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律师 > 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 正文
深圳中航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翁杰等退伙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3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航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1号楼301#-2、30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43375。
法定代表人:张健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杰,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被告:深圳大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C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FJF88。
法定代表人:常远,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中航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息)因与被上诉人翁杰、原审被告深圳大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湾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8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杰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中航信息支付翁杰2020年1月份分红32787.95元;二、判令中航信息按《合伙协议终止清算报表》支付翁杰2018年、2019年结算未审批兑付及2019年未回款会计利润93869.37元;三、判令中航信息支付翁杰报销款3815元;四、判令中航信息支付翁杰未按时付款的违约金27399.19元(违约金从2020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以上述一至三项的请求金额130472.32元为本金,按照LPR的四倍标准,实际计算至支付日止);五、判令大湾公司对中航信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本案的诉讼费由中航信息、大湾公司承担。以上款项合计为157871.51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中航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翁杰支付2020年1月分红32787.95元;二、中航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翁杰支付2018年、2019年结算未审批兑付及2019年未回款会计利润93869.37元;三、中航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翁杰支付报销款3815元;四、中航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翁杰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472.3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驳回翁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8.72元,翁杰已预交,由中航信息负担。
中航信息上诉请求:一、中航信息无需支付2020年1月分红32787.95元;二、中航信息无需支付2018年、2019年结算未审批兑付及2019年未回款会计利润93869.37元;三、中航信息无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金额合计126657.32元;四、由翁杰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事实和理由是:―、翁杰作为涉案合伙“第一责任人”,明确承诺“所有合伙期间内发生的收入和损失(费用)均己体现在结算表中,不存在重大的或有负债或承担”,但其未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导致合伙受到损失,故翁杰显然存在过错,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二审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本案所涉《合伙经营协议》的实质为附条件合同,涉案“退伙”事宜发生时,政府项目尚未完成法定审计和结算流程,合伙未经实质清算,合伙财产的盈亏尚未确定,而翁杰主观上刻意隐瞒事实,客观上促成“清算”条件成就,所谓“清算”并非中航信息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退伙清算确认函》《退伙协议》应当予以撤销,违约责任条款亦应一并撤销;所谓“退伙清算”系离职引起,中航信息对前述情况缺乏了解,且己向翁杰预支报酬和“分红收益”,翁杰主张“分红”亦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翁杰作为合伙“第一责任人”负责经营,有义务妥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但在本案中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翁杰主张所谓“分红”“利润”的正当性基础不存在,中航信息有权保留要求翁杰返还全部报酬和“分红收益”。三、翁杰为合伙“第一责任人”,其他合伙人对其参加涉案项目重大会议、擅自认可相关费用的事宜毫不知情,亦未予同意。翁杰明确承诺合伙期间不存在重大或有负债,事实上损害了全体合伙人的权益,其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中航信息有权要求翁杰承担新增采购费及人工费、培训费等损失。四、翁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理由,二审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由翁杰自行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翁杰未提交答辩意见。
大湾公司陈述的意见与中航信息的上诉意见一致。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深圳中航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变更为现名。
本院认为,中航信息与翁杰及案外人何承银经协商一致达成《物联网及系统集成事业部产品线合伙协议》,约定三方对数字政企部合伙经营,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从而形成合伙关系。上述协议是各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
在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中航信息与翁杰达成退伙协议,双方就退伙事宜签订了《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数字政企事业部退伙协议》,并对合伙经营期间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结算,由中航信息审计部就事业部的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关于大湾物联内部合伙协议终止的审计报告》,双方认可该审计报告并据此签订了《合伙人翁杰退伙清算确认函》,列明了应退还的金额、未发放的销售提成和已报销未兑付的款项等详细数据。上述退伙协议和结算确认函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合伙的规定,也是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一致意见,中航信息应依约定履行,按照结算确认函确定的款项退还翁杰的财产份额。现中航信息上诉认为退伙发生时合伙体承接的政府项目未完成法定审计和结算流程,合伙财产的盈亏尚未最终确定,翁杰刻意隐瞒事实致清算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翁杰退伙时政府项目情况是否完成应该是双方明知的事实,且审计是中航信息的审计部完成的,如其认为不具备审计条件,当时即不应该出具审计报告,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中航信息上诉所述翁杰承诺合伙期间发生的收入和损失均已体现在结算表中,不存在重大或有负债,但其实际未如实承诺,致合伙体受到损失问题。经查,翁杰并非财务人员,其出具的是《审计承诺书》,所保证的只能是提供审计的资料全面、真实,至于合伙体的真实财务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应通过审计才能解决,否则仅凭其承诺即可决定退伙的财产分配,无需进行审计。由于中航信息并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翁杰隐瞒或未如实提供其明知的财务资料,并具体说明由此给其审计结论造成的实际影响,仅笼统地以其承诺“所有合伙期间内发生的收入和损失(费用)均已体现在结算表中,不存在重大的或有负债或承担”否认其自身作出的审计报告,理由和依据均不充分,本院难以采信。至于其所述翁杰作为合伙人不应领取报酬问题,因本案只涉及应付给翁杰的分红、利润和报销款,并未支持其报酬,故中航信息该项上诉请求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作审查。
综上所述,中航信息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3.15元,由深圳中航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慈  云  西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相宜(兼)