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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华与北京石家庄商务酒店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886号

原告:王艳华,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石家庄商务酒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琼,主任。

原告王艳华与被告北京石家庄商务酒店(以下简称石家庄酒店)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使用电子诉讼平台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艳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石家庄酒店赔偿维修费用共计7816元;2.判令石家庄酒店于酒店大堂、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北里10号院楼道及小区内公告栏张贴道歉书,公告时间不少于14天;3.石家庄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于2019年6月购买标致5008汽车一辆,价格200000元,后正常使用。2020年9月2日下午15点50分24秒,在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北路10号院停车时,被高空抛掷塑料瓶砸中车顶。车顶造成凹陷损坏,同时塑料瓶内存放染色液体,造成车顶、车身四周漆面大面积染色损坏。经过小区监控观察及现场掉落破损塑料瓶(瓶内残留黑色液体、与汽车表面残留一致)判断,系车辆停放地石家庄酒店掉落造成(酒店为外墙紧挨停放车辆)。事发后,已报案处理,但经六里桥派出所、小区物业调解,石家庄酒店负责人拒绝承认相关责任。故起诉。

石家庄酒店辩称,我酒店认为王艳华所述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证据不足。一、王艳华诉称我酒店掉落的物体损害其车辆,从车辆停放的位置来看距离墙特别近,并且偏离窗户比较远,各个楼层对应窗户的房间分别是:2楼是饭店包间,3楼是乒乓球室和茶艺室,4楼是办公室,5楼是麻将室和台球室,没有住人的房间,各个房间不存在王艳华提到的装有染色液体的塑料瓶。楼顶带有高1.5米的围墙,围墙顶端带有80公分外檐,楼顶是去年5月新做的防水,已经全面清理过,没有王艳华提到的装有染色液体的塑料瓶,王艳华车辆是停在楼顶外檐的正下方,如果是人站在楼顶抛下塑料瓶,要越过1.5米高、80公分宽的外檐,塑料瓶是抛物线落下的,很难落到紧贴着墙停靠的车辆上。二、从小区监控视频也不能完全确定装有染色液体的塑料瓶系从我酒店楼上抛下,塑料瓶掉落到平滑车顶后弹向了墙的方向,这样看来塑料瓶更像是从车的正前方或者是左前方抛过来的。三、事发后车主报案,并与警察一同查看了我酒店的楼顶和相关房间,同时调取了监控,都没有找到有力证据证明装有染色液体的塑料瓶系从我酒店的楼上抛下来。四、车辆被染和塑料瓶掉落是否同时发生不得而知,瓶内残留的液体是否与车辆表面残留的液体相同一直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鉴定证明,是否存在有人故意所为也不得而知。最初车主称是染发剂,我酒店一层设有理发室,免费为职工染烫发,但所用染发剂与涉案塑料瓶不一致。因此,王艳华所诉证据不足,我酒店不同意赔偿其修理车辆费用7816元。因此次事件我酒店没有过失,没有过错,虽然王艳华有初步证据,但无法证明是我酒店造成的,所以前期无法调解,不同意向王艳华道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艳华系车牌号×××东风标致牌小汽车的所有权人,事发时王艳华之子高岩将该车辆停放于小区租赁的停车位上,紧临石家庄酒店外墙。

庭审中,王艳华提交事发时视频,该视频显示,2020年9月2日下午15时许,涉案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一黑色物体落至涉案车辆车顶前部后,迅即从该车右侧车身滑落,但视频未能完整显示该黑色物体来源。王艳华主张该黑色物品系装有染色液的塑料瓶,塑料瓶落到其车辆车顶,造成车顶凹陷、瓶身破裂,染色液迸溅至车身顶部、前部和左部等。视频另显示,事发时为大风天气。石家庄酒店认可该视频的真实性,但不认可黑色物体系从其酒店楼上掉落。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进行现场勘验,涉案车辆停车位紧临石家庄酒店侧墙,该侧墙上有八扇窗户,其中仅最上层的两扇窗户可开至抛掷塑料瓶的幅度,天台内有脸盆、毛巾、洗漱用品等物品存放,天台外有高1.5米左右的围墙,围墙顶端带有80公分左右外檐。涉案车辆停车位周边除石家庄酒店外,无其他高层建筑。涉案车辆车身顶部、前部、左部有多个褐色斑点。

为证明其损失,王艳华提供汽修公司出具的加盖有印章的《维修委托书》及发票,显示其汽车进行前杠、前机盖、左前翼子板、左前门、左后门、左后翼子板、大顶、左反光镜喷漆,大顶钣金,更换左右行李架的费用共计7816元。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王艳华主张石家庄酒店掉落物品致其车辆损失,石家庄酒店不予认可,本案的主要争议为掉落物品的来源。对此,本院注意到:其一,黑色物品掉落导致王艳华的车辆车顶凹陷,说明或物品自身有一定重量、或物品虽然较轻但从较高处掉落;其二,事发当时风力虽较大,但从常理而言,塑料瓶即使未装有液体,由于其流线型外型,在风力较大时亦不至于被风从地上刮至凭空飞起,更遑论如涉案视频所显示自另一高度落至车辆顶部;其三,经现场勘验,事发掉落物品周边除石家庄酒店为具有一定高度的建筑物外,无其他较高建筑;其四,视频中黑色物品掉落位置,与相邻两车被溅污区域相吻合。综上,根据现场环境、物品掉落位置、溅洒痕迹、车辆受损情况等,应推定车辆损失系由石家庄酒店掉落物品所致。石家庄酒店未能证明其就事件的发生无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本院综合本案事实,对王艳华请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采信。对损失的认定应依照侵权责任法填补实际损失的原则予以认定:因污渍无法去除,客观上存在受损部位重新喷漆及车顶凹陷进行钣金修复及更换车顶行李架的必要性,王艳华所产生的费用损失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艳华要求石家庄酒店于酒店大堂、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北里10号院楼道及小区内公告栏张贴道歉书,公告时间不少于14天,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石家庄商务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艳华支付车辆维修损失7186元;

二、驳回王艳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石家庄商务酒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判 员  刁 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焦语晨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