。(6)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上述查明事实,原告通过“藏宝阁”已将游戏宝宝转让给案外人,游戏宝宝使用权已归属案外人;原告主张游戏宝宝系交付在被告处,应由被告等待原告指示后再交付给案外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同时,被告从案外人处追回游戏宝宝后,也尚未返还原告。对于上述情况原告系知悉的,游戏宝宝也系自愿交出的,其与案外人仅是由于线下支付的问题产生纠纷。即使认为由于案外人未支付游戏宝宝的价款而认定游戏宝宝的转移尚未生效,原告对游戏宝宝的使用权由被告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解除。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游戏宝宝的控制存在过错。至于被告的控制是否违约,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所述,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被告归还宝宝及进行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告知案外人的身份信息,其亦未指出具体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田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  岸

人民陪审员 朱 燊 坤

人民陪审员 张 黛 乔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阳肖玲

                                             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