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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铭宗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川7101民初693号

原告:唐铭宗,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盈创动力大厦A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宋洋,职务不详。

原告唐铭宗与被告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光宇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北京光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2021年7月14日的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铭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对原告账号的封禁,并恢复封停账号内的装备等虚拟财产;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在被告北京光宇公司的问道游戏官方网站注册了游戏账号,账号为181××××3155。2020年11月,原告先后充值了近2000元用于购买游戏角色及装备,游戏角色名为岚汐。原告购买游戏角色后,一直正常的进行练级、刷道等日常游戏活动。2021年4月9日晚,原告在照常登录游戏客户端时,突然看到自己的游戏被永久查封并无法进入,被查封的原因是使用第三方辅助软件,影响游戏平衡性,情节严重。原告第一时间通过在线客服、电话客服向被告陈述情况,并申请解封,表示并未使用过任何辅助软件,请求查明真相。但被告并不解封,之后原告多次申诉并详细说明情况,但被告仍不予解封。原告对其游戏账号及账号内的人物、装备等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分配、处分等诸项权利。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也未授权的情形下封禁其账号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

被告北京光宇公司辩称:1.被告封停原告的游戏账号是因为原告使用了外挂(即第三方辅助软件),原告的行为是违反原、被告之间协议的行为,被告有权封号;2.原告使用外挂本身为不当行为,破坏了计算机系统,有损公平,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唐铭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原告充值记录、原告与被告客服的聊天记录、电话受理记录等证据,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原告游戏账号信息、Apex错误编号日志、光宇用户协议、账号错误标号详细日志、原告充值记录等证据,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否能达到原、被告各自的证明目的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进行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原告唐铭宗在被告北京光宇公司的问道游戏官方网站注册了游戏账号,账号为181××××3155,游戏角色名为岚汐,同时唐铭宗与北京光宇公司签订了《光宇通行证用户协议》,协议约定:“用户同意遵守光宇游戏网站和客服中心各项条款,用户应每周查看光宇游戏官方网站公布的各项条款。用户在使用光宇游戏产品和接受光宇游戏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6.6不得通过第三方软件或在第三方软件的辅助下使用光宇游戏的产品或接受光宇游戏的服务…。”原告在注册账号后用该帐号购买了游戏装备并一直正常的进行日常游戏活动。2021年4月9日,原告在登录游戏客户端时,发现游戏被封停,被查封的原因是游戏违规、外挂封停。原告多次通过被告客服向被告申请解封均被拒绝。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网络侵权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依照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运营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网络运营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北京光宇公司主张其封停原告的游戏账号是因为原告使用了第三方辅助软件,但北京光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同时北京光宇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封停原告账号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封停原告游戏账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对原告唐铭宗账号的封禁,并恢复封停账号内的装备等虚拟财产。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判 员 周相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庄 玥

记 员 冯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