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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问题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问题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从而引发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民法典》出台前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不太一致,但在《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此类问题应当明确知悉。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般的处分权。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对此,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进行明确。

()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案由:胡某某与杨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0309 民初 14712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

被告:杨某

原告胡某某与第三人龚某于 2012 1 25 日登记结婚,2018 12 20 日双方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未涉及与被告杨某相关内容。 龚某与杨某于 2018 3 20 日开始建立婚外恋人关系,后发展为婚外同居关系。 其间,双方各自已经结婚且明知对方的婚姻情况。 杨某与龚某交往期间,龚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杨某支付了 80,360 ,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 142,987. 76 元。 龚某承认转账中含有杨某代其支付的消费 4000 ~ 5000 元。 此外,龚某还为杨某进行隆鼻手术付款 30,000 元。2019 10 20 ,龚某醉酒后与杨某发生口角并抓伤杨某脸部,双方分别于2019 10 21 日和 2019 11 1 日达成《合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确认双方属于非正常恋人关系,其间龚某给予杨某的一切物品与金钱不成立且永远不得追究。 后胡某某起诉杨某,要求杨某归还龚某擅自支付的款项。

【法院判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胡某某与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无特别约定,故应认定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 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杨某进行不正当交往,并将其与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的行为,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胡某某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其赠与及承诺不要求返还财产的行为无效。胡某某虽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但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 胡某某要求杨某返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法院酌定扣除龚某自认用于个人消费的款项 5000 元后,由被告杨某返还 248,347. 8 (80,360 +142,987. 76 + 30,000 - 5000 )给胡某某。 对于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杨某和第三人龚某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无视法律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长期保持不正当交往,私相授受大额财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予以谴责。

()律师小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无论是《民法典》实施之前还是之后,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常见的就是夫妻一方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同时也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导致赠与无效,另一方可以主张受赠与的第三人返还财产。

 

 

注明:以上内容节选自本律师团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案例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