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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配偶能否主张对半分割?

(一)律师观点
  当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时,往往会选择离婚。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双方一般会选择协议离婚;但很多时候夫妻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争议很大,特别是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房产证上加有配偶的名字,则房子有一半归属配偶所有。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协议不成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将根据房产的出资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司法实务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并非一律都是平均分割,一人享有一半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对于比例未作约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一半房产的情况下,若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有无过错等情形具体认定。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司法部中国普法网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生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婚前,王先生曾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产证上。婚后多年,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在乔女士口中,丈夫是这样的:整天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丈夫也很无趣,不懂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但王先生眼里,他们的夫妻生活又是这样的:自己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妻子反而频繁更换工作,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婚姻已一地鸡毛,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乔女士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同时认为,3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王先生却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压根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

 
产,不同意分割。同时,王先生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3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3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3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已失效)第39条[ 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3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3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四)律师小结
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加上配偶名字,对于各自比例又未作特别约定,虽然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各自对半所有,若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不会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有无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形进行分割,一般来说,由于房产出资源于婚前全款买房的一方,在分割时其一般可获得的份额多于另一方。上述案例中法院正是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女方分得约25%的份额,男方分得约75%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