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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梅、中山市港口镇厚兴五金模具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38781号
原告:杨春梅,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厚兴五金模具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中路21号之一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067757N。
主要负责人:陈镜明,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该厂的投资人。
原告杨春梅与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厚兴五金模具加工厂(以下简称厚兴模具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922.1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9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85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950.85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9136.25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1950.85元;7.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8.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以上合计271710.1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被告没有按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伤待遇。原告申请仲裁,被通知不予受理。诉讼中,原告明确其第6项金额减少为28592.7元,总金额变更为238351.99元;第8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
原告杨春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认定工伤决定书;3.证明;4.吴牛仔身份证复印件;5.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6.中山市中医院入院记录;7.中山市中医院手术记录;8.放射科X线检查报告;9.中山市中医院出院记录;10.医疗费发票;11.委托代理合同;12.不予受理通知书;1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材料收件回执(当事人);14.送达回证;15.收据及情况说明。
被告厚兴模具厂辩称,一、原告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不构成劳动关系,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被告承担。二、即便本案工伤保险责任由被告承担,针对原告诉求,答辩如下:1.对医疗费,应实际票据金额来认定。2.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原告住院9天,伙食补助费为450元。3.原告主张按4500元/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依据,应按其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3751.7元/月来计算。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应按3751.7元/月的标准计算。5.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得到支持。6.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不成立。7.原告主张律师费缺乏依据。
被告厚兴模具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20年、2021年厚兴模具厂工资表;2.原告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统计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厚兴模具厂为个人独资企业,陈镜明为该厂的投资人。
杨春梅年满50周岁后,受厚兴模具厂雇请,从事普工工作。
2021年4月20日10时左右,杨春梅在厚兴模具厂车间操作冲压机加工产品时,右手2-4指被冲压机压伤。事故发生后,杨春梅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治疗,共住院9天。
2021年8月1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春梅上述受伤为工伤。
2021年9月27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春梅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柒级,并确认杨春梅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28日。
杨春梅受伤后未再回厚兴模具厂工作。
厚兴模具厂提交的工资表显示:杨春梅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劳务报酬分别为:4331元、4519元、3843元、1550元、4131元、4637元、4328元、4694元、5047元、4781元、1413元、3565元、2575元。
2021年11月5日,杨春梅以厚兴模具厂(被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厚兴模具厂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2021年11月5日,该会出具中劳人仲不字[2021]23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杨春梅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
2021年11月17,杨春梅向本院提起诉讼,提起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杨春梅在厚兴模具厂做工过程中受伤,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厚兴模具厂应承担杨春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杨春梅受伤前、离职前的劳务费标准问题。由于杨春梅2021年4月20日受伤,该月并无正常出勤,故本院以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劳务费收入来计算杨春梅受伤前、离职前的劳务费标准。厚兴模具厂提交的“工资表”反映杨春梅2020年7月、2021年2月未正常出勤,故该两个月的劳务收入不宜作为计算劳务费标准的依据,本院以上述期间其他10个月的劳务费收入总额来计算杨春梅的平均劳务费标准,从而认定杨春梅受伤前平均劳务费标准及离职前平均劳务费标准均为4387.6元/月[(4331元+4519元+3843元+4131元+4637元+4328元+4694元+5047元+4781元+3565元)÷10个月]。
关于杨春梅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杨春梅因工受伤,伤残等级为柒级,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28日(1个月9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厚兴模具厂应支付杨春梅停工留薪期工资5661.42元(4387.6元/月×1个月+4387.6元/月÷31天/月×9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038.8元(4387.6元/月×13个月)。
关于杨春梅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由于杨春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要求厚兴模具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杨春梅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问题。由于杨春梅离职前平均劳务费标准为4387.6元/月,低于广东省上年度(2020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月的60%即4588.2元/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厚兴模具厂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529.2元(4588.2元/月×6个月)。
关于杨春梅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2019年7月1日起广东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按50元/天执行,杨春梅住院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
关于杨春梅所主张的医疗费问题。杨春梅提交的三张医疗费票据载明的金额合计为1260.3元,厚兴模具厂应支付杨春梅医疗费1260.3元。
杨春梅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合计91939.72元(5661.42元+57038.8元+27529.2元+450元+1260.3元)。
关于杨春梅主张的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问题。杨春梅要求厚兴模具厂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的诉求,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厚兴五金模具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春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1939.72元;
二、驳回原告杨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79元,合计1784元(原告杨春梅已预交),由原告杨春梅负担1096元,由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厚兴五金模具加工厂负担688元(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厚兴五金模具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688元迳付原告杨春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莉
程慕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