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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某个人破产清算案

                           

                         呼某某个人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呼某某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后因该商场倒闭等原因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某卖掉唯一住房偿债后,仍有100余万元债务未能清偿。202169日,呼某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于92日裁定受理。1018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并表决通过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破产案债权表等。

   深圳中院审查认为,呼某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裁定宣告呼某某破产。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某考察期的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的债务。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本案明确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调查流程和方式,合理平衡了债务人基本生存权益和债权人利益,实现了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制度救济,为债务人重新投入社会活动、创造社会价值提供了动力和希望。央视网、腾讯网等媒体对案件进行了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