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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军董振久等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92民初2326号

原告:李元军,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董振久,男,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惠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77998112E,住威海经区海滨南路-5号106。

法定代表人:冯占庆,经理。

原告李元军与被告董振久、威海惠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风公司)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元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系变更后):1、判令董振久、惠风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371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87452元、误工费21563.5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860元,共计184040.9元;2、诉讼费用由董振久、惠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董振久承包惠风公司位于海滨南路5-6号室内拆除工程,李元军系翻斗车驾驶人,负责运输拆除垃圾。董振久将拆除的建筑垃圾从窗户向下扔,不慎将李元军砸伤,造成左腿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7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

董振久辩称:董振久当时找的李元军之弟李元民去拉垃圾,共两个车,包括运输费、装卸费用共900元,李元民带了两个工人,工人到楼上把垃圾装到车上,装满后车停在旁边,李元民又打电话找李元军开另一辆车到场,两个工人从三楼往下扔床垫子,李元军站在车后斗里,被扔下的垫子砸倒,李元民将其送到医院。事发时董振久在一楼往三楼走,等到了三楼,李元军已经被砸伤。董振久只是未监管到位,应当不允许他们从楼上往下扔垃圾,但是直接伤害的后果不是董振久造成的。

惠风公司辩称:惠风公司将酒店内床垫子之类的旧物品整个清运工作承包给了董振久,并签订了清运合同,总价款33660元,款项已全部支付。李元军受伤与惠风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起诉惠风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0日,惠风公司(甲方)、董振久(乙方)签订《楼内旧物品清运及消纳合同》,约定乙方承包威海惠风酒店二、三、四、五楼楼内原有建筑垃圾、旧家具、木门、软包床头、灯具、木地板等的清运、消纳以及现场内其他物件的成品保护工作,合同价款为固定包干价33660元,乙方负责完成合同的全部内容,对所承包工作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负全部责任;乙方必须安全施工,如发生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2021年1月13日,惠风公司向董振久转账支付了33660元。

董振久在清运过程中联系李元军之弟李元民负责运送废旧物品,双方约定每车运费220元。2020年12月29日晚上,李元民驾驶的车辆先负责装运,董振久吩咐其雇佣的负责装车的两个工人直接从三楼向停在地面的车辆后斗扔床垫子等废旧物品。车装满后,李元民联系李元军开另一辆车到现场继续装运,董振久雇佣的两个工人继续从三楼向停在地面的车后斗扔废旧物品,期间李元军跳上车后斗归置扔下的物品,被空中扔下的床垫子砸落到地面,当日被送往威海卫人民医院。经诊断,李元军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住院治疗17天,共花销医疗费37165.4元,住院期间由其妻护理。2021年7月15日,李元军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李元军左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2、李元军的误工期评定为180天(含住院期间);3、李元军的护理期评定为90天(含住院期间);4、李元军的后续治疗项目为:可遵医嘱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在分析说明中,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合理支出为准,预计1.2万元。李元军支出鉴定费286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通话录音、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合同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董振久、惠风公司对李元军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对精神抚慰金有异议。

本院认为,高空抛物存在高度危险隐患,被法律明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董振久在承揽被告惠风公司的废旧物品清运、消纳工作后,又将运输工作分包给李元民,在装车过程中,董振久吩咐负责装车的工人采取从高空抛物的方式直接向车上扔废旧物品,自身应当意识到该行为存在高度安全隐患,而放任该行为发生,存在严重过错。而原告李元军作为司机,应当知道高空抛物的高度危险性,却在抛掷过程中上车后斗归置物品,自身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比例,本院酌定董振久承担70%,李元军承担30%。被告惠风公司将清运工作发包给董振久,并明确约定董振久负有安全施工义务,原告要求惠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71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00元×17天)、残疾赔偿金87452元(山东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20年×10%)、误工费21563.5元(山东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365天×180天)、护理费10800元(120元×90天)、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6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2000元,系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预估费用,被告未提出异议,为减少双方讼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根据原告的伤害后果,明显过高,本院酌定1000元。

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董振久赔偿李元军医疗费371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87452元、误工费21563.5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860元,合计174040.9元的70%,计121828.63元;

二、董振久赔偿李元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李元军要求威海惠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合计122828.6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1元,由董振久负担1556元,李元军负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凤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