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观点
现实中,因为不少夫妻在离婚时没有搞清楚如何写离婚协议书才有效,虽然签订了书面的离婚协议书,但因为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导致离婚协议书无效,或是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而最终影响当事人的利益。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和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数额、给付方式;(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不动产、车、贵重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注意尽量要将所有财产列明;(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须公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以双方协议离婚且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调解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但双方未办理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此时该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未生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闫某与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民终7903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
曲某与闫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28日协议离婚。闫某(甲方)与曲某(乙方)于当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了财产处理,闫某按协议约定每季度向曲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一定数额。上述协议签订后,闫某按协议约定自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每季度向曲某支付房屋补偿款30,000元,共计支付了430,000元。于2019年12月开始不再支付补偿款。
闫某主张上述离婚协议系受曲某胁迫下签订,为此闫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经法院询问,闫某认可未存在人身胁迫,亦未在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申请撤销该协议。一审法院判决闫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曲某房屋补偿款及利息。闫某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闫某与曲某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闫某主张其并非自愿签署该协议,而是受到曲某的变相胁迫,该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闫某违反协议约定未按期
给付补偿款,一审法院判令闫某支付曲某房屋补偿款270,000元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利息3185.75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闫某以曲某未按照承诺将户口迁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绝向曲某支付房屋补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闫某超出本案一审审理范围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处理。经审查,一审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闫某所持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闫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小结
上述案例中,闫某与曲某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闫某主张其并非自愿签署该协议,而是受到曲某的变相胁迫,该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这也充分说明,一份完善有效的离婚协议不仅可以节省诉讼离婚的时间,在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还可以起诉至法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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