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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律师观点

情侣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等难免会有一定金钱往来,其中就包括转账,而在分手后也有不少情侣因此产生纠纷。 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首先要明确每一笔转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才能明确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在法律关系上,恋爱期间的转账有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赠与、婚约财产纠纷(彩礼)亦或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成立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的不同,导致最终判决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 对此,我们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

第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借款实际交付行为,如转账,还应当有借钱的意思表示。 因此,若是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提供转账记录、借条或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约定,也可以是口头达成。 但是无偿并不表示没有条件,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可以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 658条的规定,在赠与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则不得撤销。 而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人可以选择解除赠与。

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至于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各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予以认定。 比如,有的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以酌定的金额标准划分,小于该金额的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大于该金额的则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为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解除,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也有法院酌定返还一定金额的转账,其他的视为无条件赠与。

另外,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诸如 1314520521 ,特别是在特殊的节目,如情人节或七夕,以及生日时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这部分转账是不能要回的。

第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 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且金额大小不一,多数情况下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关系。在此情况下,部分法院认为金钱往来的性质及目的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 因为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婚约财产纠纷,即彩礼纠纷。在我国的传统婚俗中,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钱财以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即通常所称的彩礼。 此时法律关系虽然属于附条件赠与的范畴,但因其有别于一般赠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单独的案由,即婚约财产纠纷。 针对彩礼问题,由于相对复杂,后文也有专门阐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王某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0782 民初 5761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

2020 7 月至 2021 3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恋爱交往。 其间,原告支付了恋爱开销,双方互有转账。 2021 3 ,双方因琐事及感情问题分手。庭审中,原告自认曾与被告同居。 原告主张本案款项系赠与款项,认为赠与的前提是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起诉前被告不愿意继续与其谈恋爱,所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赠与合同,要求被告返还以前的开销,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恋爱的事实清楚,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恋爱后被告必须与原告结婚,故结婚不是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 本案款项来往繁多,金额不等,且从证据角度来看,绝大多数无法体现与被告的关联性。 即使本案部分款项确实用于与被告的恋爱,也系正常的恋爱支出,无证据证明超出合理的限度,也已履行完毕,且原告认可本案款项系赠与,庭审中也自认双方曾因恋爱共同居住生活,可见双方恋爱是自愿真诚的,不存在被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被告虽曾在聊天记录中表示该算的算下”,但也未明确具体的内容。原告依据现有证据要求撤销赠与,依据不足,也与情理不符,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小结

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回,关键在于查清每笔转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即当事人在转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恋爱期间,如果情侣之间有大额的金钱往来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置,可以保留一定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要能够证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比如在转账时进行备注说明,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形成书面证据或是微信聊天记录等,一旦分手后双方对此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则可依据相关证据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明:以上内容节选自本律师团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案例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