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农村老旧住房翻新扩建引起的继承纠纷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例如,张某的父亲有三个孩子,但父亲一直由张某照顾,其一直与父亲居住在父亲的老房子里,因老房子年久失修,张某出钱翻新扩建。现在父亲去世,张某的两兄弟想来分房——张某的情况是众多同类案件的典型。
翻建过程并不必然是将原有房屋完全拆除重建,也可能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利用原有房屋的地基,或者使用原有房屋拆除后的建筑材料翻建。翻建行为并没有改变原有房屋的结构,翻建后的房屋中包含了原有房屋的价值,因此,翻建行为不能必然构成物权取得上的新建,从而使翻建人取得翻建后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翻新扩建并未改变房屋的产权,原权利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在翻新扩建中贡献较大的人,主张宅基地房屋共有权或者在继承中多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在翻建中贡献较大的人不能主张房屋共有权,在房屋真正的权利人逝世后,该房屋进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畴,若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法定继承来分割。对于在翻建中贡献较大的人针对该房屋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与、亲属间无偿帮扶抑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并且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因为一方对房屋的贡献较大,且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予以适当多分。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杨某玉诉杨某来、杨某陆法定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22694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陆
被告:杨某来
杨某陆、杨某来与杨某玉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为杨某林(已于2001年5月10日死亡)和陆某某(已于2004年3月3日死亡)。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楼118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地上北房5间的产权人系杨某林。杨某来曾在1998年在北京市丰台区××楼118号院内被批新建南房3间。2000年3月,院内5间北房经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批准翻建。杨某来称北房5间均为他与妻子所建,不应作为杨某林遗产处理,杨某林和陆某某生前对房屋曾作出处理,其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房屋应归其所有。杨某陆与杨某玉认为该房为父母遗产,请求法院分割。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之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地上5间北房的产权人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杨某林,因杨某林已过世,该北房5间应属被继承人杨某林之遗产,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于杨某林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本案争议房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考虑本案各继承人的实际居住和生活状况、对老人的赡养情况等,对本案争议房产,法院依法酌情予以处理。被告杨某来的辩解,缺乏相关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依据《继承法》(已失效)第5条[ 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1123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08年)第2条[ 2019年修正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已无对应规定。]之规定,判决: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楼118号北房5间房屋,其中北房东侧第一间归原告杨某玉所有;北房西侧第一间归被告杨某陆所有;其余北房中间三间归被告杨某来所有。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诉争北房5间是否为杨某林、陆某某遗产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诉争5间北房系2000年3月经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批准翻建,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杨某林。经原审法院向×××村委会询问,该村委会亦认可诉争北房5间的产权归杨某林所有。杨某来等作为家庭成员,其虽称建房时自己有出资行为,但鉴于诉争北房5间系在杨某林、陆某某夫妇的宅基地及原有旧房基础上翻建,故诉争房屋的产权理应归杨某林、陆某某夫妇所有。杨某来的出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对父母房屋的添附行为,该出资并不能直接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杨某来向原审法院出示的协议书中,亦未明确约定翻建房屋归杨某来所有,而是约定所有财产由杨某来继承。鉴于该协议书杨某林、杨某玉均未签字认可,故原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杨某林、陆某某的遗产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之二是原审法院判决当事人享有的遗产份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杨某来
上诉称杨某陆已通过分家的方式取得了父母财产,故无权再取得诉争北房5间中的财产。杨某陆在其父母生前虽取得了父母的部分财产,并不妨碍其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父母的遗产。原审法院考虑杨某来对房屋的贡献较大,且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予以了适当多分,该遗产的分配于法有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小结
上述案例中,杨某来的出资被认定为添附行为,未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杨某林。杨某林、陆某某过世后,房屋应作为遗产来分割,原审法院考虑杨某来对房屋的贡献较大,且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予以了适当多分。从上述案例裁判情况可知,在农村,对老年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新扩建确实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房屋共有权或者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由于这种主张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基于继承获得的物权请求权和基于翻新扩建贡献的债权请求权,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法律关系性质,从而确定是否支持补偿请求。上述案例虽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但对于该问题的理解在《民法典》实施后同样适用,案例所依据的《继承法》随着《民法典》的生效而失效,此后则应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选择适用具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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