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律师 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庭 > 正文
丈夫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可以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并返还抚养费吗?

丈夫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可以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并返还抚养费吗?

()律师观点

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欺诈性抚养并无具体规定,甚至对其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实务中,一旦丈夫知道欺诈性抚养的真相,通常会引发有关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等纠纷。

司法实践中对受欺诈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有返还请求权持认可态度,而关于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是不当得利说,即无抚养义务之人支付了抚养费,对于生母而言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二是无因管理说,即无法定义务而对非婚生子女予以抚养,构成无因管理;三是侵权行为说,即认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使受欺诈一方支付财产,代该子女亲生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造成受欺诈方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此种情形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无论基于哪种观点,大都认同受欺诈方对抚养费享有返还请求权。 本律师团队认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欺诈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因受欺诈人原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子女的生父母而言同时也构成不当得利,故受欺诈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也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请求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

同时,配偶一方同他人生育子女后欺骗另一方是其亲生子将会对另一方的名誉、地位、尊严产生巨大的伤害,因此,欺诈方还应该承担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精神慰抚和违法惩戒的多重功能,精神损害赔偿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失外,更主要的是抚慰和缓解被侵权人因精神损害所生之痛苦、失望、不满和怨愤,使其获得心理上的慰藉,以维护整个社会抚养制度的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 49 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则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的规定确定,根据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 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步某 2、孔某等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08 民终 3539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步某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

原审被告:步某 1

孔某与步某 2 登记结婚后,步某 2 2007 11 17 日生育步某 120096 12 ,孔某与步某 2 经法院调解离婚,依据民事调解书确定步某 1 由步某 2 自行抚养。 2019 2 25 ,步某 2 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请求孔某支付抚养费。 经法院调解确定,孔某自 2019 2 月起每月支付步某 1 抚养费 400 元至其年满 18 周岁止。 截至孔某提起诉讼时已实际支付抚养费 4400 元。

2020 3 13 ,孔某现任配偶将孔某血样与步某 1 的指甲送至安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 DNA 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孔某与步某 1 亲子关系。 故孔某于 2020 11 20 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2020 12 17 ,步某 2 提出亲子关系司法鉴定申请。 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孔某、步某 2 与步某 1 之间对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 DNA 分析结果,排除孔某为步某 1 的生物父亲,支持步某 2 为步某 1 的生物学母亲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系父母的法定义务。 在无亲子关系,不负该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夫妻一方隐瞒真相而使另一方误认为存在亲子关系进而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 本案中,步某 2 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步某 1 不是孔某亲生儿子的情形下,仍隐瞒真相实施欺诈行为,孔某基于步某 2 的欺骗而误认为步某 1 系其亲生儿子并予以抚养,从而遭受了财产和精神损害,故步某 2 的行为侵犯了孔某的合法权益,系侵权行为。 孔某因受到欺诈,作为被侵权方可向步某 2 主张返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以此来填补自身受到的财产损害。 本案中,孔某主张步某 2 返还抚养费 12,000 ,该费用包括:(1)孔某与步某 2 婚姻存续期间 19 个月的抚养费 7600 ,该部分费用孔某未举证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由其个人实际支出的抚养费具体金额,但孔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参照(2019)0983 民初 1288 号民事调解书中抚养费支付标准 400 / 月计算,该参照标准并不超出当时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下抚养费的支出水准,予以采信;(2)(2019)0983 民初 1288 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孔某已经给付的抚养费4400 ,该部分费用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予以采信。 综上,孔某请求步某 2 返还抚养费 12,000 ,予以支持。 另外,孔某于 2019 11 2 日向步某 1 转账给付的 200 ,一是步某 2 抗辩该款项系孔某在临近步某 1 生日时,对步某 1的赠与;二是孔某主张返还的 12,000 元抚养费的金额中亦未包含此款项。 故本案不再对此处理。 欺诈性抚养中,欺诈方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无抚养义务方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受欺诈方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情感与精力,得知所抚养子女并非亲生,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孔某得知步某 1 非其亲生子女,必定对其心理上造成精神损害。 孔某请求步某 2 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80,000,综合孔某与步某 1 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孔某对步某 1 的情感依赖程度、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步某 2 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考量,酌定精神抚慰金数额为 10,000 元。 依照《民法典》第 3 条、第 990 条第2 款、第 991 条、第 995 条、第 1164 条第 1 款、第 1183 条、第 1184 ,《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第1 的规定,判决:(1)步某2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返还孔某抚养费 12,000 ;(2)步某 2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孔某精神抚慰金 10,000 ;(3)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孔某误认为步某 1 系其亲生儿子并予以抚养,遭受了财产损害,一审法院支持孔某返还抚养费的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返还的抚养费数额。 2007 ~ 2009 年实际支出的抚养费数额在现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一审法院判令步某 2 返还 7600 ,并无不当。 步某 2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了非婚生子女,且孔某误以为其亲生子女并予以抚养,必定对孔某心理上造成精神损害。 一审法院综合孔某与步某 1 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孔某对步某 1 的情感依赖程度、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步某 2 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考量,酌定精神抚慰金数额为 10,000 ,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步某 2 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小结

妻子将本与丈夫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具有欺骗对方的主观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应属侵权行为。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到侵害一方有权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有关司法解释向欺诈方主张其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

 

注明:以上内容节选自本律师团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案例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