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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一)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达成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的方式离婚。若对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或就财产分配等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离婚,对于满足法定离婚事由或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一般准许离婚。若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因无法协议离婚,另一方若想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纠纷案件时,一般先向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各种方式无法送达后,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但因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在缺席判决时因难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很多法院考虑婚姻关系是一种依附人身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即使错判,也无法通过重审方式恢复婚姻关系,为防止起诉离婚方恶意离婚或为独占财产等而故意隐瞒对方踪迹,一般在判决时会谨慎处理,往往判决不准离婚,难以保护那些因配偶恶意失踪以致难以解除婚姻关系并重新组织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人的利益。对此,法律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为失踪人,在申请宣告失踪的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便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虽然宣告失踪期间,法院或许会中止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但是为公告期、答辩期以及案件排期都节省了大量诉讼时间。配偶被宣告失踪后,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穆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0211民初9491号
【基本案情】
原告:穆某
被告:陈某
原告穆某与被告陈某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母亲2017年10月31日到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区分局营城子派出所报案称,被告于2017年10月2日晚上离开家中,至今未与其联系,报被告陈某失踪。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自2017年10月2日晚上离家出走,同年10月31日,被告母亲向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区分局营城子派出所报警,报被告失踪,至案件审理时无音讯。原告主张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婚姻法》(已失效)第32条[ 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穆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四)律师小结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婚姻法》(已失效)和《民法典》都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虽未宣告失踪,但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情形,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以此为由判决准予离婚。上述案例中法院就是因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并且有报警情况登记表载明被告失踪事项,因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原告、被告离婚,虽然该案例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但由于《民法典》对相关条款内容未作改变,因此该观点仍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