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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夫妻财产“AA 制”后,还需对另一方外债负责吗?

约定夫妻财产“AA ,还需对另一方外债负责吗?

()律师观点

同《婚姻法》(已失效)一样,《民法典》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夫妻财产“AA ”,实际上就是《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的约定,对内即夫妻双方间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外是否有效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1065 条第 3 款的规定可知,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负债,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约定夫妻财产实行 AA 制并不完全等于夫妻一方不需要对另一方的债务负责,只有在债权人知道夫妻二人是约定夫妻财产“AA 的情况下,夫或妻才不需要对对方的债务负责。 并且在发生诉讼后,夫或妻一方对债权人明知该情形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为使约定产生预期的效果,夫妻双方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以降低风险;如有必要,要有意识地让相对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这种协议约定,来突破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的限制,实现当事人的目的。 当然,若由于债权人不知情而使夫妻一方偿还了另一方的债务,其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因为夫妻财产“AA 的约定虽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但在夫妻双方内部之间还是有效的。

同时,为避免出现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法律也规定了共债共签制度,并且,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的,由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夫或妻一方不需要对另一方的债务负责。 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非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实现各主体利益的相对平衡。

()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李某香、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05 民终 1210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林某于 2019 3 1 日死亡,李某香系死者林某的妻子,林某伟、林某岑系死者林某的儿子和女儿,刘某和林某系亲属关系。 林某生前和李某香从事人参买卖,刘某和林某之间存在 2 万元、3 万元、25 万元多笔债务往来。 截至 201812 24 ,林某欠付刘某本金 5 万元及利息 5000 ,2018 12 24 ,林某给刘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林某借刘某 55,000 ,约定还款日期为 201912 24 日。 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香、林某伟、林某岑立即给付借款本金 55,000 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第 24 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林某与李某香明确约定债务为林某个人债务,此外李某香又未能证明其与林某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刘某知道该约定,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第 3 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死者林某和林某香一直从事人参生意,借款 55,000 元并不超出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的需要,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一审判决如下:(1)李某香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刘某借款 55,000 元并自 2019 12 24 日起按照年利率 6% 承担借款利息;(2)驳回李某要求林某伟和林某岑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第 3 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林某生前和林某香共同从事人参生意,案涉借款 55,000 元未超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 故原审判决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由李某香承担偿还责任正确。 基于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变更为李某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某 55,000 ,其中本金 5 万元自 2019 12 2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小结

虽然《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已被废止,但其中第 3 条规定被引入《民法典》当中,即由司法解释变为法律规定,效力也更高。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想要实行财产“AA 的夫妻来说,一定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在其中一方向外借款时,一定要让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是约定财产制,比如在借款合同中让债权人承诺其知道债务人与其配偶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 若夫妻结婚后想利用约定财产制来转移债务、逃避债务,由于约定协议只对夫妻两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其不知道夫妻间的约定,就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

 

注明:以上内容节选自本律师团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案例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