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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退伙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7民终1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酒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自由职业,住张掖市。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退伙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王某1和被上诉人王某2合伙经营期间,被上诉人王某2系该店负责人,并其全面管理纸包鱼店的经营收支等工作,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自入股资金32.5万元全部交给被上诉人支配,上诉人不参与纸包鱼店的经营管理。被上诉人又招聘其妻子薛芳担任会计。二、两人合伙经营了20个月未结算账目,被上诉人不但没有给上诉人退还32.5万元的入股资金,更没有结算账目和盈利分配。在经营期间,王某2与其妻子回家,将店面交给上诉人经营不到一个月,被上诉人就提出转店事宜,但又不进行结算,上诉人再三要求退还入股资金32.5万,被上诉人称老家的急事处理后,再结算账目并退还入伙资金32.5万元。关于退伙协议,上诉人是在喝的酩酊大醉的情况下不知不觉在协议上签的字,但只签订了一份退伙协议,上诉人并不知协议内容,在此之后被上诉人拿着一份退伙协议不知去向。上诉人认为退伙协议系单方协议不能认定。当时上诉人无数次电话和多方联系被上诉人无果,最后等来了一份法院的传票。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入股资金32.5万元,还拖欠纸包鱼的食材费用和调料费及其他材料款至今未归还。三、被上诉人让上诉人支付纸包鱼转店份额8万、退还入股资金32.5万。被上诉人急忙转店退伙是为了逃避债务。关于6.7万元的装修费,是做了黑茶拖欠了他人的债务。被上诉人在经营纸包鱼店20个月计算账目收入87万余元,全部都被其夫妇独吞。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反诉法庭不同意,上诉人只能起诉被上诉人退还入股资金和利润分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退伙协议,重新审理合伙协议,并指派会计事务所审计账目入股资金和利润分配,及被上诉人承担他人的各种食材和调料费用。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将纸包鱼的全部账目和餐厅的台账、流水账目和证人证言全部提供法庭。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明合伙账目的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王某2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使用判决正确,请求法庭予以维持。
王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合伙份额80000元、装修费67000元,承担违约金147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保险费等2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差旅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两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遵旨: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纸包鱼店。合伙期限为2017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满之后若继续合伙,再另行协商。出资额及方式:合伙人王某2和王某1以现金方式各出资325000元,本合伙出资共计65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盈余分配与债务分担:盈余分配,以利润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的共有为据,按一人一半承担。合伙协议还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2019年3月12日,原告王某2作为甲方,被告王某1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退伙协议》一份,约定:第一条、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13日签订的《两人合伙协议》。第二条、甲方将自己对肃州区渝尚鱻纸包鱼餐饮店享有的50%的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第三条、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之内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肃州区渝尚鱻纸包鱼餐饮店的所有盈利、亏损及相关债权债务概不负责,后续经营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第五条、乙方对甲方享有的肃州区渝尚鱻纸包鱼餐饮店50%的合伙份额作价8万元,同时乙方欠甲方肃州区渝尚鱻纸包鱼餐饮店装修款6.7万元,以上合计乙方欠甲方14.7万人民币。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于每月15日按时向甲方还款6000元,直到将上述欠款14.7万元还完为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还款,……。第七条、乙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违反约定乙方不仅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承担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约定的款项,遂引起原告诉讼。2021年2月5日,原告王某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告王某1名下位于甘肃省酒泉市××区(价值300000)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甘0702民初10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王某1名下位于甘肃省酒泉市××区房屋。期限至2024年2月5日。原告支付诉讼保全费202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另查明:2021年6月2日,我院受理王某1与王某2及第三人蒋芳合伙合同纠纷,王某1要求王某2返还入伙资金32.5万元,支付合伙利润412000元,合计73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合伙合同纠纷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本案经法院审查并结合本案证据,原告的诉请更为符合退伙纠纷的构成要件,故本案案由确定为退伙纠纷为宜。本案中,原、被告在2019年3月12日签订的《退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合伙份额80000元,装修费67000元,共计147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退伙协议在被告醉酒状态下被胁迫签字的,装修费是原告搞黑茶传销拖欠别人的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此,被告只有其陈述,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不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4700元的诉请。双方签订的退伙协议中约定,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承担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现原告的该项诉请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其不承担违约金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保险费、诉讼保全费等20000元的诉请。双方签订的退伙协议中约定,若违反约定被告不仅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差旅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故对差旅费、交通费本案不再涉理。对于律师代理费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合同相对人带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可以作为财产利益主张。现原告为本次诉讼与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已实际支付代理费6000元,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亦履行了代理职责。同时,原告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亦未超过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诉讼保全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故诉讼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现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诉讼保全费2020元,该项费用应由被告王某1负担。故对被告关于律师费和保全费由原告承担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对于保全保险费,因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提供担保人或由保险人以合同的方式等多种形式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若原告申请错误致使被告遭受损失,原告应以其提供的担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因提供担保而支出的保险费150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1偿付原告王某2合伙份额80000元,装修费67000元,律师费6000,违约金14700元,合计167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4元,由原告王某2负担260元,被告王某1负担3674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1.提交纸包鱼经营收入月报表,拟证明王某2和薛芳于2017年5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营业期间每月每天的收入合计2064300元。收入是被上诉人一直在经营的,在被上诉人经营期间一直没有结算账目。签订退伙协议时双方并未结算。2.提交水龙茶园照片,拟证明王某2和该公司员工共同传销黑茶的事实,67000元是传销黑茶产生的费用。3.申请马燕梅出庭作证,拟证明67000元系传销黑茶产生的费用。王某2质证称,1.对经营收入月报表的三性均有异议。双方结算后就将账务和公章都交由上诉人经营。被上诉人从2017年经营到2018年11月份时,在经营期间,上诉人也一直参与经营,上诉人也从店里支取了大量的资金。2.对照片的三性均有异议。照片上的内容不能证明装修费67000是用来卖黑茶的事实。3.对于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人所说的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因上诉人提交的经营月报表与退伙协议无关。上诉人提交的照片和马燕梅的证言,且证人称王某2与王某1代其支付经营黑茶的资金,但不清楚资金来源。故照片与证言最多只能证明王某2参与过黑茶经营,不能证明退伙协议中的装修费用虚假,故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王某2许诺签订《退伙协议》后再进行结算,而《退伙协议》也只是王某2占有的份额转让价值,以及王某1下欠的装修款的约定。《退伙协议》第九条也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有纠纷可协商解决。上诉人也另案主张王某2支付合伙利润。故上诉人称未进行结算就签订退伙协议,不能否定退伙协议的效力。
上诉人称《退伙协议》是其醉酒后签字,以及67000元不应当支付的理由也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系其醉酒后签字,也不能证明67000元装修费。其次,即使上诉人是在醉酒后签字,因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已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在签订《退伙协议》时能否饮酒,自己可以饮多少酒,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因此,上诉人不能将自己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委过于人。最后,如果该协议确实明显不利于上诉人权利,上诉人因当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但上诉人并未诉请撤销该协议,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4.00元,由王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  斌  文
审判员     岳小芸
审判员     宋力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